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呦呼💗~~好消息來囉📣📣📣
預告「公司法」修正草案
原股東會以視訊方式開會,須於章程訂明。
經濟部公告,預告將修正放寬啦~~~
預告將修正為:股東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公司法配合市場脈動與時俱進,更進一步的貼近需求,真的是太棒了❗️💃💃💃
--
🌐公告網址:https://reurl.cc/3a8mv9
經濟部公告:預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修正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8月30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1002426000號
主旨:預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公司法」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登載於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首頁/新聞與公告/訊息公告」網頁、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網址:http://join.gov.tw/policies)「法令預告」網頁。
三、本案因修正內容係增加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機會,且對股東權益並無損害,爰將預告期間訂為20日。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登載於經濟部網站隔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二)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商業司第5科)
(三)電話:02-23212200分機8399。
(四)傳真:02-23922944。
(五)電子郵件:hjli@moea.gov.tw。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本案因修正內容係增加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機會,且對股東權益並無損害,爰將預告期間訂為20日。
--
#工商報報
#公司法修正草案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 在 胡言亂語股票討論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衡平公司有價證券自11月18日起終止櫃檯買賣
櫃買中心今日(10月8日)公告衡平公司(股票代號:8934)有價證券自109年11月18日起終止櫃檯買賣。
櫃買中心表示,衡平公司因處分重要子公司致喪失主要營收及獲利來源,且其轉型效益尚未顯現,影響股東權益重大,另未依規定於讓與基準日前至少30個營業日向櫃買中心申請,核有櫃買中心業務規則第12條之2第1項第20款及第21款暨第15條之11第1項規定之情事,爰依規公告衡平公司有價證券自109年11月18日起終止櫃檯買賣。
第十二條之二:
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略)
二十、因合併、讓與、分割或移轉從屬公司股權,有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三、第十五條之十一、第十五條之二十、第十五條之三十二或第十五條之三十三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者;或變更公司名稱為投資控股公司,不符合本中心「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及十二款之規定者。
二十一、其他有必要終止該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重大情事者。
第十五條之十一:
上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概括讓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其他法律規定讓與全部或主要營業或財產,上櫃公司應於讓與基準日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向本中心申請,經本中心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暨由經理部門審查無下列各款標準之一者,得繼續上櫃: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讓與之營業或財產之經會計師查核之合併或個體(或個別)擬制性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均較其同期合併或個體(或個別)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收入(含停業部門)或營業利益(含停業部門)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讓與之營業或財產之經會計師查核之合併或個體(或個別)擬制性財務報表所顯示之擬制性營業損失,均較其同期合併或個體(或個別)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損失(含停業部門)為大者。上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概括讓與或依公司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立投資控股公司,且該投資控股公司符合本中心「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及十二款之規定,並百分之百持有受讓公司之股份者,應依本規則第九條之一規定,向本中心為上櫃有價證券內容變更之申請。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令宣導】
有關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
109年股東常會是否延期或暫停召開。
--
1️⃣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3月25日新聞資訊,避免群聚感染,建議停辦室內100人以上、室外500人以上集會活動,以減低社區感染的風險;至於室內100人以下、室外500人以下的公眾集會,可依據「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因應指引等6項指標進行風險評估,若經評估活動性質具有較高風險,建議應延期或取消,或改以其他方式辦理。
2️⃣爰此,若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開因「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致召開有困難者,因防疫因素得認屬「正當事由」,可依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召開109年股東常會。
3️⃣至於未來是否公告或發布全面展延或暫停召開股東常會,仍需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相關規定而定。
4️⃣另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經濟部109年04月06日經商字第10902230480號函
--
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據此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不得申請延展召開股東會(僅公發公司可申請),故公司申請延展召開股東會時,應敘明公司股票發行狀態。
--
#股東常會
#COVID-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