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期間疫情就已經開始了](個人拙見)
小時候,過年是我最期待的節日。紅包、鞭炮、睡到飽,還有難得齊聚的親朋好友,歡樂怡情的小小聚賭,每一片場景都充斥著喜慶的大紅顏色,及明知不見得卻依舊真摯的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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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人發明了時光機器,回到過去訪問兒時的我:「長大後做一個過年要上班的工作好不好?」我一定說不要,或許還會天真地反問:「什麼工作那麼壞,要人在大家團圓最重要的日子還要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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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長是幻滅的開始。出社會至今,我幻滅了十年,終至屈於平庸與現實,我變得不再期待過年,甚至為了過年期間爆量增加的出入境人潮感到嫉恨與疲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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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清晨,我才飛完一個長班回來,家裡餐桌上的菜餚已經涼透了,冰冷的空氣中有朱門酒肉臭的油膩氣味,那是與我錯身而過的華美證據,我卻連悼念的心情都沒有,只想拖著僅存的最後一絲氣力趕緊洗澡上床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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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並不是最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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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機場回家的路上,我搭乘公司派發的交通車至離家最近的捷運站,轉搭捷運,再轉搭計程車。原先抵達捷運站後我是想騎Wemo回去的,沒想到Wemo為了體恤員工令員工放年假,居然在過年期間停止服務,打開App看到Wemo發布的停止服務公告,直有種想氣又想笑的複雜感覺,一方面覺得真倒霉,卻又很想稱讚Wemo老闆做得好。所幸,才步出捷運站便看見一輛計程車孤零零地在無人的街上挨邊等著,我跨大步過去開啟車門,才要上車,便聽見一輕柔女聲在我身後詢問:「請問妳也是要去XX醫院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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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轉身回答不是,但思及那醫院也是在我家附近車程不過五分鐘的近處,便再道:「沒關係,可以順路載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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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小姐一開始略有些遲疑,但附近確實是沒車了,連Wemo都停止服務了(但還是要稱讚Wemo老闆做得好),她便和我一起鑽進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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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司機報了XX醫院及我家地址,並指示司機先送小姐過去。小姐穿著尋常裝束、戴著口罩,我不知道她在初二清晨便去到醫院的目的,也保持禮貌不多做探問。一路無話,很快便到了醫院,小姐照著跳錶上的金額準備了八十元給我,我搖搖手說不用,最後在小姐的堅持、我的推卻來回下,我取了小姐掌心中一枚五十元硬幣,說:「那這樣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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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才下車,司機便向我道:「我認識她,她是來上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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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小姐是這家醫院的護理師,而司機的女兒也是,司機時常在捷運站排班接送醫院的醫護人員上下班,許多人載過許多次,便生了面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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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女兒他們過年期間上班會有雙倍薪資嗎?」我問,心裡升起了一點比較的情緒,因為我是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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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不清楚耶。」司機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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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又和司機不著邊際地聊了一些,很快便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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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今日,不過一月有餘,武漢肺炎的疫情便轉為全球大爆發,各國確診人數如某種奇異競賽一般不斷創新高,我所在的航空業也受到波及,隨著各種禁航禁運航班取消,或是朝令夕改地隨著疫情升溫產生各種抗疫措施,畢竟旅外國民不諱言是防疫最大破口,我也才切身體會到為什麼我的工作是高危險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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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疾病最好的特效藥,便是你自己的免疫力。而我的工作不但要接觸來自世界各國的旅客,連維持個人免疫力的最佳法則:正常作息,都無法達成,每一次感冒生病醫生跟我說要早睡早起,我都苦苦地感到有些諷刺。我時常在夜最黑的時刻強迫自己起床,也時常在日最光的時刻強迫自己入睡。我的生理時鐘早失了準頭,甚至我也不希望它有準頭,在我過了幾天規律日子以後就恢復敏銳,那只會令我在下次的時差、熬夜時更加痛苦,而這種痛苦無法藉由習慣有半分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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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什麼高大上的人,我之所以繼續做著這份工作,不過是為了一份可以糊口的薪水。我的品德不高大上,相對地我的能力也是平凡,不過是受過某種技術訓練的基層人員。