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9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5司律一試第18題】
甲搶劫便利商店時殺死店員A及顧客B,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二個強盜殺人罪結合犯
(B)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數罪併罰
(C)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想像競合
(D)甲成立一個強盜罪及二個殺人罪,數罪併罰
【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
甲基於預定之計畫,其間並有意思之連貫,對A實行強盜殺人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倘強盜既遂,殺人既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既遂罪
(B)倘強盜未遂,殺人既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既遂罪
(C)倘強盜既遂,殺人未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未遂罪的結合犯
(D)倘強盜未遂,殺人未遂,應成立強盜未遂罪與殺人未遂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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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司律一試第18題答案】(B)
【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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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105司律一試第18題涉及刑法第332條強盜罪結合犯罪數的認定。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7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
強劫之基礎行為 #祇有一個,#僅能就殺人或強姦行為情節較重者擇一成立結合犯,#再與餘罪併合處罰。不能就一個強劫行為同時與他行為成立二個結合罪名。
基此,甲強盜後殺死A和B,僅能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再與成立的另一個殺人罪併罰之,答案選(B)。
再者,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涉及強盜罪結合犯另一個重要的問題:結合的形式,也就是怎樣的組合才會構成強盜罪結合犯。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是將強盜與殺人二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並加重其處罰,祇須相結合之殺人行為係既遂,即屬相當,#其基礎犯之強盜行為,#不論是既遂或未遂,#均得與之成立結合犯,#僅於殺人行為係屬未遂時,#縱令強盜行為既遂,#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規定,#始不生結合犯關係,#應予分別論罪。原判決就上訴人等係分別有強盜、殺人之犯意及行為,已詳為說明如前,上訴人等因殺人行為未遂,與強盜行為罪間不生結合關係,原判決論以二罪,並予分論併罰,自無違誤。
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在強盜殺人罪中,基礎犯(強盜行為)無論既遂或未遂都可以,但結合犯(殺人行為)必須既遂,原因是刑法第332條沒有未遂犯的處罰規定。基此,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的(C)選項錯誤,因為「強盜既遂,殺人未遂」無法成立強盜罪結合犯。
Ps.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Twitch傳送門: https://www.twitch.tv/otakuarmy2 這次又要談疫苗購買上因為之前唬爛太多被看穿,民進黨府院黨又趕快要改口徑了,變成是蔡英文運籌帷幄,民進黨非常感謝沒有攔阻???有沒有搞錯啦!所謂的認知作戰其實就是欺負一般民眾不會想我們這種吃乖乖的工程師背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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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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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認知作戰真的很辛苦,人家花政府預算我們只有買乖乖的錢要對抗一整個政府,每次要記那麼多東西,這次又要談疫苗購買上因為之前唬爛太多被看穿,民進黨府院黨又趕快要改口徑了,變成是蔡英文運籌帷幄,民進黨非常感謝沒有攔阻???
這次又要談疫苗購買上因為之前唬爛太多被看穿,民進黨府院黨又趕快要改口徑了,變成是蔡英文運籌帷幄,民進黨非常感謝沒有攔阻???有沒有搞錯啦!所謂的認知作戰其實就是欺負一般民眾不會想我們這種吃乖乖的工程師背景的人,每天看那麼仔細的報導和內容,時間一久就用
我們先從這則風傳媒的文章開始分析起,【BNT疫苗採購秘辛》郭台銘找台積電強強聯手施壓 蔡英文借力使力反將一軍】2021-07-17 09:10這篇刊出時間是昨天,作者是楊舒媚,她的作品裡面曾經引用那篇新新聞來自高層的消息說bnt不想跟郭台銘談,【獨家》「其實BNT不想跟郭台銘談!」德國原廠高層大爆國際疫苗談判秘辛】,不過這篇不是重點,所以就先略過不談。七月十七號的這一篇的內文開頭是這樣寫的,【鴻海永齡基金會和台積電成功委託裕利醫藥與上海復星醫藥,簽下了合計1千萬劑的BNT疫苗採購案,過程高潮迭起。其中,關鍵角色護國神山台積電究竟是誰找來的,令人好奇?就在外界多認為台積電為總統蔡英文請出,以制衡鴻海創辦人郭台銘的叫陣逼宮時,據了解,其實情況正好相反,台積電其實是郭台銘去找來鬥陣的,後來是蔡英文借力使力,讓大家一起坐下來談,化巨頭聯手的危機為轉機。】這是甚麼意思?
