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的少輔會人力告急
青少年的教育以及輔導,是我以及我的團隊非常關注的議題。針對〈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的執行層面,我在今年八月初曾召開座談會,邀請跨部會4個單位共同討論;兩周前也到衛環聯席會議上,向陳部長表達我對於少輔會人力短缺的擔憂與關切。
#人力不補 #社會安全網有破洞
我看到的是,行政資源在這部分的能量是非常讓人感到憂心的。目前除了台北、新北、桃園、台中、高雄之外,其他縣市少輔會編制均在0至3人之間,這樣的人力很明顯是非常不足的,而也沒有任何行政單位,就人力缺口的補足提出說明以及規劃。更令人擔憂的事情是,有些縣市人力明顯不足,卻沒有向社安網第二期或毒防基金申請補助進用任何人力;有縣市甚至根本尚未成立少輔會,所以並沒有申請任何人力,這些都極需中央與各縣市進行溝通以及督導。以上的問題,我都有在上上禮拜的質詢要求衛福部本周送交報告說明。
#少輔會定位去從
人力還是最基礎的問題,進一步,未來人力如果能順利補上,有關少輔會的定位、與其他單位之間的個案分級分流,以及強制力等問題,現行的法規範以及行政單位的業務報告都未見諸有任何明確之跨單位合作機制,需要協助各縣市在地資源網絡的進行整合分工,提供承接這類少年合適的在地網絡迫在眉睫。
另外,我在八月的座談會時,也有針對刑事局訂定的〈兒童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代為向刑事局反應專家團體的意見。首先,既然修法已排除觸法兒童適用少事法,那根據少事法授權訂定的輔導辦法中就不宜再將兒童放入規範對象,除了有逾越法律授權的問題,也與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有所違背。因此,我認為觸法兒童應回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
再來,〈兒童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是根據少事法第86條訂定的,而86條的立法理由很清楚的說明,該辦法是為了輔導與預防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曝險行為的少年。草案中將無關少事法第三條所訂曝險行為之「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深夜遊蕩」等行為納入規範,明顯逾越法律授權。
#幫助青少年成長是政府的義務
在兒少成長的路上支持並提供適當的輔導,是國家發展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國家如何在兒少需要支持的當下,找到他們、發現他們的需求,並連結教育、社政、警政、衛政等資源,佈建出一個完整的系統承接兒少,這些努力非常非常的重要,有可能可以扭轉千千萬萬人的人生。綜上,希望有關部會正視並回應以上這些疑慮。
今天很感謝范雲 FAN, Yun委員邀請,我加入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基督教勵友中心 共同發起的記者會,一起來談少事法通過之後,大家觀察到兒少輔導現場上的種種隱憂。
同時也有1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廣告與「DeFit」合作播出 🏃🏻♀️ 想要輕鬆獲得跑步距離嗎? DeFit 是一款能替你跑步 ,而且完全免費的 App✨ 手機照常使用,介面簡單,一鍵開跑! 趕快來下載 DeFit ,擁有你的虛擬跑者! #DeFit #GoogleFit 下載 DeFit:https://defit.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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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 在 林易瑩 台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違反兒少法公告姓名外應記載具體事由!