認清自己的境界,似乎也是成長幻滅的一部分,即使如此,我也希望不論是誰,是高的還是低的,是圓的還是扁的,都能至少受到如人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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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開始之後,走過幾個國際機場(美國、日本、加拿大、泰國、英國),發覺的確沒有哪一個國家在機場的防疫把守,做得像台灣這樣快速積極,從不曉得已經改到第幾版的健康聲明卡,到直接掃描QR code上網填寫,增派於海關前的檢疫人員(順帶一提,非洲豬瘟的把關也非常積極),在在都令人感覺台灣的重視,也令我對自己的國家感到驕傲,可以這樣動員上下齊心維護國民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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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出發至英國的前一日(3/14),適逢衛福部宣布歐洲疫情提升至第三級,所有從歐洲返國的旅客皆需居家隔離十四天。隔日一早,我一到公司,換好制服進入簡報室,公司發來的班表變更通知便響了兩次,一下班變得更短、一下班變得更長,似是躊躇勉力跟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決策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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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歐美疫情嚴重突升三級,這也導致了所有飛行長程航線的空服員面臨回國後需要居家檢疫十四天的重大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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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居家檢疫十四天對一般民眾來說是需要強制執行的法令規定,而同樣入境三級疫區的空服員卻可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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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便是台灣兩大國籍航空與政府協商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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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一位空服員教官於公司內部社團透露,兩大航空公司代表和政府協商這個議題時,政府官員就問了一句:「如果讓空服員配合政策實行居家檢疫,你們的運能可以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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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航回答一週,我的公司回答兩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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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位教官在內部社團貼文再道,由於台灣是海島地形,對外運輸極度仰賴空運及海運,這場疫情若是個長期抗戰,島內物資可以自給自足多久?且尚有滯留海外的國人尚未歸國,還是需要保留航線載他們回來。這位教官之後又提到了這場疫情已經導致了多少外國航空公司裁員、倒閉,台灣航空公司目前已經很努力在照顧所有員工,因此若是擔心疫情傳染的空服員可以申請無薪假,一方面降低公司成本也將自己染疫的風險降低;且溫柔詰問有經濟壓力需要繼續上班的空服員,如果又要薪水又要向政府通報居家檢疫,在公司同仁「共體時艱」口號喊得震天價響的同時,這樣做法,真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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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上述貼文,我一開始也有點被唬住,認為這的確是個艱鉅的兩難,後來又想到衛福部曾向航空公司要求,若能提供完善的空服員防疫配套措施,就放寬標準令空服員可以不必和一般民眾一樣遵循十四日居家檢疫。那麼我們來看看航空公司提供了什麼樣「完善」的防疫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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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外站以後專車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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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服員抵達飯店以後不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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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站三餐皆在房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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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早晚自量體溫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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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返台後搭可搭組員專車、自行駕車、親友接送或是計程車回到居住地,不可搭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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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返台後原則上應留在居所七十二小時不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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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空服員到外站本來就是專車接送,但我們依舊要進入機場海關和「所有人」一起進行通關,空勤組員專用通道和一般旅客通道通常只有一條紅龍的阻隔,也就是文明阻隔,貪圖方便或有私心需求的人還是會任意穿越,病毒沒有受過文明教化當然更是暢通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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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即使空服員都可以做到不外出、在房內用餐,但航空公司並未在防疫措施配套協商以後,提供飛出外站的組員至少一組一支體溫計,座艙長打旅館內線電話來詢問身體狀況也只是走個形式,相信他個人註記的體溫量測報告也不盡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