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87號民事判決
#何謂民法229條2項之給付無確定期限
(一)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確定期限,指未定期限及雖定有期限而其屆至之時期不確定兩種情形,前者稱不定期債務,後者稱不確定期限之債務。
(二)系爭契約第5條第9項係約定,被上訴人申請使用執照完成後,上訴人有給付第9期工程款450萬元之義務,係屬不確定期限之債務,被上訴人申請使用執照完成後,須定期催告上訴人履行而上訴人未履行,上訴人始負遲延責任。原審係認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02年4月15日核發系爭工程之使用執照,上訴人於102年4月22日領取,乃未查明被上訴人何時催告上訴人給付該期工程餘款225萬元,逕命上訴人給付該225萬元自102年4月30日起算之利息,已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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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小弟看法版主的情形實際上是訂定了一個"給付無期限的種類物買賣契約" ... 即民法第229條第二項之規定,該條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權人可催告債務人給付經催告 ... ... <看更多>
何謂民法229條2項之給付無確定期限 在 想到的是債務不履行中的給付遲延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第二個要件是債務人已屆清償期而未為給付,按民法第229條的規定:「(第一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第二項)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