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時代力量黨團召開「中資投審國安漏洞,政府應行實質審查」記者會,針對 #科學園區物流事業被紅色資本入侵爭議,繼續提出制度面的各種問題。
在台灣的物流產業,嘉里大榮和新竹物流是第三方物流的巨人,市佔率超過60%(不計入中華郵政)。在B2B領域,這兩家公司更是市場上的霸主。
理論上,兩家應該高度競爭的公司,卻有 #董事重疊、#聯合行為疑慮 的種種問題,值得大家密切關注。
#嘉里大榮獨董李盈助應當然解任
根據嘉里大榮(2618)在7月20日發布的重訊,股東會決議解除董事競業限制,讓新竹物流的董事李盈助,擔任嘉里大榮的獨董。
這有什麼問題呢?問題可大了。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公開發行公司的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 #應保持其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不可以是該公司的大股東,或者握有該公司董監席次法人股東的董監或員工。
然而,依據經濟部登記資料,嘉里大榮的獨立董事李盈助,同時是嘉里大榮第四大股東盈新公司的監察人,依法,#不能擔任嘉里大榮公司的獨立董事。
再者,李盈助同時也是新竹物流的董事。但是,新竹物流的子公司新竹貨運,已在嘉里大榮公司有一席董事謝文倩。在這種情況下,更難以認為新竹物流的董事李盈助,對於嘉里大榮公司具有獨立董事所必要的獨立性。
至此,李盈助在嘉里大榮的獨董職務,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2條第4項規定,#當然解任。
#嘉里大榮與新竹物流的聯合行為疑慮
還不只如此,新竹物流間接掌握嘉里大榮公司一席董事和一席獨立董事,還衍生出公平交易法上「聯合行為」的風險。
依據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具有競爭關係的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
然而,新竹物流的關係人——特別是董事李盈助——同時有機會參與新竹物流和嘉里大榮的董事會,決定包括 #從運費到交易的對象和地區的營運決策,而讓原本具有相互競爭關係的新竹物流及嘉里大榮,有 #藉此為聯合行為的風險。
事實上,自從國內疫情爆發以來,#國內貨運業者大幅調漲運費,已經讓下游廠商苦不堪言。對於各家公司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或是其他相關規定,交通部、公平會應該要介入調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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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世銀碳價趨勢報告摘要】淨零競逐下 全球碳價收入達530億美元(06/01/2021 EIC環境資訊中心)
碳價是必要但不能只有碳價
2021年世界銀行全球碳價現況與趨勢報告出爐,開宗指出碳價對於低碳轉型十分重要,但要真正發揮作用,則另需要確保:(1)碳價水準達每噸40~80美元、(2)根據各國不同情況量身設計、(3)低碳轉型需要包裹政策,包含致力於低碳研發、破除減緩措施的非經濟障礙等。
文:倪茂庭(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
1. 關鍵數字
全球61個碳價機制,管制21.5%溫室氣體排放
2021年全球碳價機制成長至64個,包含3個具體規劃中的碳價。其中61個已施行生效的碳價機制,共管制全球約21.5%的溫室氣體,主要的增幅來自2021年2月中國施行的全國碳交易。
全球碳價水準中,僅有3.76%的排放量符合巴黎協定水準