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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算作足上述,空服員最大的感染疑慮,卻是在機上,不是在外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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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在我的公司相關網頁上,看到一些相當擔心公司營運狀況的員工貼文,解釋機上的空氣換氣率是所有大眾交通工具中最高的,每兩到三分鐘就會全部換新,且會經由與手術室同等級的HEPA醫療級濾網過濾,其中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的微粒、細菌與病毒都會被阻隔,不會進入客艙內,要空服員要安心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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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若是病毒本身就在客艙內,HEPA有辦法將病毒過濾出機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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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今日,我的公司已經載到不下十例武漢肺炎確診病例,而接下來隨著各國鎖國的「逃難潮」,將會有更多有極大感染風險的旅客陸續經由飛機轉至世界各地。我的公司在機門邊不測量乘客體溫、在機上也不強制乘客戴口罩,相當尊重人權及乘客個人意願;空服員在機上僅戴口罩及手套,護目鏡選配,其他服務流程雖有縮減但依舊會觸碰到乘客食用完的餐點、垃圾,依舊要清理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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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台灣派遣友航班機至中國撤僑,不曉得是不是因為兩岸關係的政治操作,機上人員從防護衣到鞋套全副武裝,一副高規格的防疫大秀令同樣飛行三級疫區的我現在不勝唏噓,武漢肺癌在中國便全力防堵,武漢肺癌在歐美便不管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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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境外移入的確診個案暴增,空服員無疑是受到感染的高風險群。我願意繼續上班,即使航空公司按照原先的薪資計算方式,不因疫情而特別給予加給我也無所謂,畢竟我沒有富爸爸,為求溫飽我就賺我該賺的薪水,但即使我有領錢,航空公司也不該拿全公司生計的大帽扣在空服員身上,沒有做好防護措施便要求我們白白上機冒染疫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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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自武漢肺癌爆發以來,防疫之所以視同作戰,除了是保護國民健康安全以外,我隱然發覺這亦是一場國際間科技、醫療、人民素養、政府效能的終局之戰。台灣的超前部署,享譽各國,以國土面積、人口密度、與中國距離來看,能將感染人數控制在這樣的數字,足見台灣社會的努力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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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看過世上許多美景,可是不論去到哪裡,我總是想回家,想回到這小到「一點都不能少」的彈丸之地,這次的疫情更令我感覺家的美好與安全,所以更有一種不能令自己成為防疫破口的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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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同事有與我同樣感想,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需要追溯3/3至3/14的歐洲旅遊史時,主動向有關單位通報需要接受居家檢疫,畢竟航空公司與政府協商的「防疫配套措施」是在3/14以後才開始實行(雖然這配套好像等於無套),3/3至3/14飛往歐洲的空服員應該都有外出、皆在外面用餐;甚至有些空服員在航班上載到確診病例,致電有關單位自報需要居家隔離,還是被一句「空服員不在此限」擋在防疫大門之外,不然就是被踢皮球,沒有人有膽下達指令要我們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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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記者會上,有記者就空服員可能成為防疫破口問題直接向衛福部指揮官陳時中提問,結果得到一個似是而非、模稜兩可的解答,以下是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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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問:昨天也有提到說航空公司會要求機組員執行居家檢疫,可是因為他們沒有拿居家檢疫書,所以是沒有強制法律效力的,目前機組員還是可以外出,這部分要如何解決落實航空公司當初提到說要嚴格執行隔離措施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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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答:我再說明一下我們對航空公司的要求,在外站的部分,我昨天有說明,在外站他們有幹部,在機組員的部份也有事務長和機長,所以他們要落實這個管理的部分和督導,回國之後也一樣,公司要盡起這個責任,民航局會負責督導航空公司。他們就是回國之後,第一個因為現在航班已經沒有那麼多,所以已經有在外站逗留的機組員,在排班的時候要往後挪,不要把他們的班表排得太密,要把他隔開;那第二個要落實居家檢疫的部分,就符合居家檢疫的標準,那這個部分是苛責於航空公司跟民航局來做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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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陳宗彥副指揮官的回覆,我想說我們在外站沒有「幹部」,機長在外站期間並不負管理空服員的職責,事務長在回國下班之後也就是下班了,不會再來督導同機組員有沒有出門,我也從未聽聞有同事抵台之後接獲航空公司甚至民航局的關懷檢疫電話。至於班表的密集度,一般我的公司在一個長程航線後,飛抵當天不算,會在之後給予至少兩天休假,不曉得這樣的間隔有沒有辦法抗衡病毒的潛伏期?我們的確有因為航班減少而班與班之間的間隔變寬,不過我在這趟英國之後,放了三天假便有一個長程航線的公司待命,我不知道我能不能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去上班?不知道我到公司以後如果沒被抓飛是否能和公司主管在一公尺內的距離內喝茶聊天?