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15年前因欠債,被法院強制執行,現在是不是沒事了?債主因為超過15年,就不能夠在追債?』
不一定,要看是哪一種債主?
積極型:這類型的債主會去瞭解法律規定,讓他的權利不會消失,因為一般借款債務消滅時效是15年,但債權人只要在這15年之中,曾經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效就會中斷,從頭再算15年,也就是他每隔一段時間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沒有消滅時效的一天!
消極型:這類型的債主在15年前強制執行之後,可能就把債權憑證收起來,也沒有做任何法律動作,只要在他那一次『強制執行』(發債權憑證)結束後超過15年,沒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筆債務就有可能因為時效消滅。
所以欠債15年仍有風險,債務人名下財產(如:存放在銀行內的金錢)仍然會有被查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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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時效規定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一分鐘 】 債權憑證
作者:劉康身律師
債權憑證來自於強制執行法第27條,為法院製發一種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簡單來說,由於債務人沒有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在強制執行程序經過後,由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紙憑證,日後等到債務人有財產時,債權人可以拿著這張憑證再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拿到債權憑證後應該注意消滅時效的規定。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也就是說,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下,原債權的消滅時效短於5年的,便改為5年;原債權的消滅時效多於5年的,仍依原來的時效;不符合前述法律規定的要件時,例如本票裁定與確定判決「無」同一效力,則消滅時效無法延長為5年。在前述各期間屆滿前,債權人應持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以重行計算時效期間。
對經過法定程序到最後卻只拿到一張紙的債權人來說,這種結果無疑是令人惆悵的。所以,為了確保日後債權受到清償,抵押、設質、保證、假扣押或其他安排,都該預先準備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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