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家族事業傳承系列(2)家族成員持股轉讓之限制
作者:李叡迪律師
如何管控家族事業之股權外流,長期確保家族經營權之穩定是家族事業傳承規劃重要的ㄧ環。就此而言,在現行公司法制與司法實務下,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是較適合的選擇。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雖公司法第163條本文規定,原則上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實務上仍多有公司與股東間以契約限制股權之轉讓。司法實務雖有認為此類股權轉讓限制契約有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7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參照),惟股權轉讓限制契約畢竟僅係公司與股東間之契約關係,並不拘束股權買受人(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025號參照),股權買受人仍得請求移轉股權。
然而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依公司法第356-5條第1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應定明股份轉讓限制。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該等股權轉讓限制應以「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或「於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之方式公示。因股份轉讓限制已公告周知,除該限制違反公序良俗外,原則上應認有對抗第三人效力。違反章程所載股份轉讓限制之轉讓係屬絕對無效(經濟部閉鎖性公司問答集Q3.1採相同看法)。準此,相較於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較能避免家族事業之股權外流。惟須特別注意者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得載明僅部分股東(含特別股股東)股份轉讓不受限制,或僅部分股東受有限制 (經濟部107年5月29日經商一字第10702023420號函釋與107年8月13日經商字第10700057880號函參照)。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公司法第163條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爆卦] 陳為廷 時代力量公司法第11條之1修法澄清 https://disp.cc/b/163-cAJ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