從各國減量自訂貢獻中,全球氣候行動仍不足以回應巴黎協定的目標,這同樣也反映在目前的碳價水準上,目前全球的碳價中僅有3.76%看齊應有的碳價水準,即世銀2017年給予符合巴黎協定2°C目標的碳價建議,分別於2020年、2030年時,每噸碳價應為40~80美元;50~100美元的水準。若要進一步達到1.5°C的目標,世銀報告也引用國際能源研究顧問公司WoodMac的分析,2030年碳價應達到每噸160美元的水準。
2021年碳價水準的典範(下圖灰色範圍),即高於40美元的碳價制度,也從去年的4個增加到9個,但也僅佔全球排放量的3.76%,分別是歐盟碳交易、法國碳稅、芬蘭碳稅、列支敦士登碳稅、盧森堡碳稅、挪威碳稅、瑞典碳稅以及瑞士的碳稅與排放交易制度。
全球碳價收入來到530億美金
2020年全球碳價收入高達530億美金,相較於2019年提高了80億美元,主要的貢獻來自於歐盟碳交易價格的漲幅,管制全境39%溫室氣體的平均價格為49.8美金,收入約計225億4800萬美金。其次,碳價收入排名依序是法國碳稅96億3200萬、法國碳稅96億3200萬、加拿大碳稅34億700萬、日本碳稅23億6500萬、瑞典碳稅的22億8400萬。(※碳價收入的高低涉及該國實際管制的排放量、碳價等因素,排序僅為概況的說明。)
全球500大企業中近半數採行企業內部碳價;9.8%的內部碳價高於每噸80美金
全球500大企業中近半數採行企業內部碳價(共226家,包含預期兩年內施行)。2020年全球也有853家企業採行內部碳價,1159家企業預期兩年內施行,統計約27兆資本額加入。企業內部碳價的採行,主要乃為了強化低碳投資的需求。儘管內部碳價的實質影響受到質疑,但相關研究與具體實踐的經驗中也逐漸優化內部碳價機制設定的標準與分析實際減量成效。
此外,也有許多企業的內部碳價水準已經高於政府碳價機制。雖平均來說企業內部的平均碳價並未符合巴黎協定要求,但有超過16.1%的企業內部碳價符合每噸40美元~80美元的碳價水準,更有9.8%的企業採行更高水準的碳價。
2. 關鍵訊息
碳價的韌性挺過新冠疫情,更為綠色振興創造財源
儘管新冠肺炎疫情衝擊經濟活動的同時也影響著全球碳價,影響包含遞延排放盤查的期限、暫緩調升碳價的措施等,但自2020年1月31日世界衛生組織發布全球大流行起開始觀察幾個全球主要排放交易市場中的碳價表現,可以發現絕大多數都有約計40%以上的漲幅,包含歐盟、紐西蘭、美國區域溫室氣體倡議(RGGI)。除整體淨零氣候承諾的維繫外,排放交易制度本身透過其價格供給調整機制(price or supply adjustment mechanisms, PSAMs)支撐碳交易市場。另一方面,仍有如加拿大、愛爾蘭等國如期提高碳稅稅率。此外,自願性額度市場同樣也挺過來了。這些發展都可以看見碳價制度的韌性。
碳價亦扮演著疫情衝擊下綠色振興的重要角色,短期內確保低碳永續的產業維持競爭力、創造就業及維持經濟成長外,長期可實踐淨零目標。此外,藉由碳價的收取可增加綠色振興所需的財源,無論是投資低碳技術或創造低碳產業職缺,例如加拿大2020年12月提出共119億美金的健康環境與經濟計劃中(Healthy Environment and Healthy Economy Plan),即擬利用碳價收入打造未來10年的產業轉型創新的來源,碳價將每年提高每公噸11.94美元,預期2030年達到每噸135.3美元的碳價水準。
碳價的政治經濟分析與政策溝通策略越顯重要
根據2021年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 The Peoples' Climate Vote》民調的120萬份調查中發現,全球調查的50個國家中約計有64%的受訪者視氣候變遷為緊急狀態,特別是小島國家聯盟與高收入國家皆有超過70%的受訪者同意。同意的受訪者中,又有近6成(59%)認同國家應採取必要且立即的氣候政策。然而,6大領域共18項的具體氣候政策中「污染者付費」的政策選項,僅獲得39%的支持,位列第10名應採行的優先措施。相對地,於高所得國家中污染者付費工具的政策支持度則比較高,獲得55%受訪者支持。
這些民調顯示碳價的施行與碳價水準高低維繫於社會接受度,從企業端觀察,過去為主要的反對遊說勢力,但近期因氣候管制的手段已勢不可擋的情況下,也有越來越多企業開始轉向支持碳價政策。至於公眾則比較關注於碳價制度的公平性、碳價收入的使用是否帶來低碳投資、減低其他稅賦或提高社會福利等,例如愛爾蘭碳價用於社會福利保障、德國碳價用於減低電力稅、通勤補貼等措施。據此,相關碳價的推動都開始聚焦政治經濟分析、制度公平性與社會溝通策略。
