#挖眼案悲劇其實可避免
#補強社會安全網不能再等
屏東縣高樹鄉發生超商女店員因提醒客人戴口罩,竟慘遭對方徒手攻擊眼睛,導致女店員嚴重受傷,雙眼可能失明。
據了解,該名嫌犯 #早已是衛生局列管的精神病患,雖然多次進出醫院治療,但出院後就停止服藥,導致病情經常發作,今年6月就曾經因為隨機砍殺路人被強制就醫,才剛出院不久,又發生暴力行為。
蔡英文總統 #去年就職演說中曾提到,精神疾病、毒癮、家庭暴力等問題,不只是個人或家庭的事,更是政府的事,「當家庭無法妥善照顧這些患者時,#政府就有責任介入協助。」但這些年來,我們只看到類似事件一再發生,政府官員們致歉、表達遺憾之後,相關制度的加強卻沒了下文。
雖然衛福部與法務部去年合力催生精神處遇的醫療資源,然而 #最快要到明年,才能跟既有的精神療養院合作,設置4至6家的司法精神病房;而心理衛生社工以及社區關懷員的長期不足,也是社會安全網漏洞百出的關鍵,導致民眾無端暴露在風險之中。
長期關注社會安全網議題的 賴香伶 委員就表示,先前鐵路員警遭刺殺的悲劇,已引發各界對 #司法精神病院 的討論,嫌犯審判中也面對「是否得具保釋放」、「是否得主張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阻卻罪責」、「應否及如何執行監護處分」等爭議,但像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緊急監護的草案,#即使相關作法已有充足討論,至今卻遲遲未進行審議。
比起道歉跟遺憾,政府更該做的是補起社會安全網的漏洞,相關制度的建置只差法制化的臨門一腳,政府必須負起保護人民的責任,別再讓民眾活在恐懼不安中。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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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2歲了,#歡迎一起加入民眾黨,「起造新台灣」💪
https://joinus.tpp.org.tw/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太魯閣號事故,檢警偵辦李義祥肇事的刑事責任,昨天首度提訊李義祥;工程車上的越南逃逸移工阿好,昨天聲押禁見獲准。廉政署也把東新營造負責人黃平和等人帶往地檢署複訊,要釐清是否有官商勾結、公共工程監督不力等弊端。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
刑事責任英文 在 鄭品娟-為台灣好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們「絕對」不能忘記.......
最近二天新聞報導有關民進黨駐德代表出來替民進黨邀功,將購買BNT疫苗比做接力賽跑,民進黨跑前三棒,後郭台銘才出來。國民黨則比喻民進黨是障礙賽跑的「路障」;確實沒錯。在各界善心人士捐贈疫苗的路上,民進黨利用行政權力設立重重路障;如今還厚顏鮮恥的出來邀功,多麼「不要臉」的一群人。
還記得3+11掀開臺灣疫情破口時,大家驚慌的找疫苗,可是無能的蔡政府毫無準備(卻滿嘴的超前部署),當然沒有疫苗提供人民保護。從後來一連串蔡政府盲目的挺高端疫苗;在六月高端疫苗的漲停,跌停,人民了解到民進黨高層利用疫情在大炒高端股票。這也是為什麼蔡政府努力的禁止疫苗進來,要所有人民的手臂留給高端。
再看到近來打高端接連死亡的人數,大家可以想像,如果沒有郭台銘,台積電,慈濟的1500萬劑BNT疫苗進來,台灣人民只有面對高端的疫苗時,我們情何以堪?會被「自己的政府」圍堵到沒有退路?
還記得當蔡政府用「行政制度」阻礙疫苗進來的時候(政府自己不買,也不接受捐贈)我氣的寫文章;5/27日「蔡英文下台」;6/1日「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的行政責任」;6/2日鼓勵大家控告蔡政府,一連寫了五篇各方人士出面控告蔡政府:第一個站出來的是桃園市議員「舒翠鈴」,第二個是海外華僑在國際刑事法庭告蔡英文;第三個是鈡琴前新聞局局長及新黨;第四個是王為仁先生;第五個是彭文正教授;以及6/3日新黨舉辦總統府前要疫苗的活動。大家都齊出力給蔡政府壓力。
大家還記得那段痛苦的日子嗎?
