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官職等:
職系: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90-屏東縣
有效期間: 108/06/14~108/06/21
資格條件:
◆用人單位:教務處註冊組
◆名額:1名(得置候補2名)
◆工作項目:
1.學生學籍、註冊、成績、畢業、離校、論文審查等相關業務。
2.中、英文成績單、英文學位證書、英文在學(延修)證明、英文修業轉學證明書核發、學生證補發等業務。
3.轉系、轉部業務。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士學位以上學歷。
2.具電腦操作技能,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Outlook軟體之操作。
3.具多益550分以上成績或相同等級之英文能力檢定成績者,具英文聽說寫能力尤佳。
4.具工作項目相關經驗者尤佳。
5.積極進取、具溝通協調能力、且能獨立作業者。
◆管理及待遇:
1.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新進人員須經過3個月的約僱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負責評估工作能力及整體表現,試用合格後始得正式約僱。試用期間經評估不適任者,由用人單位主動簽會人事室通知隨即停止試用。
2.待遇依本校「約用聘僱(約僱)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規定支給: 新進人員以行政(技術)助理1級223薪點27,805元起薪。
3.本校僱用前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4條之規定,應申請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
◆應徵方式:
1.符合上開資格條件者,請於公告截止日108年6月21日前,依序檢具下列資料:
(1)本校報名表(必檢附,如附件)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必檢附,需於公告截止日前取得之學歷資格始予採認)
(3)各類型考試、測驗或專業訓練合格證照等影本(無則免附)
(4)經歷證件影本(無則免附),掛號郵寄至本校-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1號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校人事室「職缺收件章」收件日期為憑,請於報名截止日前之本校工作日期間親送至本校行政中心二樓人事室,交由人事人員收執,並加蓋「職缺收件章」。。甄選資料不齊全者,恕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2.應徵信封右上角請註明應徵單位及職稱,所附本校報名表務請書明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合則擇優通知甄試,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及函覆,惟於徵聘作業完成後,甄聘結果將公告於本校人事室網頁;如未獲錄取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足額回郵信封以利郵寄。
3.若公告期限截止,報名人數未達徵選員額數之3倍以上名額者,本校得重新辦理公告事宜。
4.候補名額之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5.應徵者之個人資料將用於本校此次徵選之各項相關業務;且錄取後,同意將其個人資料供校務行政之用;未獲錄取且未附回郵信封者之個人資料,將於此次甄選完畢後併予銷毀。
6.本公告同時刊登於下列網站: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址http://www.dgpa.gov.tw/點選「事求人」。
(2)本校首頁網址http://www.npust.edu.tw/index.aspx 點選「求才資訊」。
(3)本校人事室網址 http://personnel.npust.edu.tw/bin/home.php 點選「最新消息」。
(4)「台灣就業通」網址http://www.taiwanjobs.gov.tw/點選「找工作」。
(5)「104人力銀行」網址https://www.104.com.tw/index.cfm點選「找公司」。
7.聯絡電話:(08)7703202轉6112蘇先生
修業證明書同等學歷 在 考碩士同等學歷問題 - 閒聊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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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證明書同等學歷 在 幾個關於同等學力問題的說明- 精華區graduate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You_out 看板]
作者: kuweilun (ㄎㄎ) 看板: You_out
標題: 幾個關於同等學力問題的說明
時間: Mon Sep 3 07:26:18 2007
之前在non-graduate po過一篇關於今年使用同等學力考研究所的文章
蠻多人丟水球問我相關的問題 想說提供給有需要的人自己順便賺點p幣賭棒球
先說以前的舊法條
第三條
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
一、曾修滿大學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經離校一年以上持有修
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二、曾在大學各學系肄業,除最後一年未修習,經離校二年以上,持有修
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第一點白話說就是
你有在大學修滿四年(一般大學 有的法律建築系要念五年那就是五年)的課
修退學一年之後 就可以考研究所
第二點白話說就是
你有在大學修滿三年的課(例外同上點) 修退學滿兩年之後可報研究所考試
好 以上都是過去式了 打來賺p幣的
不過還是有許多人(包含教務人員)的認知是以上的舊法條
因為以下新法條去年十二月才改的
新法條
一、在學士班肄業,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離校或休學
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一年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第一點意思同舊法條第二點
第二點就不一樣了
改成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一年後
代表是要修滿四年之後要再隔一年
但是這年沒有規定要修退學 (很多人搞錯這點)
代表延畢也行 因為延畢的一年(兩年)也包還在他的一年後中
這代表什麼意思呢?
代表大五(大六)唸完卻還是無法畢業的人 如果在當年度研究所有考上
可以拿同等學力去念 (我的例子) 舊法的話就不行
好 以上大概是新舊法交替時期容易讓人搞混的問題
接下來是個小問題
某甲是個大五學生 但是他大五功課依然很重 不確定是否會畢業
但他今年大五唸完一定想去唸研究所(當然前提是有考上)
那他報名的時候應該要選同等學力還是應屆畢業呢?
依照台大給的q&a和我本身的例子
報名的時候勾應屆畢業 有畢業的話就拿畢業證書去念
沒畢業的話報到的時候可以改資格 用同等學力去念
台大都這樣說一定可以改 我自己(成大)也是可以
這一兩年應該是還是有許多教務人員搞不清楚狀況
有時候會拿舊法條來跟你說不行
這時候請翻新法條給他看說改了 一般來說是會接受
https://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30032
以上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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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192.22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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