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恒煒專欄】「立委」變「公民」,靠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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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淪為在野黨的中國國民黨,可憐,已經百無一用了,連如何當反對黨的本領都付之闕如。「罷韓」之後、高雄市長補選之際,國民黨立委玩起了唬人的大噱頭;打破立院大門,佔領議場,打出的口號赫然是「公民不服從」!而且不羞慚自稱學步「太陽花運動」。結果呢?號稱「三天三夜,沒有期限」,民進黨不到一個鐘頭就擊潰盤踞二十小時的「堅守」,清潔溜溜了。轟轟烈烈進場,狼狼狽狽出場,國民黨「不能攻、不能守、不能佔、不能反」,完蛋去了。
民進黨在野時,即使立法院「舉手舉腳也不夠」,還能搶佔立院、力擋惡法。國民黨呢?連合理化的口號都拿不出來,拾「公民不服從」的牙慧,笑死人了。
可笑之一。立法委員豈是區區的「公民」!我們法律把立委列在「公職人員」中;既是「公職人員」,如之何能紆尊降貴僭取「公民」的身分而進行「不服從」運動?太陽花運動成員,沒有一個有公職,也沒有一個是議員,她/們是不折不扣的「公民」,這才是「公民不服從」!國民黨黨團副書記長李貴敏恬不知恥的還敢大剌剌說:「唯有採取攻佔議場這樣公民不服從方式,才能讓台灣民意真正反映在國會中」云云,貴為國會議員,即使無能反映民意,也萬不可假冒「公民」之名,更不能偷用「不服從」理論;簡單的道理。
可笑之二。「公民不服從」的重要來源是美國作家梭羅,他用反問的語句點出核心意義:「難道公民必將良心交給立法者,自己一分也不留?!」所以公民要對抗的正是立法者,「公民不服從」,用哈維爾的話,是「無權力者的權力」,對治的正是袞袞立法諸公,那麼國民黨立委如何能反客為主的當起「不服從」的「公民」?美國政治哲學家羅爾斯在他的《正義論》中特闢一節論「公民不服從」,強調那是「訴諸作為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之正義觀」,「絕對不以團體或個人的私利為基礎」,目的在喚起「公眾的正義感」。「太陽花運動」完全符合這些論述,相反的,國民黨的「車輪花運動」背道而馳,難怪棄甲曳兵而走。
可笑之三。「公民不服從」在國外班班可考:梭羅違法抗稅、甘地的不抵抗運動、金恩非暴力抗爭等。國民黨「不服從」的目標,卻在杯葛監察院長陳菊的任命案。黨團總召林為洲、書記長蔣萬安打出的旗幟是「德不配位、撤換陳菊」!「公民不服從」抗爭的是不公正的法律、憲政制度或體制,但是國民黨斤斤計較的卻是監察院長的人選!不是著眼高雄市長補選是什麼?
至於祭出「德不配位」,儼然中國封建的「德治」幽靈再現。《自由中國》時代,張佛泉、殷海光即斷言「政治層次中無道德問題」,證諸西方民主與道德的諍論,其過程在此無法細述,但結論如此無誤。
陳菊適不適任監察院長是一回事,霸佔立院進行抗爭也是另一回事,但玷污「公民不服從」運動就罪過大了。太陽花運動得到台灣人民熱烈的支持,終於成功而改變了台灣政治局勢的走向,成為歷史的座標。相反的,國民黨佔據立院,既不能鼓動風潮,又擋不了提名,一個小時就被解除武裝,竟還有藍委召開記者會,哭天哭地哭母哭子。「靠夭」可當成此齣大笑話的完美句點。”
金恒煒部落格:http://wenichin.blogspot.tw/
公民不服從羅爾斯 在 Tommy Cheung 張秀賢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羅爾斯認為,公民不服從如果引起社會動盪,其責任不在「不服從」的公民,而在那些濫用權力和權威的人。//
新界東北案13名示威者和「雙學三子」日前分別被改判監禁,引發昨日數以萬計市民參與遊行。特首林鄭月娥今日回應事件,稱自己作為母親,理解幾位母親的心情。但她強調不論理想有多崇高,都應該以合法方法爭取,方符合民主精神。
公民不服從羅爾斯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從「公眾妨擾」到「公民抗命」】
革命是容不下悲觀主義的。
當然,對香港人而言,革命不外乎是社運民運,但不悲觀是必要的精神武器。特首選舉一完,政府就高調檢控佔中三子等9名「雨傘革命」的發起人「公眾妨擾罪」,這對處於低潮的社運真是好消息,用公民抗命去喚醒人民不是你們所追求的嗎?
