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源節流法大公開 📣請問李雅靜議員,妳的「高雄市三山社會公益協會」申請高市府各局處補助前,有無據實揭露關係人身分?
高雄市議會將於周三(11日)起進行市政總質詢,若無意外,政治攻防的仍會聚焦在輕軌、美豬、招商等議題。上週五看了財經部門業務質詢直播,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議員們擔憂市庫負債累累,或試圖提出解方,或關心最新的數據,然而,最有趣的莫過於 #青年局 的質詢內容,執政黨民代主張青年局主掌業務根本疊床架屋、定位不明、成效有限。在野黨議員囿於韓市府籌設青年局的情感,對該局的存在「又愛又恨」,一方面怕預算縮編,繼而裁撤,另一方面又覺得新任局長不太合眼緣,認為他恐難堪當大任。
李雅靜議員的質詢內容恰如其分地傳達這樣的心態。勉強堆起笑顏的她數度垮臉,先是詢問公務預算撥補基金的數額,再左批局長不認真募款,#領乾薪,#當爽的,右酸 #你卡有才調ㄟ,青年局不要在你手上被收回去。
李雅靜似乎刻意忽略,韓國瑜最初承諾市府將編列30億元預算,再向民間募款70億元,籌措100億元的青年創業發展基金,去年曾一度宣稱已募到20億,被媒體踢爆,直到11月僅募到2000萬元。截至目前,民間募款數字停在2600萬元左右。
我認同李雅靜的部分說詞,施政的準則應該要 #開源節流,不能坐吃山空。消極面的開源不外是開辦新的市政服務,收取規費,提高罰款或加稅;爭取中央統籌分配款與各項獎補助計畫。積極面是招商引資、活絡經濟,市庫稅收增加。節流則是盤點刪除不必要的人事與業務開銷,特別是了無新意與效益的煙火式活動預算。
過去李雅靜曾數次抨擊市府 #舉債花錢,然而,要做到嚴守財政紀律,說別人容易,自己要做到,似乎很難?
李雅靜成立了「高雄市三山社會公益協會」,並兼任理事長,她屢屢向市府各局處申請補助,舉辦各類活動,等同拿公帑累積其個人的政治資源。
不過,根據2018年6月修訂的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向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申請補助時,必須 #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自該條文通過後,李雅靜向高市府申請9案,共計獲得22萬元補助,就網路上揭露 #關係人 的資訊,僅有文化局補助的108表演藝術專案補助鳳邑愛出發生活心動力關懷社區(6萬元)一案。
若李雅靜議員未依法揭露關係人身分,涉及違法情事,呼籲市府各局處,盡速查明後移送監察院裁罰。
李雅靜在質詢時誇稱前任的林鼎超局長積極出席大小場合,向外界說明青創基金的設立目的與用途,並斥責青年局長未積極向民間募款,#別人可以去做的事情,#為什麼你不能做?
訓勉局處首長不是坐在辦公室花完(預算),要努力開源,本意良善,不過我說議員啊,妳自己辦活動,為何不能 #比照辦理,僅一只薄薄的公文就跟市府申請補助,公帑爽爽花,慷市庫之慨!
套用李雅靜自己的話,#伊哪真有才調,請自己向民間募款,絕大多數的學生和一般市民辦活動,都是想辦法自籌款項。#再堅固的房子都經不起磚瓦長期遭侵蝕剝落,#市庫縱有金山銀山,也禁不起妳這樣的 #爽爽花。#開源節流 不是 #揩市民的荷包,節省自己的錢。
👉為避免政府機關濫權,行政權必須受到議會的制衡與監督,同樣地,議員的權力也該接受媒體與市民的檢驗。法律沒有假期,人人平等,民代犯法與庶民同罪,🙏希望市府和檢調能夠好好查辦,市民雪亮的眼睛都在盯著看。
#李雅靜
#監察院
#青年創業
#高雄市三山社會公益協會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 在 林岱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毀譽不動,哀樂不生
有關鏡週刊於今日以「獨家」、「立委很敢要1至7」為標題,共計七則網路新聞報導,衡觀其內容,均屬片面、未經查證之不實報導,因涉宗教公益與本人聲譽,特提出聲明澄清如下:
一、本人長年虔誠信奉佛教,無論是在通法寺擔任護法會長、抑或是在然燈山佛教協會擔任副理事長,均屬《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規範內,而與立法委員之職權範圍無關,更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關係人,合先敘明。
二、後疫情時代,適逢通法寺舉辦然燈山佛教協會會員大會成立暨園遊會慈善活動,本人為關懷弱勢、鼓勵民眾及在地企業參與社會慈善,並期能推展佛法、淨化人心、提昇正向能量與社會溫暖所為的熱心公益行為,一切坦蕩光明;於情、於理、於法,並無不當。
再者,相關民間廠商與本人既無職務上或業務上、甚至是任何的對價關係或利益交換、圖利他人之行為,更與《公益勸募條例》第14條規定:「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無涉。
實則,鏡周刊以上開七則網路新聞,藉由捕風捉影、混淆視聽與攻擊、隱射、醜化本人的不實報導,不但嚴重詆毀本人名譽,更傷及宗教界的良善形象,實屬不該!
三、綜上所述,本人盡心為宗教、公益慈善事業發聲等義行,均屬適法。
為此,特提出本嚴正聲明,以正視聽!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刊/月旦法學教室第210期(2020.4月號)
🔸不法所得之物沒收沒入競合之適法處置/詹鎮榮
🔸主要計畫之通盤檢討與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傅玲靜
🔸共有物分割時應有部分抵押權之處理/温豐文
🔸身體不適趴趴走/謝開平
🔸共犯陳述的定位與補強證據/王正嘉
🔸公司合併及分割之效力/王志誠
🔸網路流言效應與公平交易法/廖義男
🔸專利權均等侵害與禁反言法則之例外/沈宗倫
【新聞法律】
🔸吸毒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危險概念/林書楷
【法學論述】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簡介/吳明軒
🔸原有股東優先認股權與特別股權利之問題/林國彬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本期出刊期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分別做出釋字第786及787號解釋。所涉及皆與軍公教人員權益有關。前者係針對2000年7月12日制訂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及16條規定,以新臺幣100萬元為罰鍰最低金額,是否過苛而牴觸憲法?後者則是針對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爭議事件,管轄權應屬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則分別就兩實務爭議問題,做出明確解釋結論。本期的新聞法律則是實務上常發生的「毒駕」議題,特別邀請林書楷老師就吸毒後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概念」,提出詳盡的分析與討論。由於酒駕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實務上有明確的測定標準以為認定;然而吸毒部分,因無相關量測數據則迭有爭議。故,此為本文探討重點。另本期法學論述部分,特別邀請吳明軒優遇庭長,針對因為釋字第748號解釋內容,而於2019年5月22日所制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提出簡要說明與介紹。此法形式上雖名為「施行法」,實質上係民法身分法外所另訂之專法,故往後讀者在學習身分法同時,此專法必定要同時研讀與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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