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要進步,議會要透明。
離人民的縣議會這事,我們還落後一大截是真的,不夠公開的資訊,地方自治法的嚴重不足,都值得思考。
今天上任,發生了許多有趣的事,可能得千字文才能解釋的好了,就之後再說吧。第一次走進家鄉的議會,那個在我回來工作沒多久花了五千多萬抓漏的議會內裝真的算的上氣派,這麼好的地方,怎麼可以浪費?每一筆使用可都是人民的血汗,議員沒多大,百姓才是最重要的,從選前被笑到選後,無論是決定選舉還是至今的正副議長投票都是,可無所謂,選民就是我們最大的後盾。
每一步,都以初衷做為思量,不是理想化,是得對的起那6179票,還有更多來不及認識阿賢的好人~第一次參與議會現場可能還算不上開會的會議,正副議長的投票其實過程算的上及格,但議事組表示不旦禁止錄影也不提供影像紀錄......其實蠻不合理,這不是「人民」的事嗎?究竟有什麼好不得為人知的?
🚩今天觀察下來就「議會透明」的部份,以下是我們的提問與具體建議:
《雲林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第3-5,8條是否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一項第十款?
明年1月1號之後,期許雲林縣議會接下來的會期,可以遵照《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第四項,全程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
公督盟對於2018年各地議會的透明度評比圖顯示各縣市議會透明程度:
💡基隆市.尚可💡彰化縣.待加強
💡嘉義市.尚可💡嘉義縣.待加強
💡臺北市.尚可💡南投縣.待加強
💡澎湖縣.待加強💡連江縣.待加強
💡新北市.待加強💡臺中市.待加強
💡新竹市.待加強💡宜蘭縣.待加強
💡臺南市.待加強💡雲林縣.極差
💡高雄市.待加強💡新竹縣.極差
💡花蓮縣.待加強💡金門縣.極差
💡臺東縣.待加強💡屏東縣.極差
💡桃園市.待加強💡苗栗縣.極差
🚩法規來源──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4條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 (試) 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第7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第10項: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地方制度法》
🔹第54條
直轄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縣 (市) 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 (市)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
(鎮、市) 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新設之直轄市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 (市) 議會組織規
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 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25條(此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大會、委員會及小組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代表三人以上提議或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前項公開舉行之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四、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雲林縣議會議事規則》
🔹第79條
本會定期會及臨時會之會議,應全程錄音、錄影轉播,管理規則由本會訂定之。
🔦疑慮部份:
《雲林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第3條
本會所配置之錄音機、錄影機以及開會過程製作之原音帶、錄影帶由本會提供,但議員對外傳播僅限於本人部分。
🔹第4條
本會議員非經徵得其他發言議員之同意,對外不得播放其他議員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錄影,違者應負刑事責任。
🔹第5條
非本會議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播放或觀看本會有關會議進行之錄音、錄影。
🔹第8條
會議時之發言紀錄,未經刊登公報或簽奉批准,不得自行抄錄對外發表,但議員就其本人發言之紀錄不在此限。
⚠️若議會透明,民選的議員才能更專注在自身的工作上,每一次的質詢出席的費用都是成本,憑什麼能不讓人民知曉?所以,請大家一起監督自己的選擇,這也是回饋社會的善事,最好的事。
晚安,雲林
P.S.謝謝我親愛的夥伴們
下列政府資訊非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應主動公開之事項 在 廖郁賢 雲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雲林要進步,議會要透明。
離人民的縣議會這事,我們還落後一大截是真的,不夠公開的資訊,地方自治法的嚴重不足,都值得思考。
今天上任,發生了許多有趣的事,可能得千字文才能解釋的好了,就之後再說吧。第一次走進家鄉的議會,那個在我回來工作沒多久花了五千多萬抓漏的議會內裝真的算的上氣派,這麼好的地方,怎麼可以浪費?每一筆使用可都是人民的血汗,議員沒多大,百姓才是最重要的,從選前被笑到選後,無論是決定選舉還是至今的正副議長投票都是,可無所謂,選民就是我們最大的後盾。
每一步,都以初衷做為思量,不是理想化,是得對的起那6179票,還有更多來不及認識阿賢的好人~第一次參與議會現場可能還算不上開會的會議,正副議長的投票其實過程算的上及格,但議事組表示不旦禁止錄影也不提供影像紀錄......其實蠻不合理,這不是「人民」的事嗎?究竟有什麼好不得為人知的?
🚩今天觀察下來就「議會透明」的部份,以下是我們的提問與具體建議:
《雲林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第3-5,8條是否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一項第十款?
