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國家到底怎麼了?
該由行政相驗的病死案件(染疫而死後確診的案例)推給檢察官;
真正應該由檢察官和法醫釐清死亡原因的可疑非病死案件(施打疫苗後死亡案例)卻由指揮中心在日日直播記者會裡開30萬「慰問金」支票「鼓勵相驗」。
指揮中心裡面到底有沒有法務與法醫學專業人員?如果沒有的話,難道不能先徵詢專家意見嗎?(還是不同意見的專家都被趕跑了?)
開記者會前,先準備專業知識,不要散播錯誤又奇怪的知識,很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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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施打疫苗死亡的相驗(法律與程序)問題。
首先,在經過解剖調查(科學證據支持)之前,我們無法建立因果關係。
個案狀況不一,我們誰也不能看新聞說故事。
但在調查方法與程序上,如果懷疑不是死於疾病而疑似和疫苗有關(懷疑意外死、非病死),這就 #司法相驗的範疇 了。
在司法相驗程序中,有無解剖的必要 #屬於檢察官與法醫的法定與專業判斷權責,跟家屬的意願、指揮官的指令無關。檢察官為了釐清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例如疫苗的生產、運輸、施打過程中是否有人為疏失等不當介入),依照刑事訴訟法有權檢查和解剖屍體。
……
……台灣主管機關在規劃疫苗政策和處理疫苗爭議問題時,都不用參考外國發生的事件和處理方式的嗎?這些官員真的有專業可言嗎?
……(5月底的一則)德國司法相驗結果新聞……明白白地指出:……(翻譯:)Verden地檢署的偵查結果-疫苗施打後死亡案例經解剖後排除與疫苗的關聯性……
……最近(按:德國)有部分案件是由地檢署檢察官偕同法醫相驗並解剖,但那些都是極極極少數施打疫苗後死亡的案例,需要釐清死亡原因與方式是否與疫苗有關者。亦即檢察官要釐清的任務不是病死,而是疫苗與死亡的關係(也可能會有過失致死等刑責)
……指出Diepholz 這地方有個人打了AZ疫苗後死亡,這件案件就是通報地檢署相驗,地檢署相驗後由發言人表示排除與疫苗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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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疫苗接種傷害致死案件司法偵查參考手冊》第38頁:
「疑似疫苗接種傷害致死案件死亡方式分類,應根據死因(Cause of death)且參酌司法調查的結果後,作最後的判定與分類。……」
刑事訴訟法 和解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109年度檢評字第001號決議書】刑事訴訟法之訊問程序與檢察官倫理規範
嗨!大家晚安:
L小編要來分享今天在律師界廣為流傳的一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決議書」——109年度檢評字第001號決議書
決議書全文當然是公開的,可以在這個連結下載:http://bit.ly/35Yo4fm (這篇貼文圖片摘自該決議書事實欄)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認定,新北地檢一位檢察官一共有「4件」違反刑事訴訟法程序規範與檢察官倫理的行為,因此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之懲戒處分」。
什麼樣的事實被認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與檢察官倫理呢?
建議大家還是要有仔細閱讀的耐性,點選連結閱讀決議書事實全文以及理由:http://bit.ly/35Yo4fm
小編簡化事實重點大概是這樣:
一、不正方式訊問被告:
被告否認犯罪,並主張警方執法程序不當,檢察官斥責被告「我從剛剛就覺得你謊話連篇」,當庭把被告轉化為證人,要求被告以證人方式具結,並威脅被告「如果對警察指控不實,將另行偵辦其所涉偽證、誣告之刑責」。(而該案經起訴後,法院調查發現被告很可能真的是無辜的,而為無罪判決)
二、偵查庭案件開花,威脅被告/告訴人:
車禍案件,被告和律師聲請調查證據,檢察官突然要求把被告轉證人「控訴警方瀆職」,和被告宣稱會將其對警察之指控函送給警察局督察室進行查處,如果是不實指控,員警會反控誣告,具結後如果敢說謊,將另行偵辦其所涉偽證刑責等語,試圖使被告認罪及撤回調查證據之聲請。
三、在檢察官論壇罵律師:
以上二的背景案件在審判中雙方和解,新北地院為不受理判決。不過檢察官對律師的臉書貼文感到不滿,於是截圖後在檢察官論壇以作者「真是白目」,發表主題為「律師的劇本(附範例圖)」、內容為「律師會編劇本給當事人,並且會教他們說詞及排演,但實際效果不一定。只是這種事情如此明目張膽寫在FB上...看是哪位先進負責的案件,希望不會被騙。約109年3月18日前後,以該位律師名字搜尋,其擔任告訴代理人的案件大多不起訴處分,擔任辯護人的案件則常結果為起訴,供參考。唉,某律師白目到在開完偵查庭後,跑去跟擔任法官的朋友抱怨,並將抱怨全文貼在臉書,而其擔任法官的朋友還在其下留言附和,就不要怪他人不客氣囉。常常喜歡背後抱怨就讓妳紅...」之文章。
四、發函罵律師:
(文長,小編懶得整理,請各位自己看評鑑決議書事實欄第四點)
以上四點內容中,其實就只有第一點和第二點有刑事訴訟法上的參考意義,
至於第三點和第四點其實就是匪夷所思的「偵查庭內戰到偵查庭外」的幼稚無聊口水戰罷了。
提供給大家作為睡前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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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本粉專的狂熱黑粉團(會「分身」冒名唷!)很喜歡鬼扯說這位新北地檢檢察官跟我們粉專作者與小編的「關係」,還到處亂版。
被她掃到的「前同事關係」算什麼關係?
黑粉妄想症發作時的想像力,真是無遠弗屆。
刑事訴訟法 和解 在 早安.台灣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罵人靠北無罪,為什麼?縱然有言論自由,也不能妨害他人名譽!
https://www.rti.org.tw/radio/programMessagePlayer/programId/789/id/120623
◎德先生這麼說-王女在菜市場罵了攤商一句「哭爸」(音同靠北,台語罵人用語)。攤商告到法院,原本王女一審被判罰金5000元;案子來到二審,法官竟判王女無罪!
專訪 陳君瑋 律師,探討什麼是公然侮辱和誹謗?罵了什麼,所付的代價完全不同。
原來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哭爸」一詞隨文化演進,不再有詛咒之意,甚至連社群網站都以「靠北」來命名,王女的「哭爸」為發語詞,沒有罵人之意,因此改判無罪定讞。
事實上,刑法309、310條分別規範了公然侮辱和誹謗行為、刑度也各有不同。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本案也只到二審就可以定讞。
然而罵了什麼詞,罵了什麼人,法官還是要根據現場狀況考量而有不同的判決。因為罵人而衍生罰款,最後要繳給國庫;如果是和解的賠償金,才是由當事人獲得。
#靠北
#特殊性關係
#罵人
#公然侮辱
#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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