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泡泡 其實,看到這些痛苦的親子事件,我都忍不住覺得,經濟上或者心靈上承受不起的話,引產並不是什麼了不得的罪過。
但我們的法律至今仍規範已婚的男女如果人工引產或者結紮,需要得到配偶同意才能施行。
以至於許多男性或姻親覺得反正就應該生嘛、傳宗接代嘛,結果延誤了可以早期引產、早點恢復的時間,最後胎兒大到拿不掉了,只能生下來,然後造成更多的問題。
願意生養是好事,但不願意、無法承擔的人為什麼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安排人生?明明引產的風險跟成本,都遠比生產之後無法好好照養來得低。台灣又不是基督教國家,就事論事而言,這些高風險的婚姻或關係強行生下來的孩子,對於整體社會福利都是沈重的負擔,就算能提高生育率,這些孩子的生活品質也沒有比較高
#不要把引產污名化,真的無法承擔時就去找醫生好好處理,我還滿不爽每次看到什麼「暑假墮胎潮」新聞或者說女性不自愛亂墮胎等等的,就很想說「那小媽媽生出來的小孩你他媽的是要養嗎?不養的話就閉嘴」。
不到一萬塊就可以處理的事情,為什麼要花一輩子的時間去受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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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原文:
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為第六項需得配偶同意)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等親以內之血親換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形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姦、誘姦或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十條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但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依其自願行之: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等親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
未婚男女有前向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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