淨零競逐下,全球碳價前景看好
全球淨零競逐下,結至2020年底已有127個國家、823座城市、101個地區與1541家企業承諾2050年淨零目標。碳價該如何回應各國淨零的競逐?一方面可以發現歐盟碳價創了歷史新高、加拿大、德國、愛爾蘭、紐西蘭等國的碳價也相應的向上修正;另一方面,碳邊境調整機制的想像也預期逐漸落實,包含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等主要經濟體,預期今年6月主辦G7峰會的英國,也將強調碳邊境調整機制的落實。
同時,私部門方面,一方面企業加入淨零行動也增加自願碳價機制的量能,但值得注意的是,私部門的碳價參與固然重要,特別是自願的碳價市場多以碳權額度市場為主,涉及高度的異質性、減量真實性與重複計算的質疑,重點仍應擺在實質減量的努力,應視碳權額度的參與為輔助的措施,並更進一步確保額度交易的透明度、減量真實性。
同樣的外,也越來越多金融投資機構,如Goldman Sachs、Morgan Stanley以及Lansdowne Partners等也開始參與碳市場,據統計,2020年43.7%的歐盟碳交易市場碳權由投資機構購入,雖然可強化碳市場流通性與參與碳價誘因,但相對的必須注意碳權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金融監管機制。
3. 亮點實踐經驗
中國碳交易
今年度受溫室氣體管制的成長貢獻主要來自2021年2月公布的中國碳交易,預期將於今年6月底前啟動線上交易,預期將初步管制全國2225個發電業者,共計約40億噸的碳排量。目前全國碳交易註冊登記系統(中碳登)也刻正進行開戶手續。受管制的電業今年將首次針對過去兩年的碳排放償付碳價,若未能履行碳價義務則預期將處以高於市場碳價2~5倍的處罰。
然而,根據《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業)》初期尚未有總量的限制,將會視未來更多具體部門別目標設定以及《十四五》計畫的內容後,決定中國碳交易的總量目標。另外,除了已於2020年開始施行的再生能源配比制度外,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也預期將於2021年底,針對「能源密集」產業施以「能源消費配額機制」,這些都將影響碳交易市場的總量設定與運行。
歐盟碳價:碳交易改革、碳邊境調整機制
歐盟綠色政綱宣布以來已經完成氣候法的制定,正式將2030年氣候減量的目標設定於減量1990年標準55%,2050年淨零排放;2040年的目標預期將於全球盤點後6個月內提出。為了回應歐盟新氣候目標,也將連同調整歐盟碳價制度,即包含修訂歐盟碳交易與頒布碳邊境調整機制。首先,針對歐盟碳交易制度,預期修正的方向包含收緊碳總量的設定、重新檢視市場穩定存量機制、強化航空業排放管制,並思考是否擴大排放管制部門,如新增海運、運輸與建築部門。其次,針對碳邊境調整機制方面,首批將針對原先於碳交易制度中屬於亦受碳洩露風險影響的水泥、鋼鐵等產業,同時取消免費核配碳權,改以碳邊境調整機制緩解境內外碳價差異。相關具體調整皆預期於今年6月後公布細節。
歐洲國家碳價趨勢:英國、德國、荷蘭
脫歐後的英國也正式於今年1月停止參與歐盟碳交易制度,取而代之的是英國獨立碳交易市場,相關制度的設計則仍維持歐盟第四交易期的規則,涵蓋電業、製造業、國內航空業等,預期每年減少420萬噸排放,2024年後將進一步重新校正。
德國也針對運輸、建築,兩個非歐盟排放交易管制部門,進行德國境內的碳交易制度,約計管制40%的德國排放量。
再次突破氣候訴訟想像的荷蘭,也於2021年1月開始施行產業碳稅法(Industry Carbon Tax Act / Wet CO₂-heffing industrie),每噸碳稅設定於35.24美元,管制的對象包含原本已包含於歐盟排放交易的產業外,也包含廢棄物焚化等產生氧化亞氮的部門,預期管制235家企業共284個廠址,目標2030年限制產業排放量為143萬噸。原本已包含於歐盟排放交易的產業,針對排放超過歐盟標準的部分,需另外依2030年產業減量目標並計算權重後,額外繳納碳稅(top up fee),若低於排放標準則可獲得抵減碳權(dispensation rights),作為交易或獲得過去五年裡依法繳納碳稅的退稅依據。