而我若被抓飛了,我就是在疫區與疫區之間漂流的亞細亞孤兒,只有在機上最安全,因為有醫療等級的HEPA濾網為我過濾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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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有自覺不想成為防疫破口,在台灣期間我不會出門,但我還是有少部分同事,在知道了「空服員不在此限」之後,開心地在社團、群組歡呼可以出門買菜、接小孩,並號召有志人士一同報名再飛往下一個疫區。在航空公司與政府協商而沒有任何法令可以檢視所有空服員對防疫是何種心態的情境下,我衷心祈禱他們都能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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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服員的防疫配套與航空公司的巨大資本之爭真的無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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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未必,我們是一個進步而開化的社會,我相信一定有更完善的做法可以達成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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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能不能仿照武漢撤僑包機規格,提供空服員於服勤時穿全套防護衣,且將會與客人產生接觸的服務減到最少,機上僅提供可以外帶直接食用的餐盒及單包裝飲品。由於服務品質因應非常時期降低,機上配置的空服人員就不需滿配,達到民航局基於安全考量的放飛標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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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由於防護衣也是稀缺物資,應該盡量留給醫護人員。若防護衣不足,可否開放足夠的防疫宿舍供服勤空服員在台灣期間住宿?之前有新聞報導盛讚我的公司「竟有這服務」,還引發空服員「搶購」,才剛開放沒多久,名額就被搶光,造成許多沒有搶到宿舍、想出去買菜接小孩的空服員成為漏網之魚,這要請民航局監督航空公司盡快找到可供配合防疫的地點,別再讓空服員「搶不到」。雖然執行此舉必然會引發空服員的人權爭議,因為僅有防疫宿舍、機艙、疫區旅館三地可行,某種程度如同坐牢一般,因此此構想還是需要配合每飛兩至三個疫區,便得以回去居家檢疫十四日的人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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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都是屬於使用外部資源(防護衣、宿舍)來解決空服員防疫破口問題,航空公司應該也能藉由內部排班統計,將願意服勤的空服員分成幾組,降低交叉感染風險,排出可以符合居家檢疫十四日的班表,甚至建立相互監督的通報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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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瞬息萬變,我相信航空公司應對也是措手不及,像是3/15航空公司向政府喊話盼能令機組員免責於居家檢疫,3/17才協商完成發展出防疫配套措施,3/20我飛抵疫區第五天,才真正得到可於房內用餐的餐費金額及指示。但從航空公司協商的內容、發布的新聞稿,皆不難看出,航空公司極大程度的目標不是防疫,而是經營。當然航空公司本來就是為了賺錢而開,但這次的疫情也是一個很好的機會,令我們思考,究竟什麼對我們來說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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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3/16教育部為配合防疫,便公告禁止高中以下學校全面停止師生出國,此禁令一出遭到熱議是否違憲,畢竟憲法保障了人身有遷徙行動的自由;而國民黨籍的苗栗縣議員鄭聚然也在議會質詢時提出質疑,為何苗栗國不能獨立自己製造口罩、為何口罩一定要符合中央統一規格;許多我的公司同仁因為心繫公司存亡,而溫情呼籲空服員即使飛往疫區回國以後也不要向里長通報、或是擔心公司一直以來良好的形象被空服員的護目鏡遮掩,而貼心列舉真正該戴護目鏡的職業是什麼(氣焊、砂輪機切割、醫生看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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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對於台灣社會來說是最重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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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行下效的政令宣導、良好的人民素養,我想,便是我們的民主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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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引用一段保加利亞政治科學學者Ivan Krestev於荷蘭Nexus論壇所講的一段話:「民主並不是以事事正確而聞名,而是在人民失望的時候,能給予他們一套機制去做出反應,使人民用非暴力手段去實行政黨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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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除了防疫速度、健保制度獨步全球,更是華語世界中唯一真正民主的國家。民主會讓社會充斥很多聲音、甚至是太多聲音,不過正也是因為我們在乎所有聲音,在如此紛亂之中還能創造這樣傲人的抗疫績效,我們才更值得驚豔與讚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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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民主的內涵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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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是所有公民皆可參與討論、進而有機會改變我們共同關注的議題走向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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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護理師友人私下向我表示,很羨慕我們可以罷工,他們的勞動條件明明那麼差,卻被綁縛在不顧病人死活的道德柱上,沒法有效做出能改善自己勞動條件的舉措。這次的疫情令我們再度體認到台灣醫護團隊的高品質,我們不能再視而不見於與他們成果不符的回報。台灣能不能從這次疫情中全身而退,更要仰賴他們的專業與努力,我相信他們不會讓我們失望,相對地我們也該為他們發聲,成為他們無後顧之憂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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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力挺醫護人員改善勞動環境以外,我們最切身能做的便是在這病毒肆虐的時刻,做好自主健康管理,別再加重他們的工作負擔。