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跳樓自殺,是否構成保險法第133條,故意自殺不賠的傷害保險除外不保事項?
這個案件的情況大致是這樣:
受益人主張被保險人是意外墜樓,保險公司則認為,被保險人是因為感情因素跳樓自殺。
高等法院調查後,發現被保險人不是失足墜樓,而且,被保險人因為情感挫折,一直說『有惡魔在追』,大吼大叫,精神狀態異於常人。但法官認為,保險法規定故意自殺不賠,並沒有將精神疾病的因素排除,所以,縱使因為精神疾病而跳樓自殺,仍然是除外不保事項。判決受益人敗訴。
案件受益人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卻逆轉判決。最高法院最主要的理由是認為:(103年台上1553)
1.在意外的認定中,法官認為,精神疾病並不會從人的身體內在直接導致病患死亡或傷害的結果,雖然精神病患是高危險群,但還是要有病患的自殘或其他行為的介入。因此,不能因為死亡的結果是精神疾病所引起的行為的介入,就說這樣的結果是精神疾病所導致,不符合外來性的要件。
2.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所稱故意行為必須具有自願性,也那什麼叫做自願性呢?必須是行為人認識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自殺的結果,還去做這件事,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這才叫做自願性。罹患精神疾病之被保險人為自殘行為的時候,如果是處在喪失自由意志的狀態(例如這個案件的被保險人,一直說有惡魔在追他),就沒有故意或自願性可言,保險人不能免除保險責任。
#保險行銷
#保險理賠爭議
#意外保險
#精神疾病
Search
保險除外不保事項 在 投保應留意保險契約中的除外責任(除外不保事項)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5.3K views, 45 likes, 1 loves, 0 comments, 56 shares, Facebook Watch Videos from 保險 武士: ➤ 若屬犯罪行為而死亡、殘廢 保險 不賠...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