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男孩喜歡冒險犯難,就算吃過苦頭也樂此不疲?】
很多頭胎是女孩、第二胎是男孩的媽媽曾經告訴我,帶孩子一直是周而復始的餵奶哄睡、牽牽小手、唱唱兒歌,規律而安穩,於是就繼續勇敢的製造第二胎,
沒想到,兒子出生後才真正體會到何謂心力交瘁,尤其打從男孩學爬、學走開始,驚悚劇情就開始輪番上演,翻箱倒櫃,挖插座、拔插頭、玩剪刀、玩電扇…,愈是禁區,他們愈有興趣。
媽媽們的視線絲毫不敢遠離,神經分秒都得緊繃,這才領教到帶孩子太傷神。
的確,生養三個男孩讓我確信,冒險的特質確實是深深烙印在典型男孩的基因裡,似乎生來就是他們的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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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險傾向,是典型男性與典型女性的區別特徵)))
咱家三男孩一路以來的肢體發展模式如出一轍:
才學會走路,不穩的腳步就開始一路衝,顯示他們內心「跑比走更過癮」的強烈慾念;
真的會跑了,上下樓梯就不再一階一階乖乖走,「三階併兩階的彈跳」才是基本步伐;
一旦到遊樂場玩耍,溜滑梯上不多時就會看到千奇百怪的實驗姿勢---躺、俯、側、衝,三小子總是大膽展現驚人特技,非得找出世界上最新奇刺激的溜滑梯玩法不可。
這一路走來,我心知肚明,典型男孩天生對開發自己的身體潛能躍躍欲試,挑戰極限的細胞如千軍萬馬,難以阻擋!
我在一次又一次飽嚐驚嚇之後,確實已練就一顆比一般父母更強勁的心臟,對咱家三個男孩成長中的諸多行徑,早已見怪不怪,尺度不由得愈放愈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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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小子之一六歲時在中庭嬉戲,突然發覺從花圃的磚頭圍欄上跳下來非常刺激,於是就開始在社區裡大力搜尋各種高度的磚頭圍欄,
他愈爬愈高,愈挑戰愈過癮,一位媽媽路過,還沒看到我,就急得上前去阻止,沒想到一轉身就瞥見我,對於我的神態自若大表不可思議!
我記得我回答道:「你擋不了他的啦,他每次跳,每次就會想一想他自己的極限!而且真的要跳到摔痛了,他才會停手的!」
果真,到了一個令我不可思議的高度時,小子一跳下去就哀哀叫,然後,終於服輸,自動收手!
我判斷這等嘗試尚不具有嚴重的安全威脅,於是就任由小子自行接受苦果而學著自我收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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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兩性差異的英國心理學家傑夫.特雷齊曾提出:「冒險傾向可以稱得上是典型男性與典型女性的區別特徵。」
他提出,在人類遠古的生活中,男人要負責打獵、覓食,往往需要勇敢無懼、主動出擊,長期演化的結果,「手腳快於大腦、敏捷動作先於審慎思考」的冒險本能,已深深烙印在男性的基因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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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男孩高估自己的能力,低估環境的風險)))
除了源自演化的結果,典型男性天性中有一股假想自己是英雄的趨向,因此很容易在自我幻象中高估自己的能力,低估環境的風險,與典型女性趨向保守觀察、被動等待的天性大異其趣。
這使得典型男孩往往是自己莽撞行事的受害者。
咱家三小子自學步以來,大小災難頻仍,真是防不勝防:牙齒撞斷,額頭撞成大腫包,玩玻璃用品掛急診縫針,被生鏽鐵片劃破演變成蜂窩性組織炎…,
然而這些意外只是讓我血壓陡升的小插曲,三個蠻小子的膽大包天與衝動行事,還曾把我嚇到心跳快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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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年寒假,娘家辦了一次旅遊,一行二十多人一下火車,才走進渡假村,就看見一小子頭殼鮮血直噴,我立即被嚇得六神無主。
在人生地不熟的台東,一陣兵荒馬亂,立即飛車送小子至數十公里外的慈濟醫院急救,止血、縫針、照X光,我緊緊抱著小子,全身不自主地顫抖,眼淚奪眶而出。
才短短幾分鐘,小子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原來,走在我後頭的這一小子,一進渡假村,望見廣場上不遠處立著一座金光閃閃的戰車模型,就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爬了上去。
萬萬沒想到戰車的粗大砲管是可以活動的,才爬上去,鋼製的大砲管就往前旋轉,朝小子的後腦勺重種打下來,等我們發現時,小子已嚎啕大哭,被自己的噴血嚇得臉色發白。
頓時全家人臉一陣青一陣白,所有的玩興都消失殆盡。
真是皮啊,這個模型擺在那裡好幾年,從來沒人想過要爬上去,也不會有客人連check in的手續都還沒辦妥,就開始四處探險啊!