別忘了,除了武漢肺炎的病人,尚有其他疾病及發生意外的病人需要仰賴他們的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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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疫情很可怕,但我卻發覺這對台灣的國際聲望是個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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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國崛起以來,台灣突然變得像是不敢表態的藝人一樣,在政治光譜中找不到顏色,紅外線、紫外線一樣看不到卻知道它存在的角色。論經濟體規模、物產豐饒,我們皆比不上對岸,但我們有一項對岸政權無可取代的軟實力,便是我們在乎每一個「人」,所以我們如此努力抗疫、在整個世界衛生組職不和我們玩的孤寂之中,土法煉鋼地援引過去經驗做到所有可以做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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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會做出怎樣的決定,在於他的底氣。他的所作所為會以底氣為根向上發展;而沒有底氣的人,便容易被最現實的眼前利益給收買。比如說,一個重視環保的人,出門在外會自備吸管、餐具,力求減塑家園;沒有環保觀念的人,則不會計較在乎自己一次究竟用了幾個塑膠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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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在乎台灣的人,會心心念念去做出能守護台灣全體人民的行為;一個在乎苗栗國民的議員,會想要自製口罩家家戶戶發給他們;一個在乎航空公司的員工,便會希望雇主打贏遺產官司自己幫自己補血紓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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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長大令人幻滅,我依舊希望台灣社會再多點美好、再多點不為現實低頭的可能。我們雖然是以資本主義自由市場機制為主的社會形態,但會推行口罩實名制以管控物資數量、慎防發國難財的坐地起價,這便是我們以「人」為本的證據,也就是我們備受國際讚揚的軟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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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做一個怎樣的人?你的底氣又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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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做一個堂堂正正的台灣人,不以擁有廣大的歷史遺跡、根正苗紅的血統為傲,而是以尊重每一個來到這片土地的生命,有自由發聲的權益、有不卑不亢的深邃文明氣質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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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和病毒成為共犯
#防疫台灣人人有責
#支持空服不成破口
#改善醫護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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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感謝「綠絲帶園地」社團、「長榮航空關係企業工會」粉絲頁及「Flying and Traveling with Chennie」粉絲頁 ,你們的暖心意見一直是所有空服員成長的動力,我們一起為台灣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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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專法:還要再改至少本文所列的這些(而且每一條都可以再吵一次)。
修民法:只要改婚生推定和人工生殖法。(因為其他都跟性別無關)
但也希望大家關注性平教育啦
【轉友資訊-為什麼不要專法要民法?】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立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這件事有多複雜。
如果是以修改民法方式,直接把同性伴侶納入「配偶」的定義底下,這樣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一體適用。
但如果是另立專法,那麼顯然就會出現一個新的身分關係定義,而非「配偶」。那麼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都需要重新修法,這樣才能達成你所說的「享同樣的權利義務」。
而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有多少呢?我這邊大概列出一些,大家看看這需要花多久時間一一修法。
注意,這邊大概只佔了所有與「配偶」相關法律的約四分之一,還不是全部。
我知道這些東西長到你看不完,我也是。那為何還要拒絕民法支持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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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同性伴侶,請祈禱你的另一半不會碰上人口販賣
因為在偵查或審理中你無權參與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4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因病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思
此時若有新藥試驗可能是一線曙光
但抱歉,你無權簽署試驗同意書
*人體研究法第12條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同居之成年子女。
四、與受試者同居之祖父母。
五、與受試者同居之兄弟姊妹。
六、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如果你想捐器官給同性伴侶,抱歉不行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
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第9條
待移植者與捐贈者以五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或配偶為限。配偶應與 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到土石流等天災
抱歉你拿不到任何救助金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如果你想登記自己的家為自用住宅
抱歉,不能登記到同性伴侶的名下
*土地稅法第9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你和同性伴侶有自用住宅想送給對方嗎?
