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線第一棟社宅 梧棲三民好宅10/6起受理申請
🦀受理期間: 10月6日(三)上午8時至11月5日(五)下午5時止。
🦀申請方式:
1.臨櫃申請
受理期間於下列2處地點受理臨櫃申請。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住宅服務科(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 (臺中市梧棲區中和街66號)。
2.郵寄申請
受理期限截止日前(含)郵寄至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住宅服務科(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郵寄日以郵戳為憑。
3.快速投件箱申請
受理申請期間將於清水區公所、沙鹿區公所設有快速投件箱,歡迎備妥資料後直接投遞案件,我們將派人定時收回申請案件。
🦀檢附資料
1.申請書。
2.共同居住者戶籍資料。
3.共同居住者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共同居住者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
5.在職證明或在學證明(臺中市市民免附)。
6.懷孕證明(無者免附)。
7.住宅法第4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證明文件。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52的網紅鄭麗君,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0607 鄭麗君質詢李鴻源: 1. 即便奢侈稅有墊高房價之虞,但民眾為了居住成家需要,需要買房或租屋,「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為何公告辦法時程一再跳票? →5月初營建署長葉世文出面滅火,表示5月底公告不是問題,沒想到承諾又跳票,記者再次去電營建署詢問確切時間表,署長竟然表示自己正...
住宅法第7條 在 林美燕 南區·安平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年住宅補貼的申請日期已經公布,租屋族們千萬別錯過!美燕服務處有提供郵寄申請紙本文件,歡迎至南區國民路189號服務處索取。
#申請租金補貼資格(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必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身份。
2.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3.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每人動產限額及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需低於一定金額。(台南市:每人平均所得33,260元/每人動產限額225,000元/家庭不動產限額530萬元)
4. 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5. 除了上述四項符合以外,還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其中一項:
■ 已成年 (滿20歲)。
■ 未成年已結婚。
■ 未成年,已在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備註: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租屋補助申請時間:110/08/02 (一) ~ 08/31 (二) 17:00止。(今年因疫情影響,110年度第1次住宅補貼申請不接受現場收件,請多加利用 #線上申請或郵寄。)
#申請項目: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線上申請:https://has.cpami.gov.tw/subsidyOnline/
#準備資料:https://pip.moi.gov.tw/V3/B/SCRB0108.aspx?KeyID=HS202124
1.申請書。(經由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者免附)
2.申請人及其配偶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租賃契約影本(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5.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未登記建物之合法房屋證明。如未提供以上任一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書上所載門牌或建號查詢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作業查詢系統」之建物登記資料確認。(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6.符合加分條件為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檢附最新且有效之證明文件
7.其他符合加分條件應檢附最新且有效之證明文件
8.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9.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應檢附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影本
#郵寄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至申請人租賃住宅所在地 (尚未租屋者,向欲租屋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
永華市政中心: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06)299-1111轉1347、7801~7803
❤️都市發展局(區域計畫科)
民治市政中心:73001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06)633-4251(06)632-2231轉6576~657
另外提醒,只要有讓房客參加租金補貼的房東,根據2018年已新增「公益出租人」之規定。即可享有3種稅賦優惠,包括:房屋稅、地價稅都可以比照自住稅率以外,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還有1萬元免稅額度,希望藉此鼓勵房東放心讓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哦!
