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覺得公司證交這題真的出的不賴,但是沒有事先告知同學配分改變實在很突襲耶QQ但我深信我的學生只是被嚇一跳,一定都能寫出非常像樣的答案!!(對吧對吧...冏...哪來的自信),既然整個司法官都考完了,我們來大略講一下答題方向:
■解任部分:公司法的決議解任必須先於裁判解任vs投保法10-1。哪個好用已經很明顯了!!
(考試不是問相關法令及法理嗎?投保法的目的就是保護投資人、公益阿!!!!,#請參考10月5日在粉絲頁幫同學整理的判決中的肯定說的第一點理由,當時記得我還說跟大X寶寶有關的實務見解要看XD)
■還錢部分:忠實義務
爭點意識首先要先發現忠實義務在哪。首先,私募涉及忠實義務違反(全修班我有說私募的兩個目的其中一個就是策略投資阿,說明義務就是為了這個!),其次,利用資訊優勢在市場上賺取價差某程度上也涉及忠實義務問題。
答題思路就是先從受託人義務開始寫,然後往下延伸到忠實義務,再寫到忠實義務的實踐條文(這邊比較奸詐的是,命題老師抓出來的實踐條文是證交法的部分),最後寫忠實義務的法律效果是歸入權,當然別忘了也要處理公司法第8條的負責人,收工。
■注意義務部分:這個同學還記得我說過注意義務的keyword嗎?A→B→充分理解→C→D,#答出A跟D的是好寶寶以下開放留言有推有上!!只是注意義務的實踐部分,涉及到樂陞案,還有證交法§43-1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修正(奸詐的是修法分別在11、12月,本題是在修法前XDDD)#請參考總複習講義文章15跟16還有106北大法研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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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目設計的很不錯但是百分之百會突襲到考生
#說好的載明議案之重要內容才能真正保障股東資訊權去哪了
#三大段各自有整整40分的份量沒問題
#體系很重要體系很重要體系很重要!!
#國考法研所化正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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