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投資人財富傳承的第一招: 成立投資控股公司,減少分割不動產的困擾-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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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財產可以繼承嗎?-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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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婚不生單身族 如何留下愛的遺產?-沈俊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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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就是你家 你家就是我家?! 房子被侵占了怎麼辦?-王耀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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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間對於出售房屋意見不同,要如何化解僵局?-王耀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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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房地 小心重稅 夫妻也一樣-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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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免稅?過世前兩年的贈與仍需要繳遺產稅喔!-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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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涼時節,正值學習旺季,本期雜誌推出精采好文以饗讀者。月旦時論單元,首先探討財政部預告將從明年1月1日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就此重大政策修正,潘俊男助理教授發表〈論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一文,主要目的在探討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與因應對策。
◾莊世金會計師最新力作〈資訊揭露與用力拔鵝毛——論不動產借名登記之課稅稅則〉,探討年來實務上重要的借名登記契約類型,此種契約由借名人與出名人約定由出名人出借登記名義,作為登記主體,以作為登記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其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益仍由借名人掌握。本文試圖探討借名登記的誘因,及現行借名登記的課稅稅則,並探討借名課稅的理論依據,並提出相關的建議,值得讀者仔細閱讀。
◾保險給付實質課稅在台灣,雖然已有近二十年的歷史,但目前僅在遺產稅的稅基上,按經濟實質課稅,仍然循著租稅法律原則,以法定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但當發生保險受益人與法定繼承人為不同人時,就發生享有保險金的受益人不負納稅義務,法定繼承人未領到保險給付,卻要承擔保險給付計入遺產稅稅基繳納遺產稅的不利益結果。封昌宏助理教授所撰〈人壽保險給付實質課稅,誰是納稅義務人?〉一文,以實務案例探討此種爭議問題,並提出解決之對策。相較於政府直接編列在預算上的公共支出,稅式支出是在政府目標與相關法律的租稅優惠規範下,讓原先可從納稅義務人徵到的租稅收入,成為政府稅捐單位收不到的租稅損失,一種屬於政府間接性的支出;又被稱為「看不見的國家預算」或「隱藏性的公共支出」。中華經濟研究院分析師蔡鳳凰精心之作〈稅式支出評估之重點初探——以台灣農業保險為例〉一文,以現行國內進行稅式支出的分析架構為主軸,說明稅評報告的分析編撰重點,以利未來的研究者,能有另一層實務上的參考。
◾近年來,數位貨幣買賣的課稅問題困擾著稅局、業者與大眾。財政部長曾在立法指出,依據中央銀行認定,數位貨幣非法償貨幣,買賣視同商品交易,因此應該課稅。目前虛擬通貨幣有三種不同類型,相關稅務問題的現況如何?台灣會計師、台北仙饌扶輪社社長鄭旭高所撰〈數位貨幣課稅與實務〉一文有相當深入的分析討論。〈涉外繼承及共有財產存活者取得權之法律及稅務問題〉一文探討繼承實務上極重要的議題,賴永發與陳寶月兩位會計師共同執筆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具有台灣以外之國籍,或在外國有住居所,或所遺留之現金股票或不動產所在地在外國,或被繼承人遺囑依外國法做成等,衍生法律適用和準據法等國際私法爭議,分析台灣法院判決涉外繼承適外國法財產制度,導致夫妻財產制和遺產範圍之不同認定,值得台灣稅捐稽徵機關進一步研議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適用可能。
◾桂祥晟律師在爭點解析單元所寫〈土地出售後未過戶前出賣人死亡之稅務問題——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評析〉、黃郁升股長在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發表〈營利事業虛開發票推計收入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40號行政判決之啟示〉,以及吳俊志律師、李依珊股長、吳鳳琴碩士、編輯部等在「函令解析」、「法令解讀」及「環顧租稅要聞」單元各就重要實務問題做出重要探討及整理,對讀者有極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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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時論》
