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知情15種虐童行為皆可報警處理
忙到現在,但因為最近虐童案頻傳
所以雖然夜深,還是要發文!!!
剛好這幾天也在發生地台南……
這邊你可能會想問,鄰居小朋友被家暴該怎麼?
👉只能賴於知情人士或鄰居幫忙報警處理
婦幼保護專線是113,緊急情況救援打110報警
📙聲請保護令
如果遇到家庭暴力,聲請保護令,目前分成以下三種
1通常保護令 2暫時保護令 3緊急保護令
詳細介紹在此:https://goo.gl/ZeYqJ2
📙另外,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都可報警處理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大家如果發現有人有這些行為,都可報警請警察處理,依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故鄰居不會知道通報人之身分。
#報警時間不限時段知悉即可通報。
當然並非父母都不能處罰小孩,但必須限於合理管教
也就是按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及性格、子女之過失輕重,及社會上之一般客觀通念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0號行政訴訟判決)
因此父母就算認為子女有過錯施以懲戒,若超過客觀之必要程度,核屬濫用懲戒權,也會被處罰的。像是對有過動情形的國小學童,用木棍責打手臂及頭頂致左右手瘀傷,以人渣較負面之字語責罵,都會被認為是錯誤的做法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0號行政訴訟判決)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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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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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大家如果發現有人有這些行為,都可報警請警察處理,依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故鄰居不會知道通報人之身分。
#報警時間不限時段知悉即可通報。
當然並非父母都不能處罰小孩,但必須限於合理管教
也就是按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及性格、子女之過失輕重,及社會上之一般客觀通念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0號行政訴訟判決)
因此父母就算認為子女有過錯施以懲戒,若超過客觀之必要程度,核屬濫用懲戒權,也會被處罰的。像是對有過動情形的國小學童,用木棍責打手臂及頭頂致左右手瘀傷,以人渣較負面之字語責罵,都會被認為是錯誤的做法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0號行政訴訟判決)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在 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幼童保護】---(下)
鄭渼蓁律師
另外,像這樣搶奪小孩的行為,到底應負何法律責任呢?此等行為可能該當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規定,而違反該條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可以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除此之外,就刑事責任部分,強行拉走幼童之行為,亦可能該當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以及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而該三條規定,均有處罰未遂犯,目前法院實務上見解係論以較重之略誘罪。
末者,筆者認為比起防震、防災演習,其實學校更應加強幼童防拐騙演練,且非僅為口頭告知,應以實際演練方式,讓幼童確實瞭解當發生緊急狀況時應如何應對,應如何呼救,應如何以自己微薄力量攻擊歹徒要害,希望大家都平安!
(全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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