抱歉,你的稅率會比較高,因為你們不是配偶
*土地稅法第28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你的同性伴侶是公教人員或公職人員嗎?
抱歉你拿不到撫恤金等等福利唷!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
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受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
註:本法包含協助辦理喪事、公家宿舍暫准其遺族繼續居住、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慰問禮金、遺族遇有婚喪喜慶或重大病害之賀禮或賻儀、各機關需用臨時工作人員優先考慮在清寒遺族中遴選雇用。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41條
本行職員之撫卹金及喪葬費,應由未再婚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
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19條
依本辦法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22條
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2條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你和同性伴侶是中低收入狀態,照顧家中長輩
不好意思,拿不到津貼唷!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3條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如果你拿了同性伴侶的東西,沒告訴對方
結果對方以為被小偷偷走,跑去報警,以竊盜偵辦
後來才發現是你拿走,烏龍一場
但是抱歉,你還是竊盜罪唷!無法撤銷
就算你的愛人原諒你也一樣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九章竊盜罪第324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你想參與選舉嗎?
你的同性伴侶如果是公職人員,不能幫忙站台造勢唷!
異性配偶嗎?當然可以!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你是公務人員嗎?你的同性伴侶發生大事情,你幫不了他唷!
不能留職停薪,也不能請假唷!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
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五、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8條
一次死亡給付,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
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姐妹。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
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與三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與二個月。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與一個月。
發生天災,你的同性伴侶出了事
抱歉你不能自行決定不上班,必須吃自己的假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害,你對司法判決不服
抱歉你無權提出抗告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2條
少年行為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少年法院之左列裁定,得提起抗告︰
被害人已死亡或有其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提起抗告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起抗告。
如果發生類似高雄氣爆的事,同性伴侶沒有災害救助金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你是計程車司機嗎?不准開計程車接送同性伴侶進入機場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25條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停車場接送親屬。
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 為憑。
你的同性伴侶熱心參與消防等民防演練或是天災的救災嗎?
他是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嗎?是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嗎?
演練或真實出勤時,出了事,你沒有任何保障
*民防法第9條及第10條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7條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因病喪失行為能力嗎?
抱歉你不能當他的監護人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殺害,或被侵犯
你無法請求賠償、補償或救助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你和同性伴侶一人工作,一人顧家嗎?
那你無法幫對方健保納保喔!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你的同性伴侶若牽涉刑事案件,你無權為他找律師
你也無權在法庭上協助他
他接受偵訊時也不能陪同
覺得檢察官有不對的地方,你也無權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27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害,屍體勘驗或解剖時不需要通知你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你的同性伴侶在臨終時,你無權替他決定是否接受安寧醫療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小倆口買房大不易,希望政府房貸補貼嗎?
抱歉,同性伴侶沒有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9條
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
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一)有配偶。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
女性同志伴侶,你的另一半如果要生產
你連提出陪產假的權利都沒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繳所得稅時,你就算幫同性伴侶一起扶養他父母
或者同性伴侶的醫藥花費、災害損失,全部不能列舉為扣除額
簡單的說,你們要繳的稅比較多
*所得稅法第14-2條
*所得稅法第16條
*所得稅法第17條
若不幸同性伴侶死亡,你對他的死因有疑慮
你沒有權利要求屍體解剖,驗明真相
*法醫師法第10條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
想替同性伴侶辦信用卡副卡?抱歉不行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
發卡機構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人之條件如下:
二、附卡申請人:
(一)應年滿十五歲。
(二)須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三)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同性伴侶不幸感染傳染病身亡,被政府屍體解剖
你不會獲得任何喪葬補助費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2條
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每一個案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3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住在化工廠旁嗎?碰到毒物外洩,同性伴侶沒有補償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5條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從軍的同性伴侶,軍人保險保不到唷!
