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有一則新聞討論度還蠻高的,有一位單親媽媽,向牙醫兒子提告,請求他依在20歲時與媽媽簽立的協議書,給付高達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這個金額聽起來有些驚人,不過最後媽媽在這個官司中是勝訴的喔!
整件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這位媽媽在年輕時與先生離婚,隻身扶養2個兒子長大。老媽媽在法庭上表示,年輕時為了養大兒子,她總共舉債了2,000多萬元,包括幫兒子補習、重考及就讀大學牙醫系7年,然而,因為擔心兒子長大之後不孝順,不願意奉養她,所以當年就跟2個兒子簽立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以後經濟獨立的扶養方式。
這份協議書中主要是約定兄弟2人未來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要把執業收入純利的60%,按月攤還給媽媽當扶養費,一直到累積至5,012萬元為止,以用來清償母親對2人所支出的教育費用等開支。
媽媽主張兒子既然取得了牙醫師資格,並且自行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自然應該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既然會鬧上法庭,自然是兒子不願意依約履行。這位牙醫兒子主張,他在簽訂協議書時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而協議書所約定的高額扶養費用,已經超過一般社會的道德觀念,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不知道案情說到這邊,大家覺得要求兒子給付這麼高額的扶養費用有沒有道理呢?
民法怎麼看扶養費?
律師娘先帶大家來看看民法對於扶養費用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也就是說法律上的確是容許當事人透過協議書的方式,自由訂立如何給付扶養費。
當年這位媽媽在與兒子的協議書中,主要是訂立了這樣的內容:
由於2位兒子的父親對他們的經濟、生活起居、學業完全不負責,所以母親耗盡了精神、金錢,單親獨自栽培兒子長大。有鑒於現代的人多無倫理觀念,母親唯恐老來需要仰人鼻息。所以跟兒子約定好,在2人可以自力更生以後,要把收入純利的60%按月逐次攤還母親所支出的費用。
協議書中並訂明該筆金額是5,012萬元,而且須從簽立協議書日起,按銀行貸款計算利息。
日後如2人孝順則可以酌減催討的金額……等等,另外還敘述了遺產分配的原則。(這裡要特別說明,遺囑是有法定的成立方式,不是訂協議書就有效喔!)
看起來,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間可以自由協議扶養費用,協議書又訂得這麼明確,那麼牙醫兒子這筆扶養費用是跑不掉的。
只是兒子認為,母親既然說協議書裡的費用是2個兒子從出生後到成年期間所有的扶養費,包括家用日常支出、未成年時就學、教養費用及母親所付出的時間勞力等折算金錢,照理這些應該是母親對孩子的扶養義務,所以要求兒子要返還法定的扶養費用,是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
雙方協議時兒子已成年,應有能力決定簽不簽
法官對於這則老母親跟牙醫兒子間的糾紛又是怎麼看的呢?
法官認為,這份協議書中雖然提到這筆高額的扶養費用是,老母親照顧兒子花費的經費以及心力,但是目的是在於約定兒子對老母親老年扶養的安排。協議書中,既然是約定自2位兒子可以自力更生開始,才按收入純利60%計算攤還的費用,也記載了將來減少的催討金額及遺產分配之原則,並不會造成牙醫兒子生活上的困難。
而且簽立本協議書的時候,兒子已經滿20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自然可以依其智識能力理解協議書的內容,並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簽訂,既然簽訂了,就應該按約定於自立更生後,扣除開銷費用等支出,按月以收入純利60%奉養母親。
最後法院判牙醫兒子應該履行協議給父母親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
不知道,各位若是這位母親,會採取同樣的方式嗎?
孩子從娘胎出生到20歲,如果母親付出了這麼多,為什麼會擔心兒子不感恩在心,不懂得反哺呢?既然簽了協議書,為什麼兒子卻不願意報恩?按照法院判決裡面的描述,兒子的月收入可是在250萬元以上,不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故事,希望多數人都可以在關係裡找到彼此適當的距離。
手足之間,可請求分擔扶養費嗎?
