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生不在籍投票 行政院別再睡】
疫情肆虐全球近兩年,連帶也影響各國的選舉進程,然全球約200個國家已有115個國家實施 #不在籍投票,讓疫情不致沒收公民權利的展現。但感慨台灣作為民主制度健全的國家,不在籍投票法制化談了10年卻只聞樓梯響。
今天行政院函送中選會委員提名同意案至內政委員會審查,我詢問在場即將續任及新任的六位委員,是否支持不在籍投票,大多數人都給予肯定的答案。目前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但時至今日,不在籍投票草案仍卡在行政院。
不在籍投票包含各種形式,其中又以移轉投票最為容易,只須預先上網登記更改投票所,事先造冊領票即可,過去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在擔任教授期間,曾發表論文主張移轉投票可以先行實施,目前選務人員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有移轉投票的前例,可見我國早已具備辦理不在籍投票的能量。然而陳朝建在中選會擔任副主委多年,都已獲將連任,過去作為學者的移轉投票主張,似乎在進入行政體系後就成過往雲煙,「權力在手,政策卻淪為紙上空談」。
不在籍投票法制化延遲是落後國家的象徵,更是對民眾行使公民權的歧視,年底公投在即,「我主張以移轉投票的方式在年底的公投案中率先實施」,如今行政院也跟進,決定以專法的方式,將中選會原先提報的《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修正為《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明天行政院討論通過後會向立法院提出。我作為這會期內政委員會的召委,下禮拜即規劃排審不在籍投票的法案審查,民進黨能否還權於民,我們拭目以待!
#不在籍投票還權於民
#年底公投率先實施
林為洲服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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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投票請求書〕
這件事我不懂。
收容人的投票權本來就沒有任何法律限制,只有「實務上困難」。執行中的收容人不能行使投票權,長期以來都說,是涉及「不在籍投票」的問題。
但是,以這次的罷免案來看,實在是非常單純的一次投票,就是一張「同意」「不同意」的票。
姑且先不管非在高雄執行的收容人,若是在高雄市監所內執行中的的高雄籍收容人,原本他的戶籍就在「高雄市」,為什麼有「不在籍」問題。若是指用「里別」來區分投票所,那監所所在地的那個里,也應該可以一起出去投票。或者,在監所內開立投票所。
但法務部官員還是有質疑。但我更不懂了。
法務部官員也質疑,「開放監所受刑人不在籍投票,是指要在封閉的監所內部廣設投開票所嗎?外界會不會猜疑投票行為,受監所人員的影響、操縱?是否影響投票公正、公平性?這些都是中選會需要考量、評估的問題。」
選務人員的選任就一樣選任,所有投票規則也都一模一樣,還是法務部的官員在告訴我們,他們其實是完全清楚全控機構的「控制」性質。那我的問題來了,請問:
➡ 在監所內發放的問卷、進行的論文研究、還有矯正署經常宣稱的「監所內沒有申訴問題」,這些為什麼「不會受監所人員的影響、操縱」🙄❓「機構效應」,原本就是社會團體裡的一個面向,可不止監所有。但和「直接下指令」,可是完全另外一回事。(這就違反選罷法了)
我想請問中選會一件更簡單的問題:
▶▶「在過去所舉辦過的所有選舉公投等投票活動,中選會究竟有沒有將執行中的收容人算在裡面?」(母數)
若有⭕,那等於有一群人被算在總投票人口,但是從一開始就是不會(無法)投票的投票人?
若無❌,那更是直接剝奪了憲法保障、未受剝奪的投票權。
不管哪一項,都是違憲行為‼
號召若有親友正在高雄監所內並且想投罷免票的高雄市民,可以和我聯絡,我們趕快來找出願意具名提出「請求書」的收容人,在5/17前公告投票人名冊前,向中選會正式提出申請,來打一場法律戰。
#等中選會的電子連署不在籍投票不如自己來打法律戰
#話說公投法裡的電子連署不在籍投票發包研究到現在連試辦都沒有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512000483-26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