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495條1項損害賠償是否包含加害給付暨請求之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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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指本於承攬瑕疵擔保責任所生之請求權,與因債務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獨立併存之請求權。該條項所規定之損害賠償不包括加害給付之損害在內。另定作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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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給付 修補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司律考前複習02:承攬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要來談民法第495條第1項關於「承攬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的規定,此規定在國家考試上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事實上,最高法院單單針對此規定,即已作成96年第8次與106年第5次等二則民庭決議。
首先,96年第8次民庭決議所處理的問題是,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本條項之損害賠償範圍,是否包含固有利益之損害,抑或僅限於履行利益之損害而已;至於106年第5次民庭決議則是在處理,定作人欲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是否必須先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而於承攬人不修補瑕疵後,定作人使能請求損害賠償?
我認為,這兩則決議在這兩三年內一定會在國家考試上出現,所以請各位務必熟悉。另外,我也針對最新的最高法院106年第5次民庭決議,簡單說明個人的不同想法與論述,以供各位在司律考試上作為個人見解回答的依據。
(詳細說明請參見網站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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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承攬人有無完成無瑕疵工作之義務、瑕疵修補救濟的請求權基礎類型以及後續的損害賠償問題,對於承攬契約當事人彼此間的權利義務以非常完整的不完全給付與損害賠償體系加以完整檢視,對於債編總則與各論的統整研究亦有前瞻性。
【出處】
承攬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
作者:陳自強(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
收錄於:月旦法學雜誌,220期,2013年9月,177-205頁。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20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