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
#通姦去刑罰化 #通姦罪違憲 #立即失效
#繫屬中個案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免訴
1. 刑法239條,違反憲法第22條之精神,自本解釋公布起,失其效力。
2. 刑事訴訟法239條,刑法239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違反憲法第7條之精神,又刑法239條已宣告違憲並失其效力,故本條文失所附麗,因此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2020/03/31 #言詞辯論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OEKTc6K1EU
#解釋文 全文: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1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法官在剛剛下午四點時,罕見召開記者會,由司法院長帶領全體大法官公布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限制憲法所保障的性自主權、不符憲法比例原則等理由,宣告違憲,且自解釋公布之日起立即失效;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則因違反平等原則,也一併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有當記者的朋友來問小弟的意見,我就簡單寫一下,分享給大家:
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前段)、相姦罪(後段)向來被認為是保障配偶忠誠義務的尚方寶劍,因為與人夫、人妻有染就會構成犯罪,如此就能讓潛在出軌者謹守分際,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54號也是採取這樣的看法。
不過,夫妻感情和諧與否透過法律並無法被保障,理由在於,不是只有另一半跟第三人發生親密的肉體接觸才會被破壞。事實上,如果另一半跟第三人發生感情或曖昧,例如電話訊息說很想你、真想依偎在你懷裡,甚至每天說安安,天冷要多穿一點、希望當妳的外套等,你(妳)發現會不會爆炸,更不用說二人有肉體接觸但沒有生殖器接合了,答案當然是會的(現行實務甚至要求要有男女生殖器接合才算「姦」,因此撫摸胸部、指交、口交、幫對方自慰,都不構成犯罪)。如此一來,這法條充其量只能禁止有配偶之人與配偶以外之第三人(或第三人與有配偶之人)發生生殖器接合,但感情的滋長無法透過法律禁止,夫妻感情的和諧、忠誠義務的遵守,實有賴於教育、品格及正確價值觀的建立因此,該法條的處罰正當性確實有疑慮,大法官宣告違憲也不會太意外。
除罪化之後,偵查中的通姦相姦案件,檢察官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4款:「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審理中的案件則會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為免訴判決;判決確定待執行或執行中的案件則依刑法第2條第3項:「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附帶一提,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該條但書讓被害人可以只對配偶撤告通姦罪,剩下小王或小三面對相姦罪官司的規定,一旦刑法第239條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那麼這個但書當然也會一併走入歷史。
然而,這不意味法律鼓勵通姦、相姦,因為刑法具有最後手段性,不是所有紛爭都適合用用刑法來處理,但其他法律例如民法還是有規範的。諸如此類的小王、小三破壞他人家庭的侵害配偶權事件,民法第195條就規定被害人可以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介入別人家庭、破壞夫妻感情和諧,要付出的不但是金錢的流失,更重要的是,也會因為要走上法庭而顏面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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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239條,違反憲法第22條之精神,自本解釋公布起,失其效力。
2. 刑事訴訟法239條,刑法239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違反憲法第7條之精神,又刑法239條已宣告違憲並失其效力,故本條文失所附麗,因此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