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說沒有時間的人其實都在裝忙
因為真正忙碌的人會很在意時間的效率
也會懂得如何在「ON」和「OFF」之間精準切換
[ 銀快想和你聊聊時間 ] Part 1
我一直覺得「時間」是主觀的
上帝給每個人一天二十四小時
世界上沒有比這更公平的事
承諾給你的時間絕對足夠
當然壽命這種事沒有走到終點
你是不會知道的
只要懂得活在當下就好
根據研究團隊實驗證明
只要觀察這個人起床後半小時的行為
就可以斷定今天這個人的狀態
以及可能會遭遇到的事
這和大數據有關,同時也和習慣有關
這份研究報告分析指出
每個人起床後有幾個固定的慣性行為
這些慣性行為的排列組合
可以預見這個人今天的運勢如何
這是一種全新的命理觀念
我試著與我的夢想陪跑學員
分享這個有趣的概念
請你觀察自己起床半小時之內都在做什麼
要對自己的行為有所覺察
你的人生就會徹底改變
人啊就是習慣養成的動物
我們的重複行為累積成習慣
長年的習慣形塑了大腦的信念
而時間就是自我暗示
常說沒有時間的人其實都在裝忙
因為真正忙碌的人會很在意時間的效率
也會懂得如何在「ON」和「OFF」之間精準切換
能創造時間、分配時間的人才是贏家
我們可以怎麼做,來試著創造一點時間
不要在焦慮與裝忙之間把自己給浪費了
而是可以真正留點時間陪伴自己,陪伴家人
我從高中以來買了許多和時間管理相關的讀物
到現在仍在買跟時間管理相關的讀物
為什麼會這樣?我覺得時間永遠是個謎
這就是我熱衷於研究時間觀念的原因
年輕時喜愛的詩人席慕蓉
她在《時光九篇》寫道
獻給時光,那永遠立於不敗之地的君王
對於時間,她似乎是臣服的
在〈一棵開花的樹〉這首詩裡面
她寫道「如何讓你遇見我,在我最美麗的時刻。」
傳遞的又是關於時間的可能性
時間的因果和輪迴及其浪漫的故事
我從時間之書找到了做事的法則
但真正打破我的舊思維
卻是一部科幻電影,片名是《鐘點戰》
很意外吧,居然不是時間管理的書
「因為時間管理的書本身就是一種框架」
它框架在資本主義社會的思考脈絡下
人們應當充分的運用自己的時間
來獲取相對應的產值
好貢獻給公司、貢獻給社會
而不是為了自己好好花時間
相對地,在生活風格和身心靈的書籍當中
「慢活」成為對抗資本主義侵蝕的一種力量
但同時「慢活」也是一種諷刺
那些主張「慢活」的人們
大部分已經不需要為了賺錢
捨去大量自我的時間
他們往往在資本主義社會
已經擁有屬於自己的資產和階級地位
所以現在他們反過來
要彰顯自己的餘裕
用「慢活」來突顯自己的品味
在乎生活的所有細節
因為時間充裕,他們可以這樣生活
說直白一點,窮人的「慢活」
就是耍廢、懶散、不事生產、一無是處
這世界對窮人一點都不公平
換句話說,窮人沒有「慢活」
窮人有的只是不斷忙碌於賺取生活所需
絕對的公平惟有上帝給的二十四小時
有效率的時間管理
和資產階級生活品味的慢活
讓我意識到一件事
要不你就是有錢
要不你多的是時間
但有錢人的時間
和窮人的時間又是不同的概念
下一篇,我會跟大家介紹
鐘點戰 In Time 這部電影
20210915 PM 09:18
我是銀色快手,很開心在此與你相遇
善於運用破框思維我們可以成為更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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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 by Terry Ru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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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7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
有關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加重結果犯是由故意的基本構成要件(基本罪),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組合而成
(B)過失之加重結果,與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結果須有因果關係
(C)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在主觀上已有所預見
(D)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有預見之可能性
【107司律一試第6題】
有關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A)傷害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為前提
(B)傷害致死罪之成立,行為人前行為不構成傷害罪,縱發生死亡結果,依情形可能構成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不成立本罪
(C)傷害致死罪之成立,如果傷害行為未遂,只要之後發生死亡的結果,犯罪成立
(D)重傷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能預見死亡結果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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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答案】(C)
【107司律一試第6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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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係 #故意之基礎犯罪 與 #加重結果 之結合犯罪。立法者創設此犯罪類型,乃在賦予加重處罰之法律效果。其以行為人能預見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 #客觀情形 而言,亦即行為人有 #注意之義務,並 #能預見而未預見,就加重結果之發生有 #過失。且加重結果之發生,與基礎犯罪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其判斷上尤須該加重結果為基礎犯罪行為中所蘊含之獨特危險所造成,因而具有直接關聯性(或稱特殊危險關係),方足以作為加重處罰之正當性基礎,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因此,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C)錯誤。
另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加重結果犯係指行為人就故意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於一般客觀情況下可能預見將發生一定之結果,但因過失而主觀上未預見,致發生該加重之結果而言。亦即,加重結果犯乃就行為人主觀上意欲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及客觀上可能預見結果之發生,二者間因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予以加重其刑之法律評價。就基本犯罪而言,為 #故意犯;對加重結果而言,則為 #過失犯。而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不以基本犯罪既遂為必要,如 #基本犯罪未遂,#並設有處罰未遂犯規定,#因而發生加重結果者,#即屬構成。#倘基本犯罪未遂,#亦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時,#雖加重結果已發生,#仍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此時應視刑法對於該加重結果是否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或有無合於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而分別論處。」由於普通傷害行為並未處罰未遂犯,故傷害未遂致死的情形,不成立傷害致死罪,107司律一試第6題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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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未必故意和過失
作者:蔡嘉政律師 / 魏心純
刑法犯罪之成立需行為人同時該當該罪之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而主觀構成要件除了明顯之故意及純粹之過失外,尚有所謂未必故意(間接故意)及有認識過失兩概念。未必故意是行為人能夠預見結果的發生,因結果之發生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故行為人放任該結果之發生,故須從重以故意犯論處。反之,有認識過失則是行為人就結果之發生雖有預見可能性,但因確信結果不會發生,導致結果之發生違背行為人之本意,故可以較輕之過失犯論處。故兩者最大區別恐在於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是否違背其本意,而此當事人主觀心態恐僅能依所有客觀事實加以綜合判斷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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