除了父母向孩子請求扶養費之外,法院裡常見的還有手足之間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案件。
像是雲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一個案件是,一位母親的晚年扶養由兄弟其中一人一肩扛起,其他手足則是以遠居南部、另有家庭須照料等理由,並未負擔照顧母親之責。後來負責照顧母親的那位兒子因為中風的身體因素,已無力再繼續獨力負擔照顧母親,迫不得已就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要求其他兄弟共同扶養母親的調解聲請,並也達成輪流扶養之協議。
不過,本來單獨扶養母親的這位兒子又另外向法院請求其他兄弟依比例分擔他過去十多年代墊扶養母親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但因為無法逐一保留所有支出憑證,而且長期保留憑證亦有實際上之困難,所以就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各兄弟應負擔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
然而,法官調查本案母親在配偶死亡時,帳戶存款大概約有150、160萬元,其後也曾自行支付看護費用,其財產除了生活開銷所用之外,尚有支應購買服飾、親友間紅白帖禮金、孫輩結婚之價值不菲金飾、老家之水電、稅賦、修繕等費用,及捐贈佛堂、寺廟之香油錢等,甚至在農會、郵局仍有幾十萬的存款,所以有相當的現金存款可以自行運用,所以本案母親過去並無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狀況,就駁回了聲請人的請求。
可見目前實務上,對於請手足代墊扶養費用門檻並不低,孝順的部分,還是各自的心意評估能做到多少,不假外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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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過年,對我來說很不一樣。
過年前,我的爸媽正式簽字離婚了。
中間紛紛擾擾的過了好幾個月,但如果真的要算來,大概是紛紛擾擾過了30幾年。這次在離婚的過程中,我們見識到了專業的力量。
真正下定決心,是媽媽開完刀後。具體內容就不多說,離婚總是有各式各樣的累積後,只需要一根導火線便可以引爆。
結婚只要幾百塊就可以登記,多一點幾萬塊拿來辦婚宴,花的時間可長可短,如果登記可能一小時內就可以完成。但離婚就很不同了。
如果是兩方都有意願離婚,確實是簽字就可以。但如果是一方有意願,一方沒意願;或者是一方想要分財產,但一方只想要對方裸身離家,那就會進入訴訟。進入訴訟後,可以選擇要不要請律師。
前陣子跟朋友聊天,兩個人不約而同地說:「一定要請律師」。
專業的真的很貴,但很重要。
也是那時我才知道,原來離婚如果要加財產,法官工作繁忙,不是很喜歡處理這樣的案件,因此會拖很久。而且訴訟要繳交的行政費,會隨著要求的財產金額增減,幾萬塊跑不掉。
而如果是離婚跟財產分配分開來進行訴訟,速度會比較快。
因此,媽媽決定拆開來訴訟。
在準備訴訟資料時,我寫的書也被列為證據之一,倒是令我挺意外的。原來像我這種真實人生的書籍,也可以是一種證據。
在調解庭時,爸爸的姊妹跟著進去,這其實是違反規定的,但因為姑姑們太堅持,委員還是讓她們進去。但所謂吵架沒有好話,現場當然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秉持著小孩不捲進父母紛爭,我們都沒有跟著去,只有律師跟著媽媽一起去。
沒有太多話,就確定了簽字離婚。但在財產處理上,爸爸並沒有想要讓媽媽拿到應有的婚後財產,姑姑們也加油添醋了許多。或許是這樣,導致最後法官無視姑姑們,只對著爸爸說:
「不是因為我是女性,所以才幫你老婆講話。你要想想,你可以在外面專心賺錢,是因為你老婆在家裡幫忙張羅、顧小孩、主持著全家大小事,做著手工跟你一起打拚。你今天要說他什麼都沒有做,錢都是你賺的,這句話就不對。你如果要繼續打官司,可以。但我手上有更多更緊急、更重要的事情,還有其他小孩的監護權要處理、有家暴案要處理,你的官司可能會拖五、六年。如果你覺得你賺的錢都不應該給你的老婆,那你就打(官司)吧。」
我想,爸爸著實上了一課,而姑姑們,我也希望他們一起上這一堂課。從小到大,我的家庭就是吵吵鬧鬧。不是開開心心的吵吵鬧鬧,而是從各種不同的地方,聽著不同人說著我媽的不是。曾經在出社會的某一個中秋節,我用著不流利的台語跟大家說:
「如果今天不做人身攻擊,你們說說我媽哪裡做得不好?」
現場靜默,沒有人說出任何一句話。
我看著現場所有的女性,覺得真是可笑。讓自己的親人家中吵鬧不休、挑撥著他人家庭關係,到底想要換來什麼?
