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管署因噎廢食
2017年07月22日
陳進男/藥師
報載疾管署為避免愛滋病患者被拒就診,打算修法限縮僅65家愛滋指定醫事機構,始可查詢其用藥資訊。看到疾管署這樣的措施,個人覺得實在無法解決根本問題。
人類發現愛滋病已經36年,何大一博士發現雞尾酒療法也已超過20年,目前愛滋病相關藥物的蓬勃發展、療效也頗佳,愛滋病其實已相當於慢性病,不再屬於絕症,只要配合醫師處方及藥師用藥指導,確實規則服藥,愛滋病患者與非感染者的死亡率也差異不大,如有愛滋病患者就診被拒的情形,理應與了解拒診醫療院所的拒診原因以避免相關情事發生,而非限縮用藥資訊查詢。
否則一旦限制用藥資訊查詢,在愛滋患者於非上述65家愛滋病指定醫事機構就診的情況下,醫師在開立處方及藥師在調劑確認處方的過程中,如何察覺患者是否有重複用藥或其他可能藥物不良反應的情形?日後這些產生的後果,疾管署將難辭其咎。
再者,依照我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病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2條之規定,愛滋患者就醫時,應主動向醫事人員告知其為感染者。而患者若因主動告知而遭拒診,主管機關亦可依相關法規予以嚴懲,現在疾管署不依法行政,反而如此限縮其他醫療院所用藥資訊查詢,實在莫名其妙。
疾管署應解決的是加強改善社會對愛滋病患者的心理投射及連結錯誤印象,而非因噎廢食取消用藥諮詢查詢,不僅無助於社會對愛滋病的正確認知,也將傷害愛滋患者的用藥安全。
carried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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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指定醫事機構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多元成家法學教室] 秀雯QA
問:伴侶盟推動的家屬制度草案,能給「非親屬的同居人」帶來什麼權利義務?
除了民法有關家屬的規定(例如第1114條訂有扶養義務),中央與地方的各種實體面或程序面的法規,還有許多與家屬有關的規定,有些法規本身明定其所稱「家屬」的範疇(例如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13條明定「本條例所稱受難者家屬,係指已死亡或失蹤之受難者,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順序之法定繼承人。 」但另外還有為數眾多的法規沒有明定其所稱「家屬」定義,此際,「家屬」的認定,就會回歸到民法有關家屬的解釋與認定。
舉例: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4條允許「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家屬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7條「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之屍體,應於一週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通報時,應立即指定醫療機構依防疫需要及家屬意見進行適當處理」。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7條「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權責人員核准後辦理。但有緊急情形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刑事訴訟法第427條「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等等多如牛毛有關家屬權利義務之規定。
另有許多法規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皆把家長家屬關係納入,在此就不贅述了。
實務上如何因應各種場合與需要來認定家屬關係的存在,如果「非親屬的同居人」無從登記,就仍然會有舉證與裁量的問題。伴侶盟認為不應該把這個身份關係不明確的風險與成本委由當事人個人來承擔,為了避免實務見解不一與裁量的濫用,伴侶盟家屬制度草案乃明定「非親屬同居人」的家屬登記制度。
事實上,視關係性質而定,每個人與他人關係所需的法律保障程度不一,多元成家三套草案中家屬制度草案屬於最低度的修法,需要更高法律密度保障的親密關係、家庭關係,可以分別選擇適合自己的婚姻制或伴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