亞洲國家重點
日本除現行的地球溫暖化對策稅與東京市、埼玉市的排放交易制度外,日本政府2021年2月起,也分別由環境部、經產省各自展開碳定價機制與低碳成長的策略研究,例如從環境部的《Our Shared Future》報告中,預期2030年碳稅水準達到100歐元(122美金),預期未來10年將有95億歐元的氣候行動基金收入,並規劃其中的30億用於社會福利、避免能源貧窮以及公正轉型;50億用於建築物翻修;15億用於永續農業上。此外,排放交易的部分也會規劃碳底價的制度確保碳價水準。
南韓碳交易則於2021年進入第三交易期,擴大了原本管制範圍,新增大型運輸公司、與營建公司等,管制排放量約計全韓國73.5%;拍賣碳權的比例也來到10%。另外,也鬆綁關於投資機構參與碳權次級市場、以及國際額度碳權使用的限制。
此外,印尼於2021年3月開始碳交易試行,涵蓋80家燃煤電廠,並展開碳交易法制的擬定,預期2025年上路;越南於2020年11月修正通過《環境保護法》,提供排放交易制度的母法依據,預期於2025年試運行、2027年正式施行。
參考資料
“World Bank. 2021.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1. Washington, DC: World Bank. © World Bank. License: CC BY 3.0 IGO.”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e-info.org.tw/node/23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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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考前重點02法人內線&替代性交易】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中秋連價期間,大家有跟風到蛋黃酥之亂嗎XD吃糕點之餘有沒有好好讀書呢?本週星期五民商法教室,剛好是考前兩周黃金時間,我跟賴川 說好來個combo技,接力幫同學複習。上週證交主題是「具投資性質的虛擬通貨」,今天就來談點超愛考的內線交易。今年內線交易最火紅的爭點在於法人觸犯內線交易罪,替代性交易,偶然聽聞內線消息這三大區塊。本周焦點先放在前面二者。試以下列模擬試題來講解:
【模擬試題】
A上市公司(設有五席董事,其中甲、乙、丙、丁為自然人、D為公司)為台灣食品業龍頭,長久以來專心經營食品事業,並無任何轉投資,但因全球病毒大流行導致市況不佳、商品滯銷,A公司乃透過竄改保存期限之方式獲取不正利益,預料此內情如暴露則A公司營收與股價將大跌,相反地,A公司之競爭對手B上市食品公司之市占率及獲利將會一躍超過A公司成為第一名,預料股價將大漲。A公司為降低上述風險,乃於2月底董事會中擬定以下三項策略因應之:(1)策略一、併購C電腦公司,透過多角化經營來降低食品事業對總體營收之影響,其併購計畫為:先乘C公司股價因疫情崩盤時,於同年3月間收購約9.99%後,再於4月份透過公開收購方式收購20%股權,成為第一大股東而取得控制權;(2)策略二、購買B公司股份,預計於A公司違法行為曝光致B公司股價大漲後出售,以填補A公司之損失。(3)策略三、買入庫藏股給員工,透過限制持股轉讓兩年,以降低市場上股份流通數量,減少將來股價跌幅及降低護盤難度。
之後,2020年3月間A公司遂按上述計畫,於市場上買入A、B、C公司之股份,同時D公司也買入B、C公司之股份,並賣出A公司之股份。同年4月,C公司股價因公開收購而大漲,D公司乃賣出C公司股份獲利。同年6月,A公司竄改保存期限之行為被媒體踢爆,A公司股價暴跌、B公司股價大漲,A公司與D公司乃賣出B公司股份獲利。試問,上述情形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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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交易】係指透過買賣相關聯之持股,取代所知悉內線消息公司之持股而言。例如,竄改保存期限之事件中,A公司與B公司股價走勢剛好相反,因此A公司之內部人雖知悉的是A公司重大消息(利空),但實際上也同時知悉B公司重大消息(利多),因購買A公司股份容易被抓包內線交易,此時A公司內部人轉而購買B公司之股份,就是典型的替代性交易。