我這個媽媽萬萬沒想到,一個已經能走能爬、能自己過馬路的八歲孩子,還需要我隨侍在側的緊迫盯人?
那場可怕的意外真正讓我感受到,男孩真是難以預測的不定時炸彈,總是想要劃破寧靜,在無風無浪之中衝撞出驚濤駭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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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遭受意外傷害的機率遠高於女孩)))
環境本身並不可怕,然而一旦結合男孩的冒險衝動,就變得危機重重。
由於典型的男孩普遍容易高估自己的實力,因此我的母親生涯始終沒辦法輕鬆平靜。
到了青春年少,男孩的理智也不會隨著日漸成熟的身軀而大幅進步。
每當看到驚悚的山難、水難事件,我就在心裡警覺起來,該如何面對三小子不斷向我苦苦逼求,准予放行他們參加各類暗藏危機的活動呢?
而無奈的放行之後,又該如何安撫自己揪結的腦神經細胞呢?
或許直到三小子長大成人,我都還得叨叨絮絮,要他們不要開快車,要他們不要喝酒上路,要他們不要熬夜放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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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男孩們不但容易假想自己是英雄,對勇於冒險的人物也莫名崇拜,重點不在於這些人物做的事情到底對或錯,而在於他們敢為人所不敢為!
因此典型的男孩們還有一個潛在的大危機,也就是當一堆男孩聚在一起時,稍稍受到帶頭英雄的鼓譟,很可能就集體做出更為驚悚大膽的蠢事,如:打群架、集體飆車、貿然闖禁區等。
以上原因造成男孩遭受意外傷害的機率遠高於女孩。
然而無論急診、外科手術、抑或造成終生遺憾等案例屢見不鮮,也不論統計數據有多嚇人,都很難遏止男孩大膽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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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冒險小子,採取全面圍堵的方法,絕對是下策,父母除了要有超強的心臟,還要適度相信他們對自己身體之控制能耐,且必須從小建立嚴明的規定,更要把握住各種機會教育,讓他們認識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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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合格的場地裡,讓男孩正確地冒險)))
全然禁止男孩嘗試有創意的冒險行為,顯然會造就一個無法滿足搞怪欲望、處處搧風點火、騷擾他人的皮蛋。
最好的方法就是帶他們到真正安全的場地、在合格教練的監督與教導下,帶領他們正確地冒險。
愛在地上玩滑水,不如讓孩子去上溜冰課,戴好護具、向教練學習正確的動作與防衛方式;
愛從高處往下跳,就帶孩子到有著各種安全體育器材的運動公園,讓他們盡情發洩、探索體能極限;
喜歡到溪邊玩跳水,就讓孩子到合格的游泳池,在大人監督下安心嘗試。
安全的場所、適當的器材、正確的技術訓練和妥善的防護,是從事危險活動時的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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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嚴明的行為守則,而且不輕易妥協)))
對不知天高地厚的冒險小子而言,「危險」這兩個字是不存在的!
當他們內心燃起尋求刺激的衝動時,興奮感必定會沖毀所有的理智。
因此,建立「不輕易妥協的規定」、「利用各種方式讓他們認識危險行為的後果」,是保障孩子安全的最重要法則。
兩歲時禁止碰插頭、插座、熱水瓶;
五歲時禁止單獨過馬路、一個人在公園遊玩;
七歲時禁止使用過於尖銳的刀具;
九歲時禁止下課後和同學在街上閒逛;
十二歲禁止和同學私約到溪河或海邊游泳;
十五歲不能沒有理由隨意外宿,或是從事未成年者被禁止的活動…………
這些要求雖然專制無情,但在孩子還不夠成熟,無法正確判斷環境安危的階段,為了保障他們脆弱的肉體、甚至心靈,以免造成不可彌補的遺憾,卻都是必要的規範手段。
典型男孩的心理成熟遠遠趕不上身體成長,明明身體已經強健有力,卻無法相對應的明辨事理,以約束自我,所以當然更需要明確的外力和他律,來幫助他們避開麻煩。
比如,孩子看到濕濕滑滑的地板還是要忍不住滑個幾下,就請他務必回家先戴好護具、頭盔;孩子放學之後隱瞞大人和同學四處遊蕩,就可能必須暫時取消幾天他下課後的自由時間;孩子老愛跑到窗口跳上跳下,就請他先坐在「隔離椅」上安靜休息幾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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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足量的監督陪伴,挪去環境的危險因子)))
孩子的意外多半都是大人不在場時造成的,如果您家兒子每天都忍不住要把創意巧思用在冒險遊戲上,我們就只好認命地付出更多時間陪伴與監督,這也是為什麼教養男孩特別辛勞的緣故。
為了減輕負擔,父母也可以先為孩子盡可能挪去危險因子,像是在尖銳的桌角、椅角處做好防護;堅硬的牆面與地板要鋪上軟墊;用物品擋住或封住插頭、插座;
把刀子、三秒膠、打火機、尖銳錐子等危險物品隔絕在孩子的視線之外;把孩子常會靠近的窗戶鎖緊;把藥品擺在孩子拿不到的高處……等。
父母必須時時檢視環境,預想各種潛在的危險性,這樣就不至於總是要提心吊膽,也能放手讓孩子無憂無慮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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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男孩控制肢體的能耐,避免無謂的擔心)))
