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判決
📍查被上訴人為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因有先前違規行為,經前案判決自系爭房屋遷離確定,然被上訴人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迄至受強制執行遷離期間,持續有系爭滋擾、揮斧行為,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同月27日作成強制出讓決議;被上訴人於遷離後,尚有假藉返回系爭大廈拿取信件之機會,故意不斷鳴按喇叭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惟上開強制出讓決議係針對被上訴人之系爭滋擾、揮斧行為所作成,能否以被上訴人嗣經強制遷離,即謂被上訴人無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之情形?
👉最高法院見解
(一)按人民之財產權固應予保障,但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觀憲法第15條、第23條規定自明。
(二)而公寓大廈住戶有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如該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該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所明定。
(三)就私有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言,強制出讓制度雖係限制該區分所有權人財產權之行使,惟依其立法意旨,乃在該區分所有權人有嚴重違反對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義務,致無法維持共同關係者,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得向法院請求出讓該違法者之區分所有權,以維護住戶間之公共安全、社區安寧與集合式住宅之管理,提昇居住品質。此即基於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所為必要之限制。故在適用上,自須審酌其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及衡平性等一切情形,俾兼顧該區分所有權人及全體住戶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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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7 條 第 3 項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內政部不要再演戲打假球了」
今天早上,內政部終於回應了預售屋轉售紅單炒作的民怨,在臉書發文表示,如果建案廣告上如果有引導消費者誤以為該建案已取得建造執照,就有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最重可處2,500萬元。
我就直接講了,內政部不要再裝傻打假球啦。你知道你一發文,各地的房市討論群都在笑你嗎?以為做做樣子演演戲沒人知道?
我來告訴大家為什麼。
內政部援引的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1、42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假的!你打去任何一個「潛銷」中的建案,銷售人員都會跟你說:「目前本案還未公開推出,請您留下姓名電話,會有專人與您聯絡」。過沒多久,專人就打電話來了,告訴你建案尚未正式公開,先付訂金保留喜歡的樓層戶號,等建照下來再正式簽約。
徐國勇部長,花敬群次長,建商根本不會隱瞞「尚未取得建照」的資訊,是要怎麼用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真正可以罰的是哪一條呢,答案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58條: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處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看清楚,重罰4~20萬,內政部為什麼只講公平交易法最高可罰2500萬,而不敢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的4~20萬呢?
更不要說,這一年來,到底抓到幾件?開罰了多少?要不要公布出來給大家看看?
下個禮拜,時力黨團就會提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修法,拉高未取得建照銷售的罰鍰。
最後再給內政部一個台中的神秘清單。知不知道「不可」、「可」代表什麼意思?這些案子,有沒有在建照核發前潛銷偷跑收訂金?
內政部好好去查吧,別再演戲打假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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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7 條 第 3 項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遏阻房市歪風 竹縣消保官嚴禁紅單 各主管機關動起來 加強查察
為保障高人口自然增加率的新竹縣民之居住正義, 防杜房市不當銷售行為亂象。新竹縣政府消保官靳邦忠近日會同各主管機關檢討房產市場諸多不當現象後,正式宣告全面禁止購屋預約單(紅單)。從本週末(24)日起加強查察, 由於相關 業者均否認有銷售紅單行為,因此 縣府將加強查緝行動,並作政策宣導。
靳邦忠消保官整理近年購屋消費爭議申訴案發現,一旦消費者完成交付紅單價款而不想購屋的時候,此紅單的性質即因產生適法性的爭議,衍生房市諸多不當現象,鑑此,必須導正,保障購屋消費之居住正義。消保官強調未來預售屋未取得建照,不得在市場銷售,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58條,最高可裁罰2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建商如果尚未取得建造執照即預售房屋,導致購屋人誤以為已經取得建造執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依公平交易法予以處分,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如不改正,最高可裁罰2500萬元。
另外紅單的名稱不論是用暫購單、 訂購單或 臨時買賣契約書, 本身就是一種契約行為,均係以該建設公司推案之預售屋為標的,尤其對轉單的第三者, 更是屬於交易市場的買賣行為。 由於預售屋買賣動輙上百數千萬影響消費權益者甚巨,簽約又屬專業。所以自民國90起 ,消保會就積極促成凡是建商與消費者之買賣,該契約不論是透過仲介公司或是代銷公司買賣,建設公司均應適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者,依消保法第56條之一得處以3萬到30萬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最高可裁罰50萬元 。
靳消保官進一步舉出因為紅單而與炒房、賺差價等房市不當現象的關聯,他說明紅單在建案尚未正式公開,或是品牌建商的秒殺案上,有些投資客搶先拿到紅單主動兜售該案的購買權,或是利用未公開時的潛銷價跟未來的正式開價, 賺取兩者之間的價差,從中牟利,他舉例假設排隊購買到的紅單客與建商談好買50坪、每坪27萬的潛銷價,只要先付不到20萬塊訂金, 建商會先約明將來可能開價33萬 最低賣30萬,新買家買到30萬看似撿到便宜,但其實投資客早就從中獲利,每坪現賺5萬,50坪就賺了250萬。如此一來,獲利者並不是真正居住者,而更加重首購族與一般受薪階層買房的壓力, 嚴重影響消費者權利。
另外建商潛銷期刻意營造搶購風潮的不當行銷手法,於推案銷售不錯, 便有恃無恐以(延期開工)的方式取消所有的紅單,保留到下一階段漲價再來銷售; 如果銷售不好,則以根本(沒有推案 )或是(開工日期尚未確定) 無條件收回之前簽訂的紅單,俟機再行銷售。均已觸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業者挾其優勢地位,片面取消契約已對消費者造成顯失公平之行為,顯以影響預售屋市場交易秩序,亦可依公平交易法予以處分,最高可裁罰5000萬元。
靳消保官還強調政府樂見新竹地區蓬勃發展,房市欣欣向榮,絕對無意打壓房價,但維持一個正常的交易環境和理性的房市交易秩序,政府責無旁貸 。所以我們嚴格禁止紅單的轉售, 各機關加強查緝,就是為了健全房市交易,讓房屋買賣市場,更透明公開以確保消費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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