讓我們小孩跟我爸都討厭我媽,到底想要什麼?
說我媽在家裡顧小孩做手工,沒有賺錢給家裡。說衣服都是洗衣機洗、飯是電鍋煮的,因此沒有資格分配財產,這樣說有道理嗎?或許很多人會覺得這些話很像台詞,但確實從我的親戚口中說出來過,我一點也笑不出來,只覺得人生比戲還荒謬。
小時候我們害怕吃東西,因為胖就是應該被罵、被取笑、被打。我們也害怕生病,因為生病會被親人圍著說你沒用。這樣的童年,長大後一句「你爸還沒有長大」就想要草草帶過。甚至,還說我們都被洗腦,這些都是假的。
我又不是楚門,也不是李奧納多,沒有給我片酬憑什麼叫我當作這一切都演戲?連實習生都有錢了,我專業上陣還當我免費?
然而,其實我們都不在意,因為都過去了。
我們真正在意的是,這個社會所謂的公平正義,是不是真的有被實踐,性別平權是不是真的有被保障。
這次離婚,從律師到法官,都讓我看到了性別的公平正義逐漸被實踐著。是的,沒有事情是會自己完成的。
洗衣機可以洗衣服,是將女性從家中解脫出來。但洗衣機不會自己把衣服放進去,更不會自己晾,也不會自己摺進去房間。飯是電鍋煮的,但飯也不會自己進去,而且煮飯要技巧。
問問自己,會煮白飯嗎?就知道了。
我想起小時候有一次我媽帶我弟去住院,要我爸送飯給我吃。我爸壓根不記得我讀幾年幾班,那個中午,我什麼都沒得吃。是老師讓我吃了多出來的營養午餐。在我要準備讀大學時,我爸才赫然發現,我已經高三了,而不是國中生。
結婚是找一個人來互相溝通、彼此求共識,邊發生問題、邊解決問題來過一生的。我希望以後結婚可以變得困難,而離婚變得容易,讓在法律上弱勢的人,都可以勇於承認錯誤,然後重新出發。
最後,法律就是國家訂定的規矩,習俗多半只是道德綁架而已。離婚前後就跟同婚法通過前後一樣,對我們來說,爸爸還是爸爸,媽媽還是媽媽,不會變成雙親一雙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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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或許沒有道德的課程,但是社會在走,就必須學會,不要成為沉默的一員,助紂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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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演藝人鄭家純在29日主持尾牙活動時,遭遇主辦公司老闆性騷擾。當時不單止被老闆言語性騷擾,亦被在場參加者起鬨要求親吻該為老闆。事後鄭家純在社交媒體表示,當晚受到的騷擾不只低級玩笑,「還有更令人不舒服的部分」。她亦補充透露事發當時,台下活動公司對於當時老闆的騷擾不聞不問,同台藝人不單止默不作聲,甚至早在言語性騷擾前就有行為性騷擾的小動作。鑑於當時活動進行到一半,她只好忍着走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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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性騷擾,雖然近年台灣內政部有編印性騷擾防治法作宣導,但是即使有相關法律基礎,實際保護被騷擾的當事人的效果或者亦未如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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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的意識
查看台灣網絡新聞的留言會發現,很多留言者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漠視當事人當時的狀況。置身事外說話當然容易,但是實際身在其中,要脫身又談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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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鄭家純的事件中,不少留言惡意中傷她「炒作」事件,同時要求作為受害者的她提告並公佈涉事公司及嫌疑人,甚至有人認為當時不作出反應是「姑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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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民眾須先了解提告以及公開公司與人名並不是簡單事,隨便公開或者沒法入罪不特止,還可能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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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提告」的法律處理,短則需時數月,長則不得而知。性騷擾案件亦可能涉及三種法例,分別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處理方式分別有:行政申訴、刑事告訴、民事求償、申請調解。對於事件申訴不但要求事主重新回想事發經過,亦要求人證、物證等法律證明。以上述事件而言,在場根本沒有人出面干預涉事人士的性騷擾行為,旁觀者基本上屬於沉默的一群,甚至可謂事件的共犯,要尋求人證幾乎沒可能。即使有願意站出來的人,也未必能夠察覺遠處涉事人士鬼祟的騷擾行為。在沒有監視器錄影下,人證物證也許不足以定罪。