給予仔細而足量的陪伴、多與孩子互動、投入他們的活動,還有一個很大的好處:
我們可以很熟稔孩子控制自己身體的能耐與限度。
有些家長對於男孩的一舉一動都緊張過度,隨時喊著:「不准跑」、「不准跳下來」、「不准爬高」、「不准追逐」……這可能是因為爸媽對於孩子控制與運用身體的能力不夠熟悉所致。
如果我們常常陪在孩子身邊,觀察他們如何運用自己的身體來行動,比如在公園,他們是如何一點一滴建立起攀爬、跳躍、平衡的能力,
當我們眼見為憑,確信他們有能力控制好自己的肢體,那麼就有限度的成全男孩們吧!
讓身心狂野的他們不再被綁手綁腳,而能享受運用肢體的樂趣。
同時,沒有受過傷的孩子確實不懂得什麼叫做「害怕」,讓孩子親身經歷一些無傷大雅的小跌倒、小挫折,不啻是增強孩子評估安危的最有效方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鄭文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跟蹤是一種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的經驗,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高達近25%;該會在另一項調查中更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 🎈跟蹤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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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講個傳統爭點:「兇器」的意義
綜觀實務見解,關於「兇器」意義的認定,向來純以其「客觀上」的危險性來定性。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行兇意思,並非重點。因此,兇器的定義即是:客觀上足對人之身體、生命構成威脅的器械。
■ 最高法院7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乃指行為人攜帶兇器有行兇之可能,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至其主觀上有無持以行兇或反抗之意思,尚非所問。竊盜攜帶起子、鉗子,雖係供行竊之工具,然如客觀上足對人之身體、生命構成威脅,仍應成立攜帶兇器竊盜罪。
■ 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判決
扣案之短刀為單面尖形,甚為鋒利,無論上訴人等主觀上是否旨在行兇抑僅便利行竊,然在客觀上顯具有行兇之危險性,自屬兇器之一種,其攜帶而犯竊盜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867號判決
刑法所稱攜帶兇器,其兇器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器械均屬之,且祇須行為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器械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
上述實務見解以物品的「客觀危險性」為唯一標準,薛智仁老師並不贊同,因為物品是否具有殺傷力,取決於行為人如何使用它。例如:一條手帕客觀上看起來可能沒什麼危險性,但如果行為人用它來持續摀住被害人的口鼻,而不是用來擦汗,它的殺傷力跟射穿他人腦袋的子彈無異,都可以作為殺人的工具。因此,如果不考慮行為人的犯罪計畫,就無法明確劃定兇器的範圍,到最後就會變成:任何器物均可能具有客觀危險性。基此,判斷何謂兇器,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使用該器物來殺傷他人的計畫或準備為斷。(註)
註:參薛智仁,竊盜罪之所有意圖概念,臺灣法學雜誌第205期,2012年8月,頁157-158。
何謂危險性行為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U=U」(測不到=無法傳染)國際共識,能否避免讓測不到病毒的愛滋感染者成為罪犯?】#世界愛滋日
台灣今年愛滋報導中,特別值得留意的是民眾提案,希望俗稱「愛滋條例」的第21條能做修改。在此規定中,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來隨著愛滋藥物的進展,感染者的服藥順存性與生活品質都隨之提升。但基於第21條的規定,即使愛滋帶原者按醫囑服藥,已達「U=U」之程度,仍會被視為罪犯......
#愛滋 #AIDS #愛滋條例
何謂危險性行為 在 鄭文婷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跟蹤是一種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的經驗,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高達近25%;該會在另一項調查中更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
🎈跟蹤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害人日常生活及身心安全,都具有相當程度的破壞性與危險性。有些被害人甚至需要幾個3個月到1年以上的時間才能治癒跟蹤所造成心中的恐懼感,可見跟蹤是一個你我都應該正視的嚴重課題。
🎈立法院對於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進度始終因為定義的問題而無法三讀通過,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就束手無策嗎?
