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談判的進與退,總是欲擒故縱、欲拒還迎,像極了愛情>
2020的上半年,我參與了數場的調解庭,最終的結果多是雙方握手言和,不須進入訴訟程序。
身為律師,我認為自己的使命在於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當評估「調解成立的條件」相較於「當事人訴訟到底的結果」更為有利,我自當會盡力促成當事人與對方和解,如此一來既可省時省力又能減少不必要的費用並爭取到滿意的結果,何樂而不為呢?
問題是,到底要如何評估調解成立的條件有沒有比官司打到底更有利?
關於這點,我建議必須先評估「訴訟打到底須要支出的裁判費、律師費以及可能判賠的金額」等條件,再以此基礎規劃我方希望達到的調解金額,在調解中逐步跟對方爭取。
舉例而言,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假設肇事責任100%在你,對方要求賠償醫藥費3萬元,要不要接受?我的分析是,如果無法成立和解,未來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不僅留下前科,還須繳數萬元罰金給國庫,重點是,對方仍然可以跟你請求醫藥費!!!這樣加起來你總共要支付的金額將明顯超過3萬元,而且還要一直跑法院,要不要接受和解答案應該很清楚了。
在談判的過程中,軟硬兼施是常用的策略,一方面告知對方調解成立的好處(節省訴訟費用、時間等等),另一方面又告誡對方若不成立可能的壞處(求償金額可能更高或有其他責任);而其中如何在進退之間,善用欲擒故縱、欲拒還迎等手段,便是談判的精華所在了,但無論如何切記不應意氣用事,情緒上火了往往難以作出理智客觀的判斷,以上一點小經驗共勉之(僅供參考,具體個案建議攜相關資料詳談)。
🌟陳禾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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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就算只有1%的過失責任,過失傷害罪還是會成立哦!】
常有民眾因為發生交通事故來法諮,「陳律師,我這個要怎麼告?」、「我要跟他和解嗎?」、「賠償金額怎麼談比較好?」、「明明是他的錯,居然還告我過失傷害罪耶,怎麼可以這樣!?」
#又新法律小學堂 又開張啦!
其實,只要是在交通事故中因為 #自己有過失 而造成對方傷害,那 #無論過失大小輕重,都會構成過失傷害罪哦!
很多人常會說「是因為他不注意,才發生車禍的欸」、「可是他的責任比較大啊!」、「我沒告他傷害就不錯了,他憑什麼告我?」
但過失傷害罪裡的過失是 #有無的問題,縱使你的過失責任只有1%,那就是有,對方就是可以告你過失傷害罪喔!
#民事賠償責任就要真的看過失比例了
#奶爸律師
#陳又新
傷害罪和解金額 在 編笑編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不是一篇關於編輯的文章,但可能是任何人都會遇到的事情;因為編編遇到了,所以決定寫成勸世文來警惕世人,順便提醒未來的自己。也是希望透過文字的落成,讓自己的憤世嫉俗可以得到一點消解。
1️⃣前言
去年(2017)五月底,我搭乘機車遭機車撞擊腿部受傷,現場報警並送醫,含手術共休養一個月餘;經交通大隊研判屬對方過失(以下稱肇事者),對方機車僅有「強制險」(僅能理賠醫療費用),未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可協調理賠精神損失、工作損失等等)。
2️⃣處理過程
因編編自己有保險,加上肇事者強制險,因為雙方無車損,編編面臨的就是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休養期間的精神損失(這部分比較抽象,一般調解庭不會接受任意喊價),所以一開始是希望與肇事者在「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第一次調解其實很順利,雙方也達成賠償金額的共識,並約定下次調解會簽訂和解書,並現金一次給付;然而,第二次調解會,肇事者缺席並失聯,調解破局。這是在八月發生的事情。
後來,經幾度聯繫終於聯絡上肇事者,允諾九月底「主動聯繫」並支付一部分賠償金,再申請調解委員會簽訂和解書。
不意外地,肇事者再度失聯⋯⋯
因車禍事故可在「事發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在肇事者神隱的情況下,編編選擇此一途徑,以「對簿公堂」的方式,強迫對方出面處理此事。
提告過程須先向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的初步研判表」,這個表格會詳列案發經過跟雙方過失。接著拿著初判表跟報案時拿到的報案三聯單,向「案發地點」的派出所提出申請,然後警員會請雙方製作筆錄,接著他們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受理此案件之後,會先傳喚雙方進行一次「偵察庭」,用以釐清雙方說法。
因為我的事故比較單純,是肇事者得付全部責任;加上對方有出席過一次調委會,視同有調解意願,這時候檢察官就會「建議」進行法院「調解」,雙方便直接移駕法院調解庭。
這裡便是關鍵!編編也是經過此事之後,才知道法院慣用的一些「話術」。寫這篇文章沒有要詆毀司法機關或從業人員的意思,但希望透過我現在面臨的問題,去提出對法院建議之處理程序的質疑。
在法院調解有一些好處,這個我必須先說在前面。速度比鄉鎮區公所的調委會快、法條相關也會講得「比較」清楚。(也還是有不清楚的地方⋯⋯)
在這裡,法院的人員(有一位是調解委員,另外一位我不確定是書記官還是事務官)會不斷說服雙方和解,避免日後冗長的訴訟過程。在幾經考量之後,最後說服編編和解的主因是「如果日後對方未支付賠償金,調解書具有民事訴訟效力,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這裡請畫上五個星星!)
