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警察被殺事件,
媒體都聚焦於刑事案件,或其父親死亡的事情,
不過其實有一件事情也非常重要,
就是家屬求償的事情...
當然這個案子加害人應該也是沒錢,
不過呢,
我想透過這個案子來說明
遇到刑事案件要怎麼處理民事求償問題...
像這個案子是108年7月3日發生的事情,
那要向加害人求償,原則上要在兩年內提起,
不然時效過了,不管對方犯行多明確,都沒辦法處理的!
請求項目,
如果只是受傷,
被害人可以請求
醫藥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因此增加的生活費用及精神賠償,
如果是死亡,
家屬可以請求
醫藥費、看護費、撫養費、喪葬費用及精神賠償。
不過問題來了,
就是什麼時候要提出民事求償訴訟?
一般遇到這種事情,
律師都會建議等刑事案件起訴後,
在一審或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附帶民事訴訟,
這樣可以省裁判費...
不過呢!
有時候會遇到幾個問題,
1.地檢署調查時間很久,拖了兩年才起訴,
那你當然不能傻傻的等,因為時效還是一直在跑,
當然要在兩年內提民事訴訟!
2.地檢署起訴後,提了附帶民事訴訟,但一審判無罪,
像鐵道警察這個案子就是如此,
那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規定: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這個規定不會管刑事法院判無罪是因為什麼原因,
只要是無罪判決,就表示民事請求不會成立,
附帶民事訴訟就會被駁回,
除非你聲請移轉到民事法院審理,並繳交裁判費,
(這時候就不是附帶民事訴訟沒辦法省裁判費了)
上面的動作只是讓時效不會拖過去,
如果最後刑事法院判無罪,民事部分也是沒辦法請求的⋯⋯
3.如果地檢署起訴後,你沒有在一審提附帶民事訴訟,
偵查跟一審耗費了一年時間,判無罪,
這個案子上二審還有的吵,還可能上三審,
那你就要意識到,這個案子刑事部分不可能在兩年內結束,
你應該要直接提民事訴訟比較保險!
那也許會有人問,
刑事上訴二審時,可不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呢?
因為一審判無罪,所以不能在二審提附帶民事訴訟,
你提的訴訟
還是會被認定是單純民事訴訟,要繳交裁判費的!
上面程序如果碰到加害人沒錢,
那還是沒用!
不過還有一個地方可以拿到錢!
因犯罪導致「受重傷」、「死亡」或碰到「性侵案件」的被害人,
還是可以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
先向法務部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這個法律定義的犯罪行為比較寬,
即使加害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被判無罪,
被害人或家屬還是可以申請被害補償金的!
像鐵道警員李承翰的家屬依法可以請求幾個部分:
(1)醫療費,上限是新臺幣40萬元
(2)殯葬費,上限是新臺幣30萬元
(3)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上限新臺幣100萬元。
(4)精神撫慰金,上限40萬元
不過要特別提醒,這個請求權也是2年,
也就是家屬要在110年7月2日前提出申請!
我相信這些資訊,是真正可以幫到家屬的,
碰到這種悲劇,
法律人能做的,就是提供意見,讓家屬權利不要受損!
#鐵道警察
#李承翰
#附帶民事訴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刑事二審上訴費用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小編愛說話_刑事法系列】
先前詹律師與被告當事人開言詞辯論庭的刑事庭時,
法官最後問告訴人要不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沒想到(OS:真的有X蛋)
告訴人說他資料還沒準備好、之後才會再提,
這時詹律師內心只想著「拜託法官不要再多說什麼了,他說之後再提就之後再提吧>"<」....
好險最後告訴人因資料還沒準備好,
仍然同意「第一審辯論後」再自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
🎉🎉🎉🎉🎉🎉🎉🎉🎉🎉🎉🎉
🎆🎆🎆🎆🎆🎆放鞭炮囉
我們常常聽到「刑事附帶民事」此一名言,
但為何這麼有名呢?有什麼優點呢?
且重點是要在何時前「逼民」?
🎯免繳裁判費
所以當事人通常都會抬高損害賠償,因為在非刑事案件下所生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都需要繳納裁判費用。
🎯檢察官會蒐集相關證據資料
所以被害人可以避免花費許多勞力、時間及舉證上的困難
但是呢~程序有很多麻煩點和注意點
#而今天要說的主要是詹律師放鞭炮的原因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 提起「第二審上訴」前
🔥不得提出「刑事附帶民事」。
然後告訴人就真的在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前
#還是很傻眼
在符合這個但書要件內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
後續理所當然地就被法院判決駁回。
#至今告訴人也未提起刑事第二審上訴
🤣🤣
🤣🤣
刑事二審上訴費用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紀念到此一遊?超貴的照片!】
你收過超速罰單嗎?是不是對測速照相機恨的牙癢癢?基隆一名男子因為不滿超速被拍,就用竿子拿便利貼遮住照相機鏡頭,接連「弄瞎」了5台照相機,警方認為男子涉及妨害公務和毀損公物而移送法辦,但男子最後居然獲判無罪!
