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 第228期(2021,10)
全世界的疫情持續發燒,未有停歇趨緩的走勢。因而所有的焦點都放在防疫與疫苗的討論之上。然而,誠如疫情剛發生時,有許多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憲法層次議題,曾有廣泛的討論。本期特別連載有二篇,「行政法研究室專題」邀請李建良老師,以居家檢疫所發生的實際行政爭訟案例,來探討行政處分所涉及的基本問題。另一連載「經濟刑法第四講」,由黃士軒老師就實務上常發生卻鮮少被探討的「多層次傳銷特別刑責」,進行深入的說明與探討。
另外,釋字第806號解釋,就街頭藝人表演許可,所涉及自治規則的限制,進行是否有違憲的審查,亦值得關注。法學論述欄目部分,邀請王志誠老師,就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有關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爲之認定標準,從立法論、學說與實務見解的統整歸納後,提出其最終見解。
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兩則裁定見解,係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以及不獲會晤之郵寄掛號催吿函的生效時點,亦值得高度關注。
📕本期內容
【法學教室】
🎯法官聲請地方「自治條例」違憲/吳信華
🎯流抵約款/温豐文
🎯道路競駛與客觀結果歸責/古承宗
🎯販賣槍枝──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王士帆
🎯簡政便民?同次股東會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之程序/張心悌
🎯神聖的受益權與附條件之解約金債權?/葉啟洲
🎯‧郵件投遞員從屬性的具體認定標準/林更盛
🎯我的著作、你的著作權?/王怡蘋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三講
行政處分的消滅、構成要件效力與行政爭訟──COVID-19居家檢疫的法學思考實驗/李建良
🔸經濟刑法:第四講
初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罪(上)──以關於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判斷的我國立法、學說與實務為中心/黃士軒
【法學論述】
✒證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為之認定標準/王志誠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街頭藝人取得許可證方可表演案──釋字第806號解釋
◾手機大戰開打──淺談專利授權
◾電機大廠經營權爭奪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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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案例
1.2020年刑事大法庭裁定與徵詢統一法律見解之案例分析/吳燦
2.家事事件法爭議問題研討/沈冠伶
3.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與企業併購法的修法方向/邵慶平
4.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最高法院裁判之綜合評釋/薛智仁
5.『職場與法律』實務與案例解析(二)/鄭津津
📑精選文獻
1.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研究/林書楷
2.如何理解鑑定之證據方法──因應國民法官制度之挑戰(下)/廖建瑜
3.論人工智慧及電子監控之研究/許淑媛
📚期刊
1.彰基院訊38捲8期(2021.08)
2.中華會計學刊17卷1期(2021.07)
3.學校行政134期(2021.07)
4.政治大學哲學學報46期(2021.07)
5.戲劇研究28期(2021.07)
📕論著
1.雲端數位時代之人權保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沈伯洋、林鈺雄、邱文聰
2.殖民地與都市/王君琦、王婉容、吳佩珍等
3.文學東亞:歷史與藝術的對話/王君琦、王婉容、吳佩珍等
4.唐宋時期的名分秩序/王德權、沈宗憲、林冠群等
5.經典道教與地方宗教/謝世維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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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證己罪釋字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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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指台灣單挑中國撐90天,那也太強了吧
世界上應該沒幾個國家放到台灣位置做得到
重點是
開戰後能不能下定決心做這些表明抗戰意志
1.立刻宣布全國戒嚴令,進入戰爭總動員體制
2.停止民主政治活動,包含在戰爭結束前不改選,現有民代,不論是立法院或縣市議會立刻
到上班的地點集合,確認戰爭時期效忠政府的議會組成
拒絕集合的民代立刻被剝奪民代職務,由同黨推派願意接受的補上
3.安全體制升級,限制言論自由,通敵(包含倡導放下武器換和平的)立刻抓起來
就算是二戰沒有停止選舉的美國,親軸心國的言論也是一出口就等著被送集中營
還別說珍珠港後在美日本人和日裔美國人直接遭到莫須有的迫害,直接當作隱性間諜送集中
營
台灣能做到在戰爭爆發後直接把堅持親中的關起來嗎
這是必要的震懾作業
沒做到的話,任由親中派甚至精神中國人宣傳「投降換和平」「家人不該同室操戈」「不要
被西方白人騙了」
抗戰意志將會很難凝結,甚至有成為內戰導火線的可能性
4.接續1,開戰後就要確立全面戰爭路線
不能怕萬一嚇到人民怎麼辦
不需要攻擊中國本土,但要嚴肅執行中國軍隊一旦跨入台灣領海就是直接擊沉、擊墜、射殺
,而不是什麼喊話驅離,除非對方打出投降來歸的信號
個人擔心的是,不鬧大主義在台灣生根已久,不論國內國外,特別是這八年,任何政策只要
民間反應激烈通常政府就會縮了,結果變成正反方加起來除以二的四不像鬧劇
會不會中國飛機已經開始投彈或灑宣傳品了台灣空軍還是在勸離而不是直接攻擊?
政府會不會因為害怕支持度下降而遲遲不啟動總動員而是國軍前方打仗、但後方連宵禁都沒
做甚至還承諾馬照跑舞照跳?
敢不敢開戰就老實說全台都是戰場、民眾也要配合作戰,沒當兵的也要配合軍需工作?
敢不敢直接挑明不支持抗戰就是叛國,非台即中,沒有第三條路線?
老實說我覺得台灣現在分裂和對立沒有戰前烏克蘭嚴重
但也不覺得哈爾科夫那種開戰後俄裔和親俄派馬上調轉槍口,一致對外抗擊俄羅斯侵略者
「我親俄,認同自己是俄羅斯族人,但我是烏克蘭國民,所以入侵我國的就算是俄羅斯我也
他媽的會宰了他們」
的故事會發生在台灣,更可能的是有人拿憲法的統一義務來大吵大鬧,罵抗中的政府是西方
走狗、漢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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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M.1688387099.A.C5C.html
承平時代政府才是以民選國會為核心
總體戰狀態的國家核心是國安會議和軍方,而不是民意機關
二戰美國是公開雙標喔
親軸心國言論不算言論自由,直接集中營
同時代同盟國其他成員是更嚴格
英國是直接把親德派政黨解散,黨員直接給抄了
完全無視英國憲法保障言論和結社自由
連二戰前合法存在的法西斯政黨在戰時也被直接扣上德國間諜的帽子抄掉
你覺得這樣過份嗎
放心吧,戰爭結束就會恢復民主了
不管執政集團想不想恢復都得看羅馬帝國凱撒和元老院的臉色
放心,台灣沒有敢像南越那樣對美國比中指「內證不容美國人說三道四」的執政者啦
羅馬凱撒的發言人只要說一句「台灣應該回覆民主,結束戒嚴」
第二天台灣就會宣布戒嚴解除和中選會恢復運作了
英國在1930年代前民主早就成熟了
但是並不妨礙在1939後逮捕親德人士、解散政黨,把親軸心言論當作犯罪
然後把綏靖派人士趕出政府
這種緊急情況就算換成2019英國也會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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