所以在法院調解庭,我們以同樣金額達成和解,但條件附加「支付一半金額後,我必須撤銷傷害罪告訴」。調解成立,肇事者的確支付一半金額,我也依約撤告。(請再畫上五顆星!)
然後,對方就再次神隱了⋯⋯什麼分期支付賠償金,都是一場遊戲一場夢。
為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先向國稅局申請肇事者的財產登記(包含納稅紀錄);如果有土地房產,還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等等。(申請這些都要錢喔!)
編編在此處便卡關了,因為肇事者沒有納稅紀錄、也沒有投保勞保,名下只有一棟位於其他縣市、部分持分的房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查封肇事者的唯一財產,我必須向房產的所在縣市地方法院提出申請、必須配合查封流程(得親赴現場),最重要的是,房產得順利法拍,我才能利用此一程序,拿到肇事者應該支付的賠償金。(倒楣如我,那個地址一查已經是被法拍過的⋯⋯而且還沒賣掉!)
3️⃣結論
事情演變至今,我已經在此事中學到教訓。
還記得前面畫星星的地方嗎?有兩個關於「強制執行」的重點,是當初沒有常識的我所忽略的,也是我覺得法院調解庭必須說明清楚的地方!
其一,「強制執行必須提出對方的『財產證明』」,意味著,如果對方沒有動產、不動產、也沒有納稅(薪資證明)的話,是無法提出強制執行的。
如果在「肇事者有誠意解決問題,並『擁有財產』」的情況下,在法院調解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式。
反之,若像編編遇到的這種情況,對方習慣神隱、不回應、一直「哭窮」(我很不想用這個字,但對方太太拿著哀鳳跟我哭沒錢⋯⋯),建議不要輕易接受「分期支付」的和解書,因為對方賴帳不理的可能性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大;而且如果肇事者「沒有(國家查得到的)財產」,什麼「強制執行」,就只是一個法律用語,是無法付諸行動的。
其二,是關於傷害告訴,撤告後是不能重新提出的,所以請務必再三思考「撤告的條件」,不要一時心軟就答應自己覺得有點勉強的條件。
肇事者或許真有困難我知道,我也不缺這筆錢,在過程中我也大概反問自己一百次,難道是我太咄咄逼人?但整件事情讓我最不爽的是,從案發至今,肇事者從來沒有一次主動聯繫我,表示任何慰問之意;甚至在偵察庭上說出:「是她的腳自己來撞我的車!」這種鬼話,所以要我原諒這種人,真的有難度⋯⋯
總之,事到如今,我只希望我的經驗除了給自己警惕之外,也能被其他人當作前車之鑑⋯⋯。
畢竟在台灣,機車事故實在太多了,老實說為了一點點賠償金去處理繁瑣的法律程序,整體來說也是吃力不討好,但就是因為太多人害怕繁瑣的流程,往往選擇原諒、饒過肇事者,肇事者才會不思檢討、繼續耍賴(我的這位肇事者據說已經撞了三個人⋯⋯)。
最後,如果只有看最後的人:
⭕️事故發生前,汽機車一定要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撞到人的話對雙方來說都會省事很多!
⭕️事故發生後,法律常識要有,不要勉強接受自己覺得不合理、或對方可能做不到調解內容。
⭕️「強制執行」必須在對方「擁有財產」的情況下才能申請,不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說服,必須問清楚。
以上,共勉之。希望大家不會遇到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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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和解金額 在 Re: [問題] 傷害罪無法調解-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victory6 (AaronL)》之銘言
: 被對方提告傷害,因有動手事實,當天就向對方道歉,對方也堅持走完法律流程。
: 近日收到調解出庭通知,但寄件日期和開庭日期間隔只有一個工作天,導致當天開庭
,我
: 當天晚上回家才收到出庭通知。
: 對方仍堅持是我不願調解,會要求更多索賠
: 請問這樣的情況,有什麼辦法證明自己不是不願調解呢?
你寫的都不是問題,
問題是有沒有沒寫的...
打一巴掌20萬,
errr
我覺得法院不會判賠那麼高啦,
就算你以為你是誰,
法官也不會當你是誰。
建議給法院判就好。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197.9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92043613.A.920.html
※ 編輯: Lailungsheng (39.8.126.70 臺灣), 06/13/2020 19:45:36
新聞是有提到傷害罪277-1刑責提高,
不過我還是覺得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
沒人傷亡及輕傷情況下,以原po的條件也就是個路人,
法院要雙方和解的機率很高,而且金額也不可能高於十萬,
不過我沒有法律背景...原po請自行斟酌。
※ 編輯: Lailungsheng (101.137.243.226 臺灣), 06/14/2020 08:37:52
※ 編輯: Lailungsheng (101.136.82.85 臺灣), 06/14/2020 14:51:43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