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赦免審查的正當法律程序】
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赦免權是總統的專屬特權,藉由赦免權的行使,讓被赦免的人的罪刑減輕,甚至一筆勾銷。
為什麼要有這樣的制度呢?從台灣過去幾次總統特赦案中,不難看出赦免制度的意義:
1990年5月20日,李登輝總統在就職當日,特赦美麗島事件的政治犯。
2000年12月10日,陳水扁總統特赦因為宗教因素拒絕服兵役的「耶和華見證人」、為抗議惡意關廠臥軌的全國自主工聯曾茂興榮譽會長,以及僅憑共同被告自白定強盜罪的蘇炳坤(2018年再審無罪定讞)。
2007年6月21日,陳水扁總統特赦白米炸彈客楊儒門。
這些赦免案中,有對抗威權的政治犯,有因為宗教因素拒絕服務的良心犯(也促成了替代役制度),有為被雇主惡意關廠弱勢勞工請命的社會運動家,有在司法求助無門的冤獄受害人,也有為加入WTO後農民生計製作炸彈抗議的炸彈客。從這些案件看來,國家元首行使赦免權,具有匡濟司法權之窮的意義。
也因為赦免權匡濟司法之窮的功能定位,英國負責提起冤獄再審的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就是依據英國國王的皇家赦免權審查冤案。美國憲法也授予總統特赦權,除了讓總統能適當地處理緊急事件和政治叛亂,更讓總統認為某項聯邦定罪或判刑過於嚴厲或沒有正當理由時,有權取消定罪或削弱判刑的影響力。
如同美國俄亥俄州首都大學法學院教授丹尼爾.科比爾所說的,任何法律制度都需要給嚴厲的刑罰一個安全閥或例外保護,因為任何法律都有可能導致不公正的結果。給予總統特赦權,就是認識到人類實施的法律制度不完美。
因為對於制度的謙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政公約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更強調:
「赦免或減刑程序必須提供某程度的基本保障,包括遵守程序的確定性和適用的實質標準;被判處死刑的個人有啟動赦免或減刑程序的權利、就個人或其他相關情況作出陳述的權利、被通知其請求將於何時審查的權利、以及被迅速告知程序結果的權利。」
也就是說,一個最起碼的赦免審查程序,是在司法程序終點的板機前,最基本的安全保險。
為了配合總統行使特赦權,我國有赦免法的規定。然而,這部1953年立法、最近一次在1991年修正的法律,已經無法回應現代法律的需要。
今年6月,我國政府提出了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三次國家報告。報告中明確表示,就赦免法之赦免程序修正問題尚在研議中。
因此,在昨(17)天的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向總統府李大維秘書長和國安會秘書長--也是曾經提出赦免法修正草案的顧立雄律師,表達了我的關切和期盼。
希望不久的將來,我國能參照各國與國際規範,建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赦免審查及建議程序,更完善地協助總統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
共同被告自白 在 曾柏瑜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自強無罪,正義徐來】——感謝所有為了更好的司法奮鬥的人們。
「人生,能有幾個20年呢?」
1995年9月1日,一個悲傷的日子,一場綁架撕票案,摧毀了一個家庭,而在短短幾個月內,又一個家庭的幸福,因可信度可疑,且「前後、相互皆矛盾」的共同被告自白,就此被奪走。這個家庭,就是徐自強的家庭。
在長達20年的訴訟長跑中穿梭的,不是表面的歲月年華,不是生活中的那些嘻鬧,也不是直衝雲端的豐功偉業。徐自強的1995-2015,是由2次無期徒刑、8次死刑、9次更審,以及5次非常上訴所填滿。
根基於缺乏證據力的證詞,一連串的司法凌遲,彷彿沒有盡頭。
2015年9月1日,一個既悲又喜的日子,悲的是這20年的人生回不來了,但這次,司法還了他一個公道,徐自強的更九審判決結果出爐,徐自強獲判無罪。
我很欣慰能目睹這一刻,看見台灣司法正義的希望與光明,而努力不能因此停下,過去我們有無法挽回的江國慶冤案,我們有剛獲判無罪的徐自強;而現在,我們還有鄭性澤,我們也還有邱和順。
「人生,能有幾個20年呢?」這句話仍不停在我腦裡迴盪著。
一個公平公正,完善謹慎的司法體系,絕不能只存在於幻想中;正義將會徐來,讓我們一起努力,並期盼它的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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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司改會網站 了解徐案》 http://goo.gl/yJjoX4
《徐自強:20年像場夢 如今終於夢醒》 http://goo.gl/hUKsv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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