🎯人壽保險給付實質課稅,誰是納稅義務人/封昌宏
🎯 數位貨幣課稅與實務/鄭旭高
🎯論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潘俊男
🎯 稅式支出評估之重點初探:以我國農業保險為例/蔡鳳凰
🎯資訊揭露與用力拔鵝毛-論借名登記之課稅稅則/莊世金
【#爭點解析】
✒稅務訴訟之既判力客觀範圍——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為中心/高敬棠
【#學習式判解評析】
✒營利事業虛開發票推計收入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40號判決之啟示/黃郁升
【#函令解析】
🔳經營學校營養午餐營業人課徵營業稅規範/編輯部
🔳共有人於拍賣過程中取得共有房地之課稅/吳俊志
🔳 個人或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所涉所得稅認列方式/李依珊
【#法令解讀 】
✒農地免納遺產及贈與稅之介紹/吳鳳琴
【#環顧租稅要聞 】
• 重要稅務法令/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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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繼承遺產稅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被繼承人生前銀行帳戶遭盜領
告狀俠律師之前承接『被繼承人生前銀行帳戶遭盜領』的刑事告訴案件。於偵查中,被告願意和解,當事人全體順利取回遭盜領1000萬元『遺產』哦。
輕水伯因癌症及腎病變並有失聰現象,長期臥病在床,個人重要物品(包括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等)本來由輕水伯的太太山海嬸代為保管,輕水伯在往生的一個星期前,多半處於昏睡狀態,清水伯的大兒子小汪告訴山海嬸:爸爸快走了,之後有喪葬事務、遺產稅等等問題,他的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就由我幫大家分勞保管吧。没想到,小汪將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取得到手後,即刻開始施展乾坤大挪移及吸星大法,將輕水伯的銀行帳戶之定存解約、存款1000萬元在輕水伯在往生的一個星期前,分數次都轉匯至自己及汪嫂名下銀行帳戶。
Q、一般所謂的『生前盜領』可能會涉犯何種罪嫌?
A:
1.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罪嫌:
就解約定存的部分:
小汪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就偽造表彰輕水伯同意定存解約之存款中途解約申請書後(這是偽造文書)
又拿著前面的定期儲蓄存款中途解約申請書、定期存單及莊清文印章向上海商銀桃園楊梅分行之承辦人員辦理定存解約(這是行使偽造文書)
就提領存款再轉匯至自己及汪嫂名下帳戶的部分:
一樣的概念,小汪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就偽造表彰輕水伯同意提款之銀行提款單,拿著偽造的提款單向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辦理提款,致該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就從輕水伯之金融帳戶內提領金額交付小汪,並依小汪之指示轉帳至以其名下帳戶,足以生損害於輕水伯及該銀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
2.詐欺罪嫌:
小汪為了意圖讓自己或汪嫂獲得不法所有利益,拿著未經輕水伯同意及授權,而自行製作的提款單,拿著這些偽造的提款單,讓不知情的銀行行員陷於錯誤,進而做了輕水伯之金融帳戶內提領金額交付小汪的財產處分行為,而生損害於輕水伯及該銀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所以會構成刑法上的普通詐欺罪。
Q、那輕水伯的其他繼承人在民法上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A:就被繼承人生前遭盜領之存款,民事請求權實務上多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但也有以『侵權行為』當請求權基礎。
但是,各位要注意!
以本案為例,如果輕水伯一開始就把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交由小汪保管,輕水伯要使用金錢時,也都由小汪代為領取,支付、使用的話,其他的繼承人若要主張小汪未經輕水伯授權自行領取,就有相當難度。
因為輕水伯帳戶存款是他個人所有,就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輕水伯於生前若委託他人提領、或授權他人匯款、或贈與他人,或於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均屬憲法及法律保障其財產權之範圍。
這時其他繼承人,就必須提出相當的反證證明,比如說輕水伯在不久之前有寫過合法成立遺囑,小汪領取之金額顯與遺囑內容大不相同...等等,否則在實務上多半難以追回。
Q回到主題,輕水伯的其他繼承人拿回這1000萬元後,要如何處理?
A:
1.先向國稅局補申報遺產稅,經核定稅額予以繳納。
2.全體繼承人先協議分割,協議不成,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依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1號判決的意旨,可以得知,這1000萬元應屬於新發現的遺產,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協議分割,若協議不成仍得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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