明年1月1號之後,期許雲林縣議會接下來的會期,可以遵照《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第四項,全程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
公督盟對於2018年各地議會的透明度評比圖顯示各縣市議會透明程度:
💡基隆市.尚可💡彰化縣.待加強
💡嘉義市.尚可💡嘉義縣.待加強
💡臺北市.尚可💡南投縣.待加強
💡澎湖縣.待加強💡連江縣.待加強
💡新北市.待加強💡臺中市.待加強
💡新竹市.待加強💡宜蘭縣.待加強
💡臺南市.待加強💡雲林縣.極差
💡高雄市.待加強💡新竹縣.極差
💡花蓮縣.待加強💡金門縣.極差
💡臺東縣.待加強💡屏東縣.極差
💡桃園市.待加強💡苗栗縣.極差
🚩法規來源──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4條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 (試) 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第7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第10項: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地方制度法》
🔹第54條
直轄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縣 (市) 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 (市)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
(鎮、市) 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新設之直轄市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 (市) 議會組織規
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 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25條(此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大會、委員會及小組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代表三人以上提議或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前項公開舉行之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四、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雲林縣議會議事規則》
🔹第79條
本會定期會及臨時會之會議,應全程錄音、錄影轉播,管理規則由本會訂定之。
🔦疑慮部份:
《雲林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第3條
本會所配置之錄音機、錄影機以及開會過程製作之原音帶、錄影帶由本會提供,但議員對外傳播僅限於本人部分。
🔹第4條
本會議員非經徵得其他發言議員之同意,對外不得播放其他議員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錄影,違者應負刑事責任。
🔹第5條
非本會議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播放或觀看本會有關會議進行之錄音、錄影。
🔹第8條
會議時之發言紀錄,未經刊登公報或簽奉批准,不得自行抄錄對外發表,但議員就其本人發言之紀錄不在此限。
⚠️若議會透明,民選的議員才能更專注在自身的工作上,每一次的質詢出席的費用都是成本,憑什麼能不讓人民知曉?所以,請大家一起監督自己的選擇,這也是回饋社會的善事,最好的事。
晚安,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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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政府資訊非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應主動公開之事項 在 吳啟禎書法創作-書法藝術空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馬躍新北—2014新北市全國書法比賽簡章
壹、目 的:新北市為發揚傳統詩詞文風,建立書香社會,提倡休閒活動,藉書法教育推廣,傳承書法藝術文化,提高書法藝術水準與品質,進而提升民眾對書法藝術之品味以及人文藝術之涵養。
貳、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參、參賽對象:凡喜愛書法藝術之在校學生及社會人士,均可依組別報名參加。參加報名時,需附上身分證明影本紙本(如學生證、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明等可茲證明文件,相關文件可註明比賽用等字樣,電子檔案恕不受理)。
肆、比賽組別
(一)國小中低年級組(小學四年級以下)
(二)國小高年級組(小學5、6年級)
(三)青春組(國中、高中職及五專前3年)
(四)社會組(含大專院校4、5年級)
(五)樂齡組(年滿60歲以上)
伍、比賽程序:
各組比賽擬分「初賽」、「決賽」兩階段舉行:
(一) 初賽:
採徵件評選方式,每人以1件為限。
(1) 書寫內容:可以聖賢格言佳句或典雅詩詞為範圍,或題目自選,並註明出處。一律直式書寫,字體不拘,需落款,可鈐印,作品無須裱褙,背面左下角浮貼報名表第一聯。
(2) 作品規格:字數不限,國小組以四開(約寬35公分×長70公分左右)宣紙,青春組以上各組以對開(約寬35公分×長135公分)宣紙書寫。
(3)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03年6月6日18:00止,郵寄者以當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4) 收件地點:請將作品逕送或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文推廣科-全國書法比賽活動小組收」(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5) 初賽評選:由初賽作品各組選出入圍者參加決賽(得視參加初賽人數及作品水準酌予增減),獲選入圍參加決賽者,名單公布於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網站,並專函通知參加決賽。
(二) 決賽:
採現場揮毫比賽方式(詳細規定請見複賽通知內文說明)。
(1) 決賽日期:103年7月13日(星期日)。活動當日若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新北市政府發布『新北市停止上班上課』時,比賽延期舉行,相關訊息將公告於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網站。
(2) 決賽地點:新北市政府6樓大禮堂(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
(3) 參加決賽者請於103年7月13日(星期日)上午,攜帶學生證、身分證或相關證件,於新北市政府6樓大禮堂辦理報到手續,並自備水、筆、墨、硯等書寫工具(含墊布),當日比賽時間另行通知。
(4) 決賽時間90分鐘,比賽用紙由主辦單位提供,用紙規格與初賽相同(宣紙每人兩張),非比賽用紙一律不予評選,書寫內容當場公布。
(5) 決賽結束後隨即進行評審,預定當日下午於同地點舉行頒獎典禮。
(三) 評審與獎勵:
(1) 由主辦單位遴聘國內書法家若干人擔任評審委員。
(2) 如現場書寫作品之水準與初選作品有明顯差異者,經評審委員決議得取消給獎。
(3) 獎項內容:各組分別頒發第一名1名、第二名1名、第三名1名、優選10名及佳作若干名。前三名及優選得獎者均可獲贈獎金及獎狀乙紙,佳作可獲贈獎狀乙紙(詳見下表)。如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
組別
獎項(獎金) 國小
中低年級組 國小
高年級組 青春組 社會組 樂齡組
第一名(1名) 6,000 6,000 10,000 20,000 20,000
第二名(1名) 5,000 5,000 8,000 15,000 15,000
第三名(1名) 4,000 4,000 6,000 10,000 10,000