在社會局業務部門報告中,我就「#行為人違反兒少法除公告姓名外,#應記載具體行為事由」的問題,就教社會局長。
一直以來,我們都希望台南的生育環境可以越來越好,創造一個讓市民敢於生養的環境,所以我不斷的要求台南市政府在嬰幼兒的托嬰、托育政策上,可以有計畫的持續推動,逐步讓台南的整體環境改善。
然而除了在硬體上需要加強外,在托育機構、教保人員管理上,市府也必須重視,目前台南市政府社會局針對「因違反兒少法,受有公告姓名處分之行為人」,僅於「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公告」專區,公告處分時間、姓名、法源依據等基本資訊,對於具體行為內容則完全沒有提及,但觀察其他縣市的公告專區,如台北市、台中市等,已經將行為事實納入公告事項,在這部分台南市顯然還有策進空間。
將行為事實作為公告事項,其目的不只在於讓市民可以了解到什麼樣的行為會違反兒少法,更重要的是讓教保夥伴在工作時,可以對於自己的行為是否有觸法之虞,具備更清晰的認識。
由於#兒少法第49條第15款的不正當行為,在認定上有 #高度不確定性,許多教保夥伴可能在不知不覺間,就已經走到了觸犯法令的邊緣,#這對於教保夥伴而言會是很大的壓力來源,進而導致教保人員在自己的專業上不敢發揮,最終#導致托育品質降低,這是我們不樂見的。
當我們談到托育時,時常把關注重點放在孩子身上,而忽略了辛苦的教保夥伴,我們必須意識到,教保夥伴勞動環境跟托育品質有密不可分的關連,除了本次提出的公告事項應增列行為事實外,未來我也會結合勞動權益及托育環境,進一步提升教保夥伴的勞動環境,大家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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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 在 羅廷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兒童卡QA懶人包‼️‼️➕
Q、為何要給兒童優惠?
A:(捷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的兒童免費優惠。
(公車)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49 條規定,兒童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免費;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購買半票。
Q、為何要製作兒童卡?
A:(捷運)市府研議提供「未滿6歲兒童免費,6歲以上至未滿12歲之孩童以原價5折計收票價」的捷運乘車優惠;
(公車)因台中市公車乘車優惠變革為「市民限定」並於109年1月1日實施,考量市面通路不易購得半票卡,為了照顧小學生,所以特別針對6至12歲兒童免費提供兒童交通半票卡,由中捷公司協助卡片的採購作業。
Q、為何不將花博卡直接改成兒童卡?
A:因為票種不同,無法滿足使用需求。前市府採購「花博卡」目的是作為2018台中花博會門票性質的參觀證,採購的卡片都是「普通全票卡」,並未依申辦人實際年齡別、或身份別而製作專屬敬老、愛心或兒童等「半票卡」,無法滿足6-12歲兒童、身障者等特殊族群卡片需求。因此,花博卡無法直接作為市民限定優惠專用卡功能。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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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12「Defit 」廣告段落
02:05 南投某高中疑似性侵事件
02:57 警方與校方的回應
03:48 南投縣政府要求巴哈下架
05:46 南投縣政府的依據是什麼?
07:00《兒少法》的規範合理嗎?
08:29 我們的觀點——開罰巴哈,合理嗎?
11:04 我們的觀點——民眾的情緒,沒有受到妥善的回應
13:37 我們的觀點——有沒有其他可以嘗試的做法?
15:13 提問
15:38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公告】巴哈姆特聲明稿 2021/3/22--轉自站務中心大總管:https://bit.ly/3smTOUT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https://bit.ly/3d3XoNh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https://bit.ly/3lQNhiU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https://bit.ly/3d8TO4r
→少年事件處理法:https://bit.ly/3rn3kpD
→兒童權利公約:https://bit.ly/3rkGH56
→[公告] 涉及兒少法文章暫予鎖定:https://bit.ly/3lQtW19
→警察兒涉性侵網友洩個資 巴哈姆特及Dcard遭罰6萬:https://bit.ly/39d4ZYO
→性侵案網友涉洩個資平台被罰 南投縣府:可訴願:https://bit.ly/3tYPBXX
→南投性侵案「網友狂蓋樓」!巴哈姆特真吞罰單 縣府證實:不改再罰:https://bit.ly/2NPqRlk
