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記協面對質疑「一啲氣量都無」 鄧炳強籲公開數簿名單以示清白】
早前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遣責香港記者協會「滲透校園拉攏學生」,及後記協主席陳朗昇指此說法不實。
今日(9月15日)鄧炳強批評記協面對質疑「一啲氣量都無」,令他感到失望。因為不單是他自己,社會很多人亦對記協有質疑,包括是否政治中立、有無政治傾向等。
他舉例,當《蘋果日報》或《立場新聞》記者宣稱受不公平對待,記協第一時間譴責,但《東方日報》記者被傳媒老闆刑事恐嚇,記協採取不同態度,做法令人質疑。
另外,鄧炳強稱與記協同樣尊重新聞自由,認同所有人都有採訪權,但2019年反修例事件現場有13歲學童自稱學生記者,令他質疑進行採訪的人是否等於記者,又反問記者之定義、信念、價值觀及操守及專業性等。
鄧炳強認為記協應主動澄清過去五年有無入校園宣揚政治傾向,又建議記協公開過去幾年所收到的錢,包括有無來自外國政治團體等的捐款。同時亦應該開誠布公、公開會員名單,以讓社會還記協清白。
全文:http://passiontimes.hk/article/09-15-2021/76380
#香港記者協會 #鄧炳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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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電台:中國酷刑將成為世界的人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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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 6 月 26 日,是「聯合國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而酷刑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我們來看一下隔壁的中國。
在中國刑事法體系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50 及 56 條規定,「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必須被排除。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47 條、第 248 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或「以暴力逼取證言」,以及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都是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
然而中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比起中國在 1986 年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顯得天差地遠。
《禁止酷刑公約》第 1 條規定,所謂的「酷刑」指的是
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
有沒有發現,中國刑法的規定只限於「取供或取證」,行為主體還限縮在司法工作人員或監獄、看守所、行政看守所工作人員。而中國刑法第 248 條的「凌虐人犯罪」後果必須「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或「致人傷殘、死亡」,也就是說後果「不嚴重」並不會成立本罪。
中國是第一批加入《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國家,也是目前「禁止酷刑委員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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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邀請到中國人權律師滕彪博士,以及中國酷刑的受害者家屬,來聚焦討論那些真實發生在中國的酷刑案件,以及中國的政治體制、法律規定及執法人員是如何縱容人權的侵害。
若中國的人權意識低落、酷刑案件屢見不鮮,維權律師真的能夠改變中國的酷刑與人權問題嗎?羅勝春女士是維權律師丁家喜的太太,作為中國酷刑受害者家屬,她和我們分享最真實的酷刑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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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客話題
刑事恐嚇定義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知道嗎?16 到 24 歲年齡層中,大約每 8 位女性,就有 1 位有曾遭跟蹤騷擾的經驗。
上週四上午,我參加「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相關法制立法」公聽會,針對行政院提出的《跟騷法》版本,討論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的修法方向。
近幾年來,社會發生多起嚴重的殺傷事件,跟蹤騷擾行為終於受到社會的重視。
這些案件的行為看似突發性,但將行為時間點往前回溯,會發現加害者早已對被害人進行了長期、一連串的尾隨、站崗、受拒絕後仍不斷邀約見面、以各種手段傳送訊息、侵入住宅與恐嚇行為。有些被害人甚至於事件發生前,就已到警察局求助,然而,警方礙於沒有相關法令依據,無法作出任何處置或提供保護措施。
即便未造成嚴重的殺傷結果,但光是跟蹤騷擾行為本身,也讓被害人身陷恐懼之中。
今年 6 月,一名網友跟蹤騷擾張姓主播,該網友不斷以社群軟體私訊被害人,甚至還跑到工作場所站崗,使得被害人內心感到非常害怕,卻無任何有效的機制可以求助。
公聽會現場,許多法律及民間團體、第一線實務工作者都一致表示,實務上非常需要立法防治跟蹤騷擾行為,才能在還沒釀成更大的悲劇前,提供被害人及早介入、遏止加害人後續行為的機制。
針對此次公聽會前,行政院公布的新版糾纏行為防制法,將跟蹤騷擾行為,定義成「需要經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調查成立性騷擾行為, 一年內再次、反覆,或持續對同一特定對象實施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
但是,行政院對於跟蹤騷擾的定義太過限縮,跟蹤騷擾行為並不等同於性騷擾行為!若是依照行政院的版本,根本也無法保護到過去幾件因跟蹤騷擾行為衍生的重大殺傷事件被害人。
在公聽會中,我也強調,跟蹤騷擾行為不同於一般犯罪,如果單獨片斷地觀察加害人所表現的跟蹤騷擾行為,可能都與現行的犯罪無關,因此無法成立任何刑事犯罪,也無法等同於性騷擾行為(例如:一再送花、邀約看電影),所以,跟蹤騷擾行為的範圍,不應該以成立性騷擾為前提!
參考日本、德國等外國的立法,都是將常見的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明確列舉出來,並搭配反覆實施的要件及被害人心生不安的主觀要件;民間團體所提出的共識版本,採取的也是這種明確列舉行為態樣的模式。
作為立法委員,我要再次呼籲行政院,應該聆聽這些長期倡議、從事第一線服務的民間團體需求,並尊重民間團體的共識,以實際作為來協助跟蹤騷擾被害人,盡快周全保護被害人安全的機制,避免下一個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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