我們「不會,也不應該」忘記蔡政府對我們人民的「渺視與傷害」;更不會因為她開party討好東奧的運動員,或是駐德代表謝志偉出來替民進黨邀「不存在」的功勞而模糊人民的焦點與記憶。
我們該替這次因疫情/疫苗死亡的八佰多位同胞留下一些纪念。各位想想看,該給予什麼紀念名稱?選那一天做紀念日?
⁃ C. C. -
2021/09/01
以下為我5月27日寫的短文,舊的新聞連結,仍然可以感受到當時大家心惶惶與不安:
「蔡英文下台」
結合今天的四則新聞,可以看出蔡英文的無能。她仍然「看不到」事情的「急迫性」,不放手「中央集權」!
「蔡英文下台」,人民不再接受妳的無能指導。
⁃ C. C. -
2021/05/27
1)本土+633…醫院一床難求 「北患南送」啟動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40/5488189
2) 苦戰!台大醫院呼救「已經超量 無法再收」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40/5488036
3)地方急籲中央授權自買輝瑞 蔡總統:中央統籌
https://udn.com/news/story/122190/5488191
4) 【即時快評】何時能脫口罩? 蔡英文的答案仍讓人失望 | 防疫升三級指引 | 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122173/5487756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08/post/202106150020/高端股價今天一小時內漲停又跌停!%20神秘的17億資金告訴你,為何碰不得
刑事責任英文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刑事責任英文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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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接軟體--Adobe Premiere Pro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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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影片完全沒有公司給我錢,使用的產品也是自己掏腰包買,
商品使用感想也全都是個人心得喔!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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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英文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的?!我講得明明白白,「洩密」指的是周女士在地檢署公布前,就已多次洩漏「戰時管用」這四個和後來新聞稿上相同的字。連我被問訊時都沒看到的資料,周女士從何得知?她說不是檢調,而是被問訊的軍人?那事情就更嚴重,周女士可以直通「軍事機密」?
至於周女士所謂「有500萬台幣等值的外幣匯入王炳忠父親帳戶,用來為中共發展組織、訓練軍隊」的不實指控,在我揚言提告後,周女士回應「北檢起訴書可茲佐證」。但且不論1月2日北檢發布的是「偵結新聞稿」而非「起訴書」,該新聞稿從頭到尾都沒有周女士所說500萬等值外匯的內容,周女士憑空捏造,無中生有,已是不爭的事實。
早就不記者多年的周女士,頂著「資深媒體人」頭銜胡謅亂咬,已是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就在我提告後兩小時,法院判決周女士污衊馬前總統收受頂新獻金案,周女士須賠償百萬並登報道歉。這位周女士可說是一犯再犯,法官諄諄訓勉可見並無效果,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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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並發表宣言如下:
所謂「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周女士,早已不是記者多年,卻沉迷不實爆料不思悔改,一旦被告就以採訪自由推託責任,不僅信口雌黃傷害他人,更敗壞全體新聞工作者名聲,踐踏台灣媒體人尊嚴。
周玉蔻周女士,是中華民國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從郭台銘先生的「三億男案」,到馬總統新台灣人基金會遭受到的不實指控,法院都已判決周女士敗訴賠償,公開道歉。周女士汙衊馬總統收受頂新二億元案,更經法院判決定讞,誹謗有罪,周女士沒有以坐牢自證清白的氣魄,低調易科罰金,飛奔英國,閃避媒體。
法官說,希望她爾後記取教訓,謹慎處理,本於專業給予民眾正確的事實認知,量刑不必從重。很遺憾的,周女士顯然仍無悔意,更不願改頭換面、重新做人,直到今天,依然如馬總統所言,「口沒遮攔、恣意汙衊、從不查證、毫無責任」,故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並准許本人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作為本人家人之精神撫慰,以及捐助公益回饋社會,購買弱勢團體產品與大眾分享。
周女士總以對方是財團或總統為由,塑造自己被打壓形象,但本人在她面前絕對是小人物,因為早在我還在讀小學時,周女士就已是驚動社會的話題人物,掌握媒體顛倒眾生。身為大人物的周女士,有資格可憐我這個小小政黨工作者,但我不敢可憐周女士,只敢努力透過我的提告,為所有可敬的新聞工作者爭回尊嚴,為台灣被汙染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汙,為我個人及全家人的清白討回公道!
王炳忠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感謝陳麗玲律師一路相挺!並感謝到場關心的民眾及媒體朋友們!)
王炳忠認證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王炳忠微博:http://weibo.com/1611864142/
刑事責任英文 在 國立台東高中109學年度上學期期末考高二公民與社會科試題卷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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