優選(10) 1,500 1,500 2,000 3,000 3,000
佳作(若干名) 獎狀 獎狀 獎狀 獎狀 獎狀
(4) 獎金屬於稿費性質(執行業務收入),凡是個人參加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均需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陸、展覽:各組前三名及優選得獎者,期作品將予裱褙並展出,以加強推廣之效;展覽地點為新北市政府1樓大廳(另洽)及板橋435藝文特區。
柒、注意事項:
(一)初賽報名時須詳實填寫報名表一式兩聯(含著作權讓與同意書),連同作品一併寄交主辦單位。
(二)參加決賽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有照片未過期駕照、健保卡等影本),以供報到時身分識別及領獎後續申報所得稅作業。
(三)凡參加比賽之作品,無論入選、得獎與否或取消參賽資料不退件,其所有權及其著作財產權全部悉歸主辦單位所有,並有刊印、重製、展覽及作為推展局務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
(四)作品有抄襲、代為題字、冒名頂替、身分證明文件不實或違反本簡章規定之情事者,如經查明確有上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參賽資格,並追繳及沒入已頒發之獎狀、獎金。
(五)投稿之作品若格式與規定不符,或因個人基本資料填寫錯誤,導致無法聯繫者,均視同放棄參賽資格,不得提出異議。
(六)本辦法及相關訊息登載於主辦單位網站(http://www.culture.ntpc.gov.tw),洽詢專線:(02)8953-5327。
(七)凡參賽者視同接受本簡章之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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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聯詳填後,沿虛線撕下來黏貼於作品背面左下角
「馬躍新北—2014新北市全國書法比賽」報名表
第一聯(此聯請浮貼於作品背後左下角)
參加組別 □國小中低年級組 □國小高年級組
□青春組 □社會組 □樂齡組 編 號 【此欄由主辦單位填寫】
姓 名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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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聯詳填後,與初賽作品一併郵寄參賽
第二聯(此聯隨作品附上供主辦單位留存)
參加組別 □國小中低年級組 □國小高年級組
□青春組 □社會組 □樂齡組 編 號 【此欄由主辦單位填寫】
姓 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就讀學校
(服務單位) 年級 身分證字號
法定代理人 (國小組、青春組報名者,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簽名)
通訊地址 □□□
電子信箱
聯絡方式 (日) (夜) (行動)
【著作權讓與同意書】
本人參加「馬躍新北—2014新北市全國書法比賽」,同意遵照主辦單位訂定之比賽辦法。本
人同意將本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主辦單位,並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主辦單位有
權修改、並得無償使用,供作刊印、重製、格放、公開展示及其他推展教育之行為,本人絕
無異議亦不另行索取費用。
參賽作品業經本人詳細檢視並同意對著作之內容負責,保證本參賽作品係原創作品,且內容
合法,未有侵害或抄襲他人之情形,未一稿多投,且未曾以任何方式出版或發行。
若有上開情事,除被取消得獎資格,應繳回所有獎項與獎金外;若涉及違法,本人願負擔一
切法律責任,並賠償主辦單位所受之損害。
著作權讓與人: (簽名或蓋章)
1. 填寫報名表一式兩聯,請以正楷填寫,勿用鉛筆。姓名、地址尤須正確。
2. 編號欄位請勿填寫(由主辦單位統一編號),電話請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3. 請將報名表第一聯浮貼於作品背面左下角,第二聯隨作品附上供主辦單位留存。
4. 報名表格可自行影印填寫,但勿縮小或放大,亦可上主辦單位網站下載。
個人資料提供使用同意書
為維護您個人的權益,依民國101年10月1日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告知下列事項:
當您簽屬同意書時,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報名表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規定。若您未滿二十歲,應於您的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報名表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規定後,方得使用本服務,但若您已接受本服務,視為您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並願遵守以下所有規範:
1. 主辦單位為聯繫及辦理本次全國書法大賽等相關業務之目的,必須取得您的個人資料,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主辦單位將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2. 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您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就讀學校、年級、身分證字號、通訊地址、電子信箱、聯絡電話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皆由本單位保全維護。
3. 您同意主辦單位因執行業務所需,以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確認您的身分,與您進行聯絡,提供您主辦單位之相關業務資訊;並同意主辦單位繼續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期間為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利用地區為臺灣地區。
4. 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向主辦單位(1)請求查詢或閱覽、(2)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5)請求刪除。但主辦單位因依法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需者,主辦單位得拒絕之。
5.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您的個人資料予主辦單位,但若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經主辦單位發現不足以確認您的身分真實性或資料不全導致無法聯繫,或經檢舉或發現個人資料有冒用、盜用、資料不實等情形,將視為放棄參賽資格,主辦單位得拒絕您參加比賽;若您已獲取比賽名次,主辦單位得逕行取消該得獎資格,繳回所有獎項與獎金並由後一名遞補之。
6. 個人資料蒐集之期限屆滿時,主辦單位將主動或依您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前述個人資料。但主辦單位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向您書面同意者,不再此限。
▇已閱讀告知事項,並同意輸入個人資料參與比賽。
立同意書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 103 年 月 日
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未滿20歲報名者,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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