若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辦公室電話 (06) 2881698 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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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議員林美燕
住宅法第7條 在 張金鶚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4/30下午受邀參加審計部「各級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專案調查計畫」專家訪談,沒想到只有邀請我一個人,由副廳長主持,共有七位審計部同仁一起諮詢面談,感覺好像接受博士論文口試一般,很特別的經驗。
審計部事前準備工作詳細,業務單位報告初步調查內容,然後提出:政策推動、法規制度及實際執行四大面向七項問題諮詢內容。相關報告內容及討論題綱如下:
業務單位報告
我國當前住宅與房市問題包含高房價、高空屋、高自有率及社會住宅短缺,難以滿足青年及弱勢家戶的基本居住需求。為解決上述問題,政府推動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政策,結合政府興建與包租代管的供給方案,增加政府住宅政策供給面資源,同時透過包租代管民間閒置住宅,讓租屋市場成為無力購屋者正常居住消費之選擇方式,進而發揮租屋與購屋市場相互調控的均衡機制,並健全租屋市場以制衡房價過度上漲的效果,對穩定住宅市場與安定人民居住,具有重大意義。內政部爰報經行政院於106年3月6日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預計於106至113年,由住宅基金支應約307億6,000萬餘元,分2階段辦理,第1階段(106至109年)目標於109年達成直接興建4萬戶、包租代管4萬戶,合計8萬戶社會住宅;第2階段(110至113年)目標於113年達成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合計20萬戶社會住宅。
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所載,第1階段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其中社會住宅直接興建部分,截至109年10月13日止,包含既有、新完工、興建中、已決標待開工、規劃及招標中之社會住宅計4萬2,665戶,與第1階段計畫目標尚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部分,截至109年9月30日止,媒合計1萬1,055戶,分別為第1期5,157戶及第2期5,898戶,惟其執行情形與計畫目標1萬戶及2萬戶有大幅落差。又為落實社會住宅第2階段目標,行政院於109年9月28日原則同意內政部所報「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第1次修正草案。據載,直接興建社會住宅部分,增加中央協助辦理先期規劃、內政部營建署協助地方政府代辦工程或代為營運管理,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直接興建及營運管理、協調國營事業參與興辦等模式,預估將由中央主導推動300處約6萬戶之社會住宅,經內政部指示由住都中心興辦。
鑑於住宅法及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108年7月「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核心目標11「建構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特質的城市與鄉村」之第1項具體目標為「確保所有的人都可享有適當、安全及可負擔的住宅及基本生活所需的服務,並改善弱勢棲所」,已揭櫫我國住宅政策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以保障國民居住權益。本部爰辦理「各級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專案調查,期發掘其問題癥結,俾提出適切建議意見,增進執行效能,發揮審計積極功能。
一、政策推動面向:
(一)為使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政府目前係透過住宅補貼(包含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直接興辦社會住宅、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協助機制辦理。
諮詢重點:鑑於目前住宅補貼、社會住宅、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申請及補助條件均不相同,請問政府目前政策擬定或執行方向是否可以達到保障或改善經濟或社會弱勢居住權益並提升其居住環境品質之目標?有無待檢討或加強策進的地方?
(二)99年開始之社會住宅運動,聚焦於爭取保障弱勢者之基本居住權益,挑戰政府長期傾向「市場機制」之住宅政策思維,經過10年努力,我國社會住宅存量占總住宅存量之比率,從99年之0.08%,提升至109年10月之0.19%。現政府訂定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政策目標,推估其數量仍僅占全國住宅存量之2.23%。
諮詢重點:請問我國社會住宅存量占總住宅存量之比率多少才適宜?政府應如何於保障弱勢者之基本居住權益與國家財政負擔間取得平衡?
二、法規制度面向:
(一)住宅法於106年1月11日修正,將原第3條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10%以上比率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規定,修正為第4條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之規定。又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支持生養的住宅策略,將積極協調地方政府於後續完工之社會住宅,保留一定比率提供新婚、育有子女者優先承租。
諮詢重點:請問就目前供需情形,前開規定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是否足夠?另如再保留一定比率提供新婚、育有子女者優先承租,是否會造成資源排擠效應?
(二)依住宅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105年12月23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2年內,完成相關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等規範。
諮詢重點:請問政府對上開法令規範修正情形,是否能滿足或確保弱勢家戶取得減輕經濟負擔之居住機
三、執行面向:
(一)近來臺北市明倫社會住宅44坪三房型月租(含管理維護費,4萬500元)引發社會關注,使得各界對於社會住宅之租金計算訂定方式有諸多討論。
諮詢重點:
1.興建社會住宅自償率之訂定標準將連帶影響租金計收金額,合理及妥適之自償率為何?又無法自償部分之資金缺口應如何填補,才不會加重政府之財政負擔?
2.住宅法第25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又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0條規定:「社會住宅之租金訂定方式如下:一、本部得評估成本效益,參酌國有財產相關規定租金計算,或委託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後評定市場租金水準。二、本部得參酌社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分級收費規定,及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惟查目前各地方政府對社會住宅租金訂定原則及分級收費標準不一,是否會影響經濟或社會弱勢之居住權益?另社會住宅租金應如何計算及訂定較適當?承租者的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應如何評估?是否應有一致性的評估標準或原則?
(二)政府鑑於全國各市縣除臺北市以外,住宅供給率均呈現供應大於需求之情形,且部分市縣低度使用住宅數量略多,爰推動以包租代管方式興辦社會住宅,於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中訂定8年8萬戶之目標。106年先由6直轄市政府辦理試辦計畫,目標1萬戶;108年第2期擴大由6直轄市、14縣(市)政府及住都中心辦理,以提供弱勢租屋能有更安穩的居住環境。惟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資料顯示,截至109年9月30日止,媒合計1萬1,055戶,分別為第1期5,157戶及第2期5,898戶,執行情形與計畫目標1萬戶及2萬戶有大幅落差。
諮詢重點:請問包租代管執行成效不佳之問題癥結為何?政府應如何因應?