這是我在上周五講了其實台積電是郭台銘找來的真相之後,府院黨被迫要出來做兩件事情,第一個,逆轉蔡英文被逼宮的形象,第二個,挽回自己唬爛過頭完全想要用台積電蓋過郭台銘的無聊做法。試想,如果郭台銘自己都不計毀譽找來台積電,你還在那邊說自己多會操作有甚麼意思?
第二篇則也是風傳媒的文章,作者是顏振凱 黃信維,標題是【幕後》郭台銘親函致蔡英文強調買疫苗並無2024大選企圖 民進黨高層曝內情】,這篇來源就不是總統府,而是由院黨要來洗地,因為他們看了民調發現自己硬是唬爛收割的做法引起太多反彈,於是出來用新的文章想要蓋過之前的惡行惡狀,改掛上一張感謝的面具,【政院日前舉行記者會宣布永齡、台積電成功購得BNT疫苗案,被在野方指為收割,黨政高層則解釋,事實上,當天記者會,本擬由政院、台積電、鴻海三方一起舉行宣布,但鴻海以事成不願居功婉謝,才由居間與兩企業研議的政院發言人羅秉成獨自舉行記者會宣布,府院對台積電、鴻海出錢出力,都非常感謝。】人家低調不代表你可以超高調洋洋得意啊!鴻海功成不居,那你居個屁?
好啦,我直播會多分析一下,但如果你今天只看到這兩則報導,是不是會誤解民進黨整個處理疫苗的做法多麼完美毫無問題?然後下次投票時他們只要欺負一般人不看這些資料和歷程,就可以洗出一個全新的歷史來,這不就跟讓時代雜誌的外稿記者描述說是政府徵召台積電跟鴻海一樣的平行世界創造呢?
另外,根據蘋果新聞網的報導,【本月13日微解封當晚,屏東高檔渡假村牡丹灣villa竟違反防疫規定「餐廳禁止內用」、「 室內5人」 等規定,開放餐廳給14名老顧客用餐,此團其中1人竟還是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陳政聞,另跟著他一同前往的十多人,據傳都是房地產界人士;而根據爆料照片,陳政聞白天也曾脫口罩在餐廳內和朋友聊天和疑似餐飲。屏東縣政府今對此證實,陳政聞確有岀入該處,將調查有無進餐廳用餐,裁處是一定會做的;至於其他人身分,牽涉個人隱私,不便透露還有誰。】大家都忍了這麼九,誰不想解封,結果行政院的執行長帶著一夥人去高檔享受,看在夜市、攤販、小店主人的眼中會有甚麼感覺?屏東縣政府還說今天放假所以不會開罰,簡單的說,防疫有假期嗎?如果是藍營這樣吃火鍋,昨天大概就滿門抄斬了吧!
感覺屏東好像都沒有藍營的人在,在野黨軟弱沒辦監督也就是一個大問題啊!
根據中央社的報導,【截至今天下午5時,全國有814萬人登記COVID-19疫苗意願,約51%民眾願打莫德納、3%願打AZ、45%兩廠牌都行;值得注意的是,短短1天內逾17萬人改變心意,願打AZ疫苗。】這就是疫苗意見調查厲害的地方啊,不但讓你覺得有事情做,而且還可以拿你個人意見的隱私作為大內宣,讓各種側翼各種恐嚇威脅,還有行銷的作用呢,你說那個不去東奧的天才it大臣唐鳳厲害不厲害呢?但國民的健康接種意願,是可以,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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