→巴哈「我坦著」傳拒刪警子性侵文 官方聲明:未拒刪:https://bit.ly/3lWg9WP
→南投警兒性侵案挨罰!「巴哈姆特」發聲明還原六度交手紀錄:https://bit.ly/3d3XAft
→未全刪警子性侵文挨罰!《巴哈姆特》深夜三點聲明表「遺憾」 曝六度交手南投縣府紀錄:https://bit.ly/3vZePa7
→【警察兒性侵】南投縣府要求刪文已開罰 網友炸鍋!惡搞文反而大量繁殖:https://bit.ly/3d3Xe8t
→《巴哈姆特》「無奈與難過」 今起刪警子性侵文!南投縣府回應了:https://bit.ly/3tRUD8n
→聲討警察兒性侵文未全刪遭南投縣府罰6萬 巴哈姆特發聲明稱「遺憾」:https://bit.ly/3rgh8Cp
→臉書-一百五 -1:https://bit.ly/31j7GmY
→臉書-一百五 -2:https://bit.ly/2NUED6m
→呂秋遠臉書:https://bit.ly/31dJF0O
→巴哈姆特會員規範 v.20130315:https://bit.ly/31dUbVK
→【討論】南投警察子性侵女同學懶人包:https://bit.ly/3vR4LA2
→高中生涉性侵 校長90度彎腰道歉了:https://bit.ly/39dU9Bs
→兒涉性侵 警察爸道歉 校長鞠躬:https://bit.ly/3feBWYC
→高中生涉性侵全校受累 同校生被路人罵「人渣學校學生」:https://bit.ly/3srDUIY
→公布涉性侵男高中生身分 法界:恐違三法最重可判刑:https://bit.ly/3d5xqsD
→南投警父兒涉性侵!縣府要求巴哈姆特刪文 網:還用密件是有多怕:https://bit.ly/3fcnrEt
→獨家|投縣府下令刪警兒性侵文 網炸鍋!兒盟說話了:https://bit.ly/39esqRo
→兒少事件網友討公道轉照片 觸法又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https://bit.ly/3w0FP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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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面對社會的進步,行政機關就要有帶頭的作用,把體制完善,成為同志家庭的後盾,讓這些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可以完全獲得最大照顧及友善的社會。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 在 陳靜敏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天質詢的主題是我從去年11月上任後就一直在處理的衛生所人力問題,歡迎各位關心護理的朋友們繼續看下去💪💪💪
🔥 衛生所人力近30年未曾檢討調整
我國的基層保健醫療從傳統的「個案健康導向」轉為「社區整體健康導向」後,衛生所的業務擴增,人力卻沒有配合實際需求進行調整!根據衛福部108年03月14日回覆給我的資料顯示,我國的公衛護理人員僅有2780人,人均服務數卻為1:8485,遠高於美國1:5000的人均服務數!
🔥 醫療工作負擔重又擔負長照職責
衛生所的主管機關雖然是衛福部國健署,但衛生所的實際業務卻跨及4署2司,公公婆婆超多,需執行的各類行政法規業務遍及醫療法、食品安全衛生法、藥事法、傳染病防治法、精神衛生法、長期照顧服務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等,從禮堂管到天堂。更糟糕的是,各司署對衛生所的考核也是林林總總,有些甚至還把非專業的行政工作也列入考核項目,造成衛生所人力長期不堪負荷,衍生基層保健醫療疏漏。
這次質詢的內容我已經追蹤一年了,期間與相關部會開了無數次的會議,終於要在12月底結案。以下是我請衛福部長陳時中在12月底前提供給我的相關資料:
🔸 明確定義衛生所的業務功能與定位
🔸 檢討現行衛生所的組織規程參考基準及員額設置參考基準
🔸 新增業務計畫時,明列人力配置與經費
🔸 參考消防機關的人力配置標準,建立合理調整機制
#請大家把政黨票投給民進黨
#讓我在國會繼續為大家發聲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 在 違反兒少法49條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數位感 的推薦與評價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49-全國法規資料庫第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 ... ... <看更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 在 違反兒少法49條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數位感 的推薦與評價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49-全國法規資料庫第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