四、綜合面向:
諮詢重點:請問您認為社會住宅要達到永續經營,須具備之條件及考量因素有那些?對於我國目前社會住宅興建及營運有何建議或應改善之事項?
我花了一整個下午二個半小時很詳盡分享我的看法。七位同仁輪番提出問題,我則從理論研究到實務經驗分析各項諮詢重點。這是一場難得詳盡的討論對話,我能夠暢所欲言,大家相談甚歡。個人退休之後,參與這次諮詢的感覺非常不錯。
希望透過這次審計部的諮詢意見,最後能對社會住宅的未來政策有所助益!
住宅法第7條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2.0607 鄭麗君質詢李鴻源:
1. 即便奢侈稅有墊高房價之虞,但民眾為了居住成家需要,需要買房或租屋,「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為何公告辦法時程一再跳票?
→5月初營建署長葉世文出面滅火,表示5月底公告不是問題,沒想到承諾又跳票,記者再次去電營建署詢問確切時間表,署長竟然表示自己正在午休。
2. 弱勢青年雖買不起房子,可申請租屋補貼,但申請過程困難重重,從98年中核定戶佔計畫戶數比例數據,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68%,租金補貼卻只有40%,部長知道原因為何嗎?即便房東願意提供證明,大多也會要求租屋族負擔多出來的稅金,這樣對租屋族真的有幫助嗎?兩年後,租屋族能繼續「安心持家」嗎?
※98年度辦理情形
3. 我知道營建署還有另一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但是100年度「青年安新成家方案」經費預算有24億7000萬,而「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卻只有13億,請問部長,難道剛成家的青年家庭戶數,有比其他種類的家庭戶數多嗎?為何經費分配會如此失衡?(花在青年家庭的經費遠遠高於他兒少婦老殘家庭)
4. 更何況兩個方案竟然都將40歲以下在外打拼的單身青年排除在外,請問部長,這是不是有單身歧視?
※據崔媽媽統計,有高達9成的房東不願意租房子給這些社會弱勢。
※未來是否還會繼續蓋合宜住宅? →3月29日委員在內政質詢,李鴻源部長表示政府蓋房子來賣,是不正確的做法。
※中央除了制定法規和初五塊地外,在社會住宅的腳色為何?
→目前規劃的住宅子法,缺少最源頭的「興辦誘因」。
5. 除了這些可以自己在住屋市場購屋、租屋的民眾可能有經濟壓力困難,需要政府協助外,部長,你知道社會上還有一群弱勢,是根本就無法自行在住屋市場租到房子的,你知道有幾成的房東不願意租房子給老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單親家庭等社會弱勢家庭嗎?
→據崔媽媽統計,有高達9成的房東不願意租房子給這些社會弱勢。
6. 在法人成立之前,現在的五處社會住宅,主責單位是誰?是誰負責規劃、管理?管理規劃丟給地方,中央只負責出地?
地方只想如何做出成果,方案內容可以妥協,像台北市郝市長主推青年公營住宅,有風聲說弱勢保障可能只有5%(35戶)(10%:70戶),甚至有可能沒有,完全違反住宅法第三條「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身為中央主關機關該不該處面進行糾正嗎?
從五都選舉到現在,已經快兩年了,除了這五處連動工都還沒動工的社會住宅基地外,根本就看不到你們有在規畫其他的社會住宅,大家心知肚明,這五處是首批社會住宅,也可能是唯一的一批社會住宅,你們根本沒有心要推動社會住宅,連弱勢保障比例都可以用「住宅法修正通過在五處規劃之前,所以不在規範內」,這種理由來規避保障弱勢10%。
所以李部長就是用這種推拖拉的態度在實踐馬英九總的「居住正義」!根本是內政部掛羊頭賣狗肉,社會住宅不正義,何來居住尊嚴?
→台北市:主力推青年公營住宅,弱勢僅保障5% (或沒有)
→新北市:以青年為主,透過BOT招標,妥協業者利潤需求,失去社會住宅精神。
7. 光是弱勢保障比例,地方都可以這樣規避妥協,難道中央推出一個新的政策都不用負全盤規劃之責任?像是制定如社會住宅的運作經費財源、興辦誘因、土地租金租期、融資等相關辦法?在年底住宅法施行前,內政部會部會來研議相關子法?
→目前都沒有看到,若有在研議,請本周內將研議進度送至本辦公室。
奢侈稅讓受薪階級,買房好奢侈!青年安心成家一跳再跳,青年好傷心!內政部掛羊頭賣狗肉,社會住宅不正義,何來居住尊嚴?
內政部缺乏擔當,政策失去保障弱勢居住權益的政策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