🎈事實上警政單位礙於跟蹤騷擾行為定義不明確、範圍太廣,何謂持續?何謂反覆?何謂心生不安?員警執勤時很難拿捏、判 定。但又希望能讓基層警員執勤時有所規範,因此早在108年就依據現行法令對「跟蹤、騷擾」行為之規範,據以彙製「警察機關查處跟蹤騷擾案件相關實體、程序法對照表」,另外也編製訓練簡報列舉案例,以利員警得認知各種情境,掌握相關法令構成 要件,即時採取因應處置措施。
而在法制未備前,警政單位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一般都是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 人,經勸阻不聽」規定處置,也就是被害人(也就是被跟追者)如發現被跟追(被他人持續接近或即時掌握行蹤,而身心
安全、行動自由、私密領域或資料自主受到超過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侵擾),經向跟追人表達「不願意被跟追」 的意思,該跟追人仍持續為之,就符合規定,如經勸阻不聽,則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或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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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危險性行為 在 林宜慧秘書長|ㄉㄞˋ罪之身|帶你走進愛滋條例第21條審判現場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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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 危險性行為 ・ 每個人對「 危險性行為 」的認知有所不同,當它作為「是否違反愛滋條例第21條」的要件之一時,就需要有明確定義。 ... <看更多>
何謂危險性行為 在 Re: [問題] 梅毒被感染-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首先妳比妳前男友好太多了,離開他妳的人生會更好
其次若打算採取法律行動,先確保自身安全,
讓周遭親友了解狀況以便關鍵時刻還有人協助
接著先了解一下愛滋空窗期
1.「空窗期」指的是「自感染愛滋病毒後,到可以被檢驗出感染的時間」。
2.在感染愛滋病毒後,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後才會在血(體)液中出現愛滋病毒抗原及抗體,
這段已感染卻無法檢驗出已感染的時間即為空窗期。隨著檢驗方法的進步,空窗期已較以
往縮短許多。
3.一般而言,空窗期依使用的檢驗方法及檢驗標的物在感染後出現的時間而有所不同。
(1)抗原/抗體複合型初步檢驗是檢驗人體是否出現抗原或抗體,最快需要21天(3-12週)可
檢測出是否感染。
(2)一般抗體初步檢驗是檢測人體是否出現抗體,需要約23-90天(4-12週)可檢測出是否感
染。
4.空窗期間雖然無法檢驗出感染,但此時體內已存在病毒,已具傳染力,若與他人發生不
安全性行為後立即檢驗為陰性,但仍懷疑自身感染者,建議可於空窗期後再次檢驗,但此
期間應避免與他人發生不安全性行為。
來源:https://www.cdc.gov.tw/Category/QAPage/My0uZvjAFs11NWjujWXvBg
僅供參考,請以醫師說明為主
----------以下法律問題說明----------------------------------------------
一、你前男友傳染梅毒給你:
刑事上涉嫌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告訴期間6個月
民事上構成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2年
二、隱瞞感染愛滋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而傳染他人:
1若愛滋感染者明知自己感染,「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而傳染他人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21)
2隱瞞感染愛滋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而未傳染他人,為未遂犯罰之。
3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
且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三、感染愛滋者得他人同意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而傳染他人
1涉犯刑法第282條第1項加工自傷罪:
(1)得他人承諾而傷害他人因而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愛滋為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為刑法上之重傷
(3)若最後未被傳染,則不構成本條,因本條不罰未遂犯。
四、何謂「危險性行為」則為醫學問題及事實認定問題
近來有一個案為口交及肛交,被告案發前有按時服用三恩美藥物,
其於案發時之病毒量可能下降到測不到之情形,
最後被判無罪 (一審則是判防治條例21條未遂罪)
(台高院110上更一162、111台上2419)
五、本件
雖然被傳染梅毒那部分可請求前男友負起應有的民事責任,但是訴訟曠日廢時
民事就算勝訴,對方若沒錢,不見得能真正要到錢補償,
而一個審級的律師費應該就足夠作數次整套檢測? (對檢測費用行情不熟)
所以訴訟其實吃力不討好,而且還要舉證是前男友傳染給你的
要有詳盡可靠的性史佐證將是難題
斷開前男友,可能就是最好的補償
----------以上法律問題說明----------------------------------------------
附上一些資源
1法扶:若是中低收入戶,案件又有勝訴希望,會有免費律師
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apply_detail&p=1&id=3732
2法扶基金會的現場法律諮詢
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apply_detail&p=1&id=3511
3財團法人台灣紅絲帶基金會
https://www.taiwanaids.org.tw/zh/contentl/2/6/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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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12.10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63915447.A.DB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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