再者,在未有提告之下已造成不少責備受害人的聲音,假如事件造成更大反響,對當事人的傷害更加難以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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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有理性的讀者留言,表達對被性騷擾的一方的理解。所謂被性騷擾時要注意的事項實在沒可能達成。人沒法提前知道誰會作出性騷擾行為,受害的當下更要被恐懼與不安籠罩,在群眾壓力沒人伸出援手下,獨自出言拒絕是不可行的事。受害者需要考慮到場面的氣氛,以及日後的工作。為了避免得失客戶與個人形象問題,被性騷擾的一刻大多數情況都只好委屈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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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圈的性騷擾可謂曾出不窮,當然性騷擾亦不只是演藝圈獨有的一物,但往往在評論演藝人受性騷擾時,總會有人為性騷擾冠上「工作的一環」之名。有人指出「演藝圈如泥濘,踏進去就要有覺悟」(筆者強行以較文雅方式詮譯),此言差矣。這種想法認定違法、違道德的性騷擾行為應該存在,實在是世風日下道德淪亡。所謂規矩、要求,不一定正確,更加不應盲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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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看到別人的錢財而情不自禁就能搶劫?
社會大眾應該清楚理解每件工作的性質。演藝人,作為演員或節目演出者,並不包含「性」相關工作。筆者認為2012年在中國的「我可以騷,你不能擾」的反性騷擾口號精準的道出社會價值觀的問題。誘惑並不是性騷擾的藉口,不應該合理化加害人的行為,找理由來開脫。在沒得到許可、藉機動手騷擾等行為,導致事主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被冒犯和侮辱的言行舉止都應該被清晰理解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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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判斷標準不單是受害人的主觀陳述,據《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列明,「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在法律上需要根據事件的前文後理判定,其中幾項重要的判斷標準包括「必要性」、「動機」、「事前事後的互動」、「權力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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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娛樂圈職場的情況而言,權力低的演藝人對於權力高的資方很多時會因為權力不對等,被權利高的一方以利益作為籌碼,導致權力低的一方被逼忍受騷擾以便順利完成工作。這種情況正正是與權力相關的性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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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教育的重要性
解決性騷擾行為與袖手旁觀的心態,需要從教育入手。考慮到較年長的公民或者在他們接受教育的年代,對於性侵害及性騷擾的認知不足,對年輕世代進行教育同時,對普羅大眾進行宣導更為重要。清楚了解性罪行的定義,才能夠在遇到言語、肢體、視覺的騷擾,以至是不受歡迎的性要求等罪行時,注意到相關行為。作為公民,即使是旁觀者都應該挺身而出,舉報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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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例請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律相關事宜請咨詢法務部認可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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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暮雪 Hayashi B.
筆者個人頁@sench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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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圈 #藝人 #職場 #性騷擾 #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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