可惜,事與願違,革命家原來皆葉公好龍,正義朋友散發不出從容就義的感召,只帶出陣陣悲觀氣氛。更難看的是,有過氣政客高調發出退出政壇的公開信,臨難求苟免溢於言表,筆者以法論法,「公眾妨擾罪」去過佔領者人人有份,怕來無謂。
Public Nuisance,法律詞典譯為公眾滋擾,似乎更為貼切,是很嚴重的嗎?滋擾觀念人人知道,冷氣機滴水、開派對音響太大、影響人少時私人滋擾、影響人多時公眾滋擾,可以是刑事罪,如此而已。普通法有很多刑事條文,上街或到海旁倒垃圾,清晨5時前不准拿糞便到街上(所以從前有「倒夜香」的本土行業),阻塞道路等等,一見普通法最高可判監7年就已被嚇死,不單自己退出政壇,還要呼籲年輕人追隨,笑死人。這樣吧,如果9人皆因公眾滋擾入獄一年以上,大家齊齊申請政治庇護不遲吧?也有點理由吧?不被接受也不會被嘲笑吧?
勿讓偉大理念變色走樣
大家毋忘初衷,請回想當初提出「公民不服從」是一套什麼東西。Civil Disobedience是有歷史有國際性意義的概念,不是本土的。由提出的梭羅(1849年文章〈論公民的不服從〉)身體力行不交稅,到羅爾斯的《公民抗命合理性》(1969)與《正義論》(1971),理論固然完整,知行合一加以實踐有聖雄甘地與美國的馬丁路德金(兩人皆受梭羅文章影響,甘地且曾將文章譯為印度文)。今天戴教授3人將理念移植於本土,搞出一場威震全球的「雨傘革命」,成就是巨大的,肯定受到歷史的高度評價,但請不要自亂陣腳,令到偉大的理念變色走樣。
「公民不服從」行動具有一定特徵,包括訴諸道德良心、公開活動、非暴力及願意接受法律的懲罰,最尾一項其實最重要,也是道德高地所在;亦所以,我絕不理解9人組織了一個星級律師團作辯護,目的何在?為後繼者的利益着想只是歪理,怕法律懲罰的人根本不是公民抗命,也感召不到誰人。
當初3人說得清楚,我也記得清楚,也準備實行,3人叫大家就算沒有被捕,也應自行投案自願接受法律的懲罰,目的正是要效法前人各位大德義士以公民抗命感召全港市民起來抗爭,不是自己充當正義代理人便算完成任務的,包攬民主、壟斷民主,只是泛民主派惡勢力的造業,難道3位也只是惡勢力的棋子?
想清想楚之後,希望9人切實考慮用「三不一呼喚」面對這次審訊。三不是不答辯、不求情、不上訴;一呼喚是定下下次「佔中」的日期,呼喚港人在指定時刻再站出來,爭取民主。
不答辯不等於法庭可以定罪,不用審理,審理過程中所有知識分子及法學家都可以發揮作用,可大量撰寫文章,教育香港的保守法官公民抗命是什麼東西,法官不是活在雲端的動物,整個社會認為不應有罪的事,就是無罪的事,所有文明社會皆接受的民權觀念,香港的法官必須接受,有朝一日中國的法官也會接受的新概念,不到香港的法官不接受,而教育法官理解接受普世價值的人權思想,我們也是責無旁貸的。這個概念就是──公民抗命者無罪!
太陽花案例意義重大
筆者不是叫口號,作為研究法律、哲學及政治數十年的人,筆者所有提議都是建基於實際主義(Realism),當然還有樂觀主義,不樂觀的人是不應領導潮流,只應遠走他鄉避世。同樣是佔領運動,同樣是2014年,台北地檢署以違反《集會遊行法》及《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名起訴「318太陽花學運」成員林飛帆、陳為廷等共22人,3月31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煽惑」、「妨害公務」及「侮辱公署」等罪名,全部無罪。辯解理由只有一項,也是全球華人社會司法實踐中第一次援引的司法概念,就是「公民不服從」(Ziviler Ungehorsam)概念若是符合,就不是犯法的事。
台灣是行大陸法的,大陸法審案重視學者的意見,筆者從來理解大陸法是歷史悠久更優越的法律制度,只是香港人長期被律師教育到盲目崇拜英式普通法,長期受害而不自知。台灣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公民不服從要符合7項條件才是不合法,極有參考意義:
(1)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2)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的目的;
(3)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
(4)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5)須有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的達成;
(6)須有必要性,也就是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手段可以使用;
(7)要符合狹義比例原則,也就是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帶來的利益,且局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台灣法庭明言,這7要點是法官蒐集的資料,再綜合國內外學說,認定不犯罪。更偉大之處,這是有人權憲政高度的判決,因為中華民國憲法並無歐洲某些國家憲法所有的「抵抗權」(香港《基本法》也沒有),但有人民主權原則,有和平集會的原則,這些香港也有,但香港的法官長期不受挑戰,欠缺公眾監察教育,所以有待發展出文明的概念。
信報財經新聞 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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