【試題解析】
一、針對內部人(如D)從事替代性交易行為(買賣B),如何評價: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濫用職權某取私利。<構成>
3. 現行文義: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構成>
4. 結論:文義解釋與目的解釋均可得出相同結論。
二、針對公司本人(如A)從事替代性交易行為(買賣B),如何評價: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學說上有爭議,郭大維老師於本爭點似乎傾向採市場論,認為符合職業關係。但因內線交易有刑責,公司本身是否構成職業關係?如此認定有無違反罪刑法定?可以兩說併呈。筆者個人採否定說,但細部理由比較複雜,考試不用寫出來,如果想採否定說的人,只要寫出罪刑法定、避免逾越文義射程範圍即可。
#針對筆者採否定說之理由將於稍晚公布於祁明個人專頁
三、D買賣C (簡略版)
依證交法第157-1條第1項第3款,D基於職業關係(A公司董事)而知悉重大影響C公司股價之消息卻買賣C公司股份,有違市場公平性,並減損投資人對市場之信賴,構成內線交易。
四、A買賣C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基於文義解釋+關係論+企業併購之需求,採否定說<不構成>。
五、D賣出A
依證交法第157-1條第1項第1款,D基於A公司董事之身分而知悉重大影響A公司股價之消息卻出售持股,有違市場公平性,並減損投資人對市場之信賴,構成內線交易。
六、A買入A庫藏股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基於文義解釋+關係論,採否定說。<不構成>
【法人會否構成內線交易】
一、刑罰對象之角度(基礎前提):
1. 否定說:內線交易有刑事責任,而法人無法服自由刑,故不宜作為內線交易規範主體。
2. 肯定說:我國通說採法人實在說,依證交法§179Ⅰ ,法人亦得為內線交易之主體,只不過採「代罰」之方式,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而已,當公司負責人於執行職務過程中知悉內線消息時,即可「推定」該法人知悉該內線交易消息。
二、立法目的之角度:
1. 市場論:基本上會構成,蓋因任何人有資訊優越均不應進場交易,以免破壞市場公平性。
2. 關係論:公司於不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下買賣股份,將不會構成內線交易(例如本案中A公司買入自己庫藏股、買入B、C公司股份等均有助於A公司利益之最大化,A公司對BC亦無任何忠實義務關係);惟當公司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下買賣股份,仍會構成內線交易(例如本案中D公司賣出A公司之持股、買賣B、C公司股份等均違反對A公司之忠實義務)。
【法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之答題模板】
1、 市場論:資訊平等取得&市場公平性維護。
2、 關係論:忠實義務&公司利益最大化。
3、 本文見解:該當現行文義①~⑤之一 + 符合文義之立法目的(兩說均符合文義時,寫其中一項即可,通常寫市場論;但有時只有關係論符合,此時就只能寫關係論)。
4、 立法論批評:如僅關係論符合文義時,但你個人又覺得市場論比較有道理的話,可以補上立法論評析,將來應修法解決。
#法人替代性交易相關評析稍晚在個人專頁提供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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