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勞保財務須每3年精算1次,每次精算50年。最新一次精算報告是在2018年公布,是以2017年12月31日為基準點,當時算出勞保基金潛藏負債為9兆8125億元,扣掉當時基金規模7022億元,還有9兆1103億元未提存的負債。這份3年前提出的精算報告也指出,勞保基金在2017年出現當年度保費收入不足以支應給付的情況,預估將在2026年破產。
但3年過去,勞保改革遲遲未推動,眼看又要到了精算的時刻,原本外界預期隨著高齡化社會及少子化社會演進,勞保基金財務會越來越惡化,破產年限甚至可能提前,沒想到近日完成的「110(2021)年度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期中報告,顯示勞保基金破產年限延後1年,要到2027年才會破產。(請看《新新聞》深入調查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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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萬的網紅經濟一週 EDigest,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保險條例中,有一條不可爭議條款,有投保者視此條例為護身符。究竟何謂不可爭議條款?此條例又如何保障投保人士?...
保險條例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嗨嗨大家,台灣自今年中開始大幅增加新冠肺炎(Covid-19)的確診案例,我們的社會與經濟受到不少影響,而對於那些已經盡力做好防疫措施、遵守相關規範但仍不幸確診的民眾與其家人來說,生活更是會因此帶來諸多不便,有些重症者需要住院與隔離治療好一段時間,而輕症者也得在集中檢疫所或防疫旅館隔離治療,工作與家庭都將因此產生沈重的負擔。撇開因公染疫的確診者,如果是因個人原因染疫後,是否能向勞保局請領相關的給付或補助呢?這篇貼文希望就勞保局近期發佈的新函釋,讓有需要的讀者了解一下相關權益。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勞工(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可以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因此除非是因職業災害而需治療或休養,否則如果是因個人傷病,就必須有住院的事實才能申請普通傷病給付。
因為如此,在疫情嚴峻的情況下,醫療機構為了避免負荷過重,在評估後會依照中央的防疫指引將輕症患者自收治醫院移至集中檢疫所或防疫旅館,由於這類的輕症個案雖然有傷病事實,但因為沒有「住院」治療,也就不符合上述規定中有提的的「住院」要件,因此無法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依照指揮中心發布的「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指引來看,輕症或無症狀確診者至少都要距發病日達10天後並符合相關條件後才能解除隔離,雖然確診者可以檢具相關證明向雇主請求「普通傷病假」,但工作收入仍然會因此受到影響。
基此,勞保局於110年9月10日公布保職傷字第11060246340號函釋,宣布民眾如果是確診新冠肺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治於「集中檢 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進行診療者,仍然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簡單來說,如果是確診新冠肺炎的輕症患者,有沒有住院就不再是請領普通傷病給付的必備條件,只要檢具相關資料,仍然可以申請該給付,算是不無小補了~
無論如何,還是希望大家都能配合政府的防疫規範並注意自身的防疫措施,最好都能健健康康地不需要用到本文中的資訊了~(如果需要參考原函釋,可至新北市勞動雲網站查看:https://ilabor.ntpc.gov.tw/news/release/content/832959252?showType=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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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條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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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條例 在 經濟一週 EDigest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在保險條例中,有一條不可爭議條款,有投保者視此條例為護身符。究竟何謂不可爭議條款?此條例又如何保障投保人士?
保險條例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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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質詢
▶質詢有關軍艦護漁現況。
▶有關年金改革,必須顧慮社會整體公平性問題,但目前國防部版本卻從基層開始砍,退休將領不動,相當不合理。
保險條例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21101管碧玲首先呼籲勞委會主委潘世偉不要以路人甲發言,應該盡快將撥補預算入法。同時針對管碧玲修法提案針對勞保條例第三十條,要求保險給付請求權由二年延長至五年,該案最後按管碧玲版本通過。管碧玲表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給予公務人員的請求權是五年、行政程序法亦明定公法上的請求權為五年,為求法律執行的公平一致性,同時保障勞工的權益,因此將勞工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由兩年延長為五年。管碧玲同時也提出三個不要,希望在討論勞保條例改革的時候,不要?政府沒有錢撥補;也不要把這個解讀?成階級鬥爭;針對預算撥補入法的精神也不要在今天拖延。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要求政府應編列預算,負勞工保險最後支付責任,但此條修法在委員會並未有共識,決議送院會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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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英. 公(發)布日期:, 民國47 年07 月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 年04 月28 日. 法規類別:, 勞動保險目. 相關圖表:.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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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六十計算。 二、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 ... ... <看更多>
保險條例 在 勞工保險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