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基隆市府2016年施作下水道工程,包商創聚公司工程師陳良南探勘和豐橋橋下水文時,靠在橋上的倒U型鐵欄杆往下俯視,不料欄杆因嚴重鏽蝕突然斷裂,陳男墜落13.3公尺深橋下排水溝,頭部外傷、顱骨、肋骨骨折、四肢多處外傷,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最高法院認定基隆市府疏於維修欄杆也沒設置警語害命,判市府國賠家屬2124萬元確定。
其實這個案子裡面比較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那個欄杆當初是民間興建的,不是市政府興建的設施,
市政府就說人不是我殺的阿你去找民間團體,
國家賠償法本來的要件是「公有公共設施」,
108年修法後刪掉「公有」兩個字,
即使是民間興建的設施,只要事實上由政府管理的,
政府就有維護責任,如果有危險,就要設置警告標誌,
政府現在要把責任推給民間團體,是行不通的了!
#只刪掉兩個字影響這麼大
#立法委員權力很大的
#別顧著跑通告唱歌阿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氣爆國賠已有先例 陳麗娜要求法制局研議假扣押 由於年初已有一宗氣爆國賠案件判賠定讞,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日在質詢時表示,氣爆國賠案件除了第一件成案的25萬外,尚在訴訟過程中的還有9件,求償總金額高達3800萬,另外代位求償部分也還有9.23億,但既然法院已認定市府確有疏失,法制局應儘速對當時負責工...
公有公共設施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9條所謂公共設施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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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共設施」,係指已設置完成並開始供公眾使用之設施而言,施工中之建築物或工作物不能認為公共設施者,係指新建工程尚未完工開放供公眾使用,或舊有之公共設施因修繕或擴建暫時封閉不供公眾使用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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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共設施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有人說台電是私人公司,不適用國賠法,
為什麼我還是在講國賠法?
其實國賠法修法
已經把「公有」公共設施的「公有」拿掉了,
只要是公共設施,
不管是否為「公有」都適用國賠法,
立法理由是
之前那個「公有」
讓國賠法適用範圍變得很窄,
所以拿掉「公有」,
那不管水壩是國家財產還是台電資產,
這個設施是公共設施,
就會落入國賠法適用範圍。
台電自己也講
雖然之前他們的電線電死人都不被認為適用國賠法,
但因為國賠法已經修改,
這次如果上法院,他們也不敢說法官會怎麼認定。
其實這個事情用民法侵權行為也可以處理,
用國賠法的差別是舉證責任倒置,
民眾證明自己有損害跟因果關係後,
對方要證明自己在設施維護上沒有過失。
不過在訴訟上一定是兩個都會主張的!
#這個禮拜是國賠週嗎?
公有公共設施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氣爆國賠已有先例
陳麗娜要求法制局研議假扣押
由於年初已有一宗氣爆國賠案件判賠定讞,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日在質詢時表示,氣爆國賠案件除了第一件成案的25萬外,尚在訴訟過程中的還有9件,求償總金額高達3800萬,另外代位求償部分也還有9.23億,但既然法院已認定市府確有疏失,法制局應儘速對當時負責工程設計、驗收的現任市府秘書長趙建喬請求假扣押,以防其脫產後由全民買單。
法制局長陳月瑞備詢時回應,依法如須內部求償必須公務員有重大過失,屆時會尊重法院判決審慎處理。
陳麗娜指出高雄氣爆受災戶林陳錦鈴向高雄市政府提告國賠求償屋損與精神慰撫金共65萬元,一審判市府應賠25萬餘元,市府不服提上訴,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仍認市府有疏失應負國賠責任而駁回上訴,已於今年初判市府應賠25萬定讞。
陳麗娜認為,在第一個賠償案例定讞、確認氣爆原兇就是高雄市政府之後,一、二審進行中的9個案件必然也是市府敗訴,高市府因自己行政疏失可能要賠3800萬,如果加上之前市府以代位求償方式共給了民眾約9.23億元的賠償金,金額高達9.5億,依法市府可向闖禍的公務員求償。
依目前國賠法規定,公務員之違法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時,或國家對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之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因此陳麗娜認為當時水工處負責這項工程設計、主驗收的,也就是現在貴為市府秘書長的趙建喬,恐怕拖不了身,因此要求法制局盡快對趙請求假扣押,免得他脫產、以後市府求償無門,否則就等於拿市民納稅錢去幫他一個人賠,十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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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共設施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台中議員要求立法 規定騎乘iBike戴安全帽】
〔記者黃鐘山/台中報導〕台中市ibike年底將達一百站,約有兩千五百輛公共自行車,依目前一天七次的週轉率計算,一年有近四百萬使用次數,議員張耀中擔心發生意外事故,恐有國賠問題,要求市府立法規定騎乘iBike戴安全帽。交通局長王義川表示,戴安全帽比較安全,會再邀集相關單位討論。
張耀中指出,全市公共自行車站現有59站,年底預計達1百站,約有2千5百輛,依照平日自行車周轉率7次計算,一年有近4百萬使用次數,這麼多人騎公共自行車,騎乘者有何保障?市府是否有為民眾保險?
張耀中說,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公有設施管理欠缺的前提之下,現行iBike沒有提供自行車安全帽,如果發生意外交通事故,主管機關需擔負賠償責任。
張耀中並說,嬰求騎自行車戴安全帽的理由是,根據警察局統計資料顯示,今年1至10月,A1類(事故發生後廿四小時內死亡)有二件,A2類(身體傷害)有7百58件,在騎乘iBike的風氣逐漸提高下,只要發生騎乘者的人身傷害,交通局難辭其咎,希望市府立法規定騎乘iBike戴安全帽。
王義川說,目前僅站區有公共意外責任險,騎出站體沒有,年初台北曾找保險業者討論,但沒有業者願意合作;中市府也已找保險公司洽談,市府願意為民眾多付一點保費,希望保障民眾權益。
王義川強調,目前全世界強制規定戴安全帽只有澳洲和加拿大,兩國當初也遇到很多阻力,包括安全帽租賃收費、安全問題等,且可能降低自行車使用率,但他也認為戴安全帽比較安全,會再邀集立法委員、法制局等相關單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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