🎸先了解怎麼樣算毀損公物?
刑法第138條的毀損公物罪,只要故意對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的物品,有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不堪用的其中一項行為,就會成罪,並且公務員只要因為職務上的關係管理物品就夠了,不需要對物品擁有所有權。(最高法院54年台上第477號判例)
1⃣毀棄
條文中所謂的「毀棄」,是指將物品整個銷毀、滅除、拋棄,讓物品本身失去功用和價值,或是徹底毀滅物品的存在,例如讓測速照相機整台消失不見或是破壞到看不出原形。(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61號判決)
2⃣損壞
而「損壞」是指物品的全部或一部分,因為受到損傷、破壞,使物品的外形、本體發生重大變化所以失去功用,例如把測速照相機的鏡頭砸破。(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80號判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3 號判決、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742號判決)
3⃣致令不堪用
至於「致令不堪用」,則是指用毀棄、損壞以外的方法,雖然沒有毀損原物,但嚴重減損物品的特定功用、讓物品達到不能使用的程度,或事後須花費相當的時間或金錢才可恢復物品的特定效用,例如將測速照相機的線路剪斷,照相機機身的外觀雖然沒有毀損,但剪斷的線路和機身相連,照相機因為線路被剪斷而失去拍攝功能。(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080號判決、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判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99號判決)
另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曾經討論過一個法律問題,某甲拿酒瓶投擲路旁的車輛照相測速器,導致雷達測速照相機的閃光燈、充電器被酒濺濕受潮,經過送修清洗照相機的IC片後,還是可以繼續使用,這樣甲是否成立刑法第138條的毀損公物罪?
不論地檢署、高檢署、法務部檢察司都認為,雖然經過送修還是可以使用,但送修前的測速照相機無法發揮測速、照相功能,已經減低或妨礙測速照相機原本的效用,甲的行為屬於毀棄、損壞公物,並防害公務正常進行,所以成罪。(法務部(86)法檢(二)字第 003856 號)
🎸「弄瞎」測速照相機無罪?
測速照相機與照相機內的底片,都是由地方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規劃設置用來取締交通違規的公有物品,所以屬於交通警察職務掌管的物品,這件案子在一審的時候,法院認為是涉及妨害公務和毀損,但是上訴之後卻大翻轉。
因為二審法院認為,在測速照相機鏡頭上貼一般可撕可黏的便利貼,沒有再另外使用膠水、漿糊之類的東西,鏡頭上也沒有殘膠,這樣只是讓測速照相機「暫時」失去效用,並沒有對被遮蔽的測速照相機或照相機內的底片本身做物理性破壞,而且恢復效用的時間、勞力和金錢都相當容易,只要將便利貼撕下來就好,不至於到毀損、不能使用的嚴重程度,所以判男子無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99號判決)
這件案子的結果雖然是無罪,但並不是告訴大家可以模仿,也不表示就能隨意惡搞測速照相機。另有一則新聞是有人不滿超速被拍,故意在裝設有雷射測速照相機的路口禁止線前「折返跑」,把測速照相機當作自拍機,警方認為這樣的行為是干擾執法,不但有妨害公務的嫌疑,並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毀損測速照相機的案例
實務上有不少關於毀損測速照相機的判決,看來測速照相機的確惹人厭,很多人都想毀掉它,而且有各種毀壞的方法,以下列舉⚠️請勿模仿或嘗試:
1⃣將汽車輪胎掛在測速照相機上,再將汽油淋在輪胎上燒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年簡字第3575號判決)
2⃣手持雨傘勾倒移動式雷達測速照相機角架,但判決認為被告無主觀犯意所以無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年訴字第1124號判決)
3⃣用鐵鎚敲打還沒驗收啟用的測速照相設備外的雙層隔熱保護箱,但因為內部還沒有設置測速照相機,所以是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1311號判決)
4⃣駕駛營業曳引車載挖土機,將測速照相機的固定桿推倒。(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年審簡字第9號判決)
5⃣以石頭丟擲再用泥巴塗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1141號判決)
6⃣用拐杖鎖破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95號判決)
7⃣拿黑色噴漆朝測速照相機外部隔熱保護箱噴漆,遮蔽測速照相機的鏡頭,造成內部裝置的採證照片無法判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39號判決)
8⃣拿鐵鎚揮擊照相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99號判決)
9⃣用木棍插入測速照相機鏡頭。(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231號判決)
雖然拿到舉發的照片和罰單會不開心,還會氣得想要砸了測速照相機,但真的跑去砸毀或惡搞,不但超速罰單得照繳,還可能要負起妨害公務和毀損的刑事責任,甚至要額外付維修費用,一點好處也沒有,最重要的是一時搶快容易造成悲劇,提醒大家還是要遵守交通速限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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