發生事故,也領不到任何撫恤金
*軍人保險條例第6條
退伍給付、殘廢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由被保險人就下列親屬中指定受益人: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孫子女。
四、父母。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軍人撫卹條例第4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同性伴侶碰上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
國家不會給你救助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你的同性伴侶是外國人,你們想成家嗎?
護家盟說只要戶籍登記在同一戶就等於成家(扯淡= =)
不過抱歉,外國人不能登記我國戶籍
*國籍法第4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青年農民正夯,你的配偶有一塊農地,一起耕田打拼
抱歉你還是不能加入農會
*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業用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繳了大半輩子的強制汽車責任險
萬一車禍身亡,你的同性伴侶領不到半毛保險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你在同性伴侶的農地上耕作嗎?
抱歉就算你這樣務農,仍舊不能加入農保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2條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四、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從事農業生產者。
你是教師或軍人嗎?發生一些重大事故,不論好事或壞事
你無法申請留職停薪也無法請假喔!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五、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六、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1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任職一年以上,為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
你是現役軍人嗎?抱歉你的同性伴侶不享有水電優惠
你退休死亡後,同性伴侶也拿不到撫慰金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係指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範圍: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撫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家屬,其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
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你是替代役男嗎?同性伴侶若在國外生病或死亡,你不能探病或奔喪!
就算對方在國內,你也不能請假
對方想看病,也沒有補助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3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二、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6條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0條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
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家屬,指替代役役男之下列親屬: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你的同性伴侶正在當替代役嗎?
萬一不幸死亡,你拿不到撫恤金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32條
替代役役男死亡時,除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
前項第一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第二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卹金得給與終身。
你和同性伴侶是公司的股東嗎?
抱歉你不能像其他人一樣,和另一半股份合計,商場上吃虧囉!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主要股東,指持有票券金融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你的同性伴侶是海事人員嗎?
萬一海上的發生意外,你連他的遺物都拿不到!
當然也拿不到補償!
*船員服務規則 第30條
船長將屍體海葬時,應舉行相當儀式及採取不使屍體浮起之措施,並將詳細情形記錄,儘可能為其拍攝遺照,剪留遺髮及保管財物送雇用人轉交其配偶或直系親屬。
*船員法第45條
船員在服務期間非因執行職務死亡或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而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二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船員法第47條
船員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都更正夯,你不小心被都更了嗎?
拿了補償金若是轉入同性伴侶戶頭,會被課稅唷!
*都市計畫法第50-1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勞保繳了半天
你的同性伴侶要是懷孕、流產等,拿不到生育給付
若是因病失能,你和同性伴侶領的就是比人家少
死亡了你的伴侶也拿不到喪葬津貼
更別說遺屬年金給付了
勞保根本白繳!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第54-2條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你是勞工嗎?同性伴侶不幸身亡,抱歉不能請喪假
吃自己的事假,被扣薪水吧!
遭遇職業災害身亡,同性伴侶拿不到死亡補償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時機歹歹,你和同性伴侶都失業了嗎?
你們領的失業補助或生活津貼會比較少喔!
*就業保險法第19-1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你的同性伴侶是文創工作者嗎?
他的著作權在過世後,就沒有任何保障了唷!
*著作權法第86條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著作權法第18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著作權法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以上
這邊大概才四分之一,如果你想另立專法,又號稱「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例如專法稱呼為「同性伴侶」,那麼你就必須把上述那些法律也修改,在「配偶」後面再增加「同性伴侶」字眼。
為何歐洲各國立了同性伴侶法之後,還紛紛又將同性納入婚姻配偶制度?就是因為伴侶法看似給予了與「配偶」相同的權利義務,但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所以很多國家伴侶法通過了,結果同志還是繼續走上街頭,因為政治人物當初承諾的「伴侶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根本就是騙局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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