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一個客戶來找k談一個扶養案件,
他父親年少時不顧家,讓他有一個不快樂的童年,
現在父親年邁回頭希望可以修補關係要求他扶養
客戶冷冷的說:
"我寧可花錢請律師,或把錢捐給慈善機構,
也不要一出毛錢扶養他!"
也許是在外商公司上班處理商業事務經驗豐富的關係,
客戶講著上面的話時,臉上看不出什麼情緒起伏~
不過,講話的內容背叛了他的心,
k沒看到眼前西裝筆挺的客戶,
只看到一個三十年前哭泣的小男孩~
根據舊民法,子女對於父母的扶養義務只能減輕不能免除,
不過實務上常常發生父母年輕時放蕩不顧家裡,
年邁時卻回頭要求子女扶養的,
站在子女的立場,心理上根本無法接受,
而法官卻又礙於法令不得不判子女要扶養這個不負責任的爸媽,
等於是對子女的二次傷害~
最有名的案例,
是一個天生手部殘缺的女嬰被親生母親拋棄,
後來被好心人扶養,
這個女嬰過了33年結婚生子後,
生母竟然又回頭要求扶養,並指責女兒棄她不顧~
http://news.cts.com.tw/…/society/200903/200903310263932.html
這個案例也促成了立法院在99年初修法,
新增民法第1118條之1,
如果子女年幼有遭到虐待或其他重大傷害,
或父母未盡到扶養義務的,
子女年長後可以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後記:
後來這個案子,我方取得勝訴判決,不需要支付撫養費用~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18條之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
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
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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