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有一則新聞討論度還蠻高的,有一位單親媽媽,向牙醫兒子提告,請求他依在20歲時與媽媽簽立的協議書,給付高達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這個金額聽起來有些驚人,不過最後媽媽在這個官司中是勝訴的喔!
整件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這位媽媽在年輕時與先生離婚,隻身扶養2個兒子長大。老媽媽在法庭上表示,年輕時為了養大兒子,她總共舉債了2,000多萬元,包括幫兒子補習、重考及就讀大學牙醫系7年,然而,因為擔心兒子長大之後不孝順,不願意奉養她,所以當年就跟2個兒子簽立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以後經濟獨立的扶養方式。
這份協議書中主要是約定兄弟2人未來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要把執業收入純利的60%,按月攤還給媽媽當扶養費,一直到累積至5,012萬元為止,以用來清償母親對2人所支出的教育費用等開支。
媽媽主張兒子既然取得了牙醫師資格,並且自行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自然應該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既然會鬧上法庭,自然是兒子不願意依約履行。這位牙醫兒子主張,他在簽訂協議書時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而協議書所約定的高額扶養費用,已經超過一般社會的道德觀念,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不知道案情說到這邊,大家覺得要求兒子給付這麼高額的扶養費用有沒有道理呢?
民法怎麼看扶養費?
律師娘先帶大家來看看民法對於扶養費用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也就是說法律上的確是容許當事人透過協議書的方式,自由訂立如何給付扶養費。
當年這位媽媽在與兒子的協議書中,主要是訂立了這樣的內容:
由於2位兒子的父親對他們的經濟、生活起居、學業完全不負責,所以母親耗盡了精神、金錢,單親獨自栽培兒子長大。有鑒於現代的人多無倫理觀念,母親唯恐老來需要仰人鼻息。所以跟兒子約定好,在2人可以自力更生以後,要把收入純利的60%按月逐次攤還母親所支出的費用。
協議書中並訂明該筆金額是5,012萬元,而且須從簽立協議書日起,按銀行貸款計算利息。
日後如2人孝順則可以酌減催討的金額……等等,另外還敘述了遺產分配的原則。(這裡要特別說明,遺囑是有法定的成立方式,不是訂協議書就有效喔!)
看起來,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間可以自由協議扶養費用,協議書又訂得這麼明確,那麼牙醫兒子這筆扶養費用是跑不掉的。
只是兒子認為,母親既然說協議書裡的費用是2個兒子從出生後到成年期間所有的扶養費,包括家用日常支出、未成年時就學、教養費用及母親所付出的時間勞力等折算金錢,照理這些應該是母親對孩子的扶養義務,所以要求兒子要返還法定的扶養費用,是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
雙方協議時兒子已成年,應有能力決定簽不簽
法官對於這則老母親跟牙醫兒子間的糾紛又是怎麼看的呢?
法官認為,這份協議書中雖然提到這筆高額的扶養費用是,老母親照顧兒子花費的經費以及心力,但是目的是在於約定兒子對老母親老年扶養的安排。協議書中,既然是約定自2位兒子可以自力更生開始,才按收入純利60%計算攤還的費用,也記載了將來減少的催討金額及遺產分配之原則,並不會造成牙醫兒子生活上的困難。
而且簽立本協議書的時候,兒子已經滿20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自然可以依其智識能力理解協議書的內容,並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簽訂,既然簽訂了,就應該按約定於自立更生後,扣除開銷費用等支出,按月以收入純利60%奉養母親。
最後法院判牙醫兒子應該履行協議給父母親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
不知道,各位若是這位母親,會採取同樣的方式嗎?
孩子從娘胎出生到20歲,如果母親付出了這麼多,為什麼會擔心兒子不感恩在心,不懂得反哺呢?既然簽了協議書,為什麼兒子卻不願意報恩?按照法院判決裡面的描述,兒子的月收入可是在250萬元以上,不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故事,希望多數人都可以在關係裡找到彼此適當的距離。
手足之間,可請求分擔扶養費嗎?
除了父母向孩子請求扶養費之外,法院裡常見的還有手足之間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案件。
像是雲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一個案件是,一位母親的晚年扶養由兄弟其中一人一肩扛起,其他手足則是以遠居南部、另有家庭須照料等理由,並未負擔照顧母親之責。後來負責照顧母親的那位兒子因為中風的身體因素,已無力再繼續獨力負擔照顧母親,迫不得已就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要求其他兄弟共同扶養母親的調解聲請,並也達成輪流扶養之協議。
不過,本來單獨扶養母親的這位兒子又另外向法院請求其他兄弟依比例分擔他過去十多年代墊扶養母親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但因為無法逐一保留所有支出憑證,而且長期保留憑證亦有實際上之困難,所以就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各兄弟應負擔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
然而,法官調查本案母親在配偶死亡時,帳戶存款大概約有150、160萬元,其後也曾自行支付看護費用,其財產除了生活開銷所用之外,尚有支應購買服飾、親友間紅白帖禮金、孫輩結婚之價值不菲金飾、老家之水電、稅賦、修繕等費用,及捐贈佛堂、寺廟之香油錢等,甚至在農會、郵局仍有幾十萬的存款,所以有相當的現金存款可以自行運用,所以本案母親過去並無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狀況,就駁回了聲請人的請求。
可見目前實務上,對於請手足代墊扶養費用門檻並不低,孝順的部分,還是各自的心意評估能做到多少,不假外求吧!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萬的網紅命運好好玩 官方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往生前的遺言不等於遺囑?有法律效力的遺囑有幾種你知道嗎?父母來不及立下遺囑該怎麼辦?蘇家宏律師教你面對遺產爭奪戰,你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利,原來遺囑這樣寫全部都無效?#遺囑#爭產#命運好好玩#法律#遺言#遺產#瑩真律師 ⭐️【羅霈穎四千億遺產秘辛】►http://yt1.piee.pw/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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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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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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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很久以後,我才理解,黃阿伯在想些什麼。
只是….我懂,黃阿伯的兒女們卻怎麼都不懂。新聞畫面裡,黃阿伯的大兒子在記者神通廣大查來的電話號碼撥通後,才聽完記者的第一句話就把電話掛了
「你好,我是OO新聞的記者,想採訪一下您對有關父親遺產的判決結果有什麼看法。」
(嘟嘟嘟嘟……)
其實,我很想聽聽黃阿伯孩子們的說法,雖然他們已經大到不應該被稱為孩子了,但在黃阿伯心裡,不管他們幾歲,都是還沒教好的孩子吧!
該從哪裡開始說起呢?
是從黃阿伯打來事務所第一通預約諮詢的電話開始順敘動人還是從黃阿伯大兒子打來事務所罵人的最後一通電話開始倒敘精彩?
「我確定這就是我想要的決定,給多少錢不代表給多少愛吧!?」
這是黃阿伯在事務所說過的最後一句話,前前後後他來了好幾次了,每次來都是緊握著那張捏地皺皺的橫條紙,從旁邊一排有裂縫的小洞就知道,他是從某一本文具店都買得到的記事本隨意撕下的,上面歪歪斜斜寫的是他這輩子僅存的財產,身後該如何分配。就是這麼簡單,很多人都不相信。
不管是遺囑、本票、或協議書,符合法定格式就生效,甚至多數的協議書是雙方合意就好,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都有效,沒什麼特定的格式。
「您是可以選擇自書遺囑最省事,只要親筆寫下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就要另行簽名。不過,既然要立遺囑,就慎重點,建議去找公證人公證,避免孩子之間有爭議,為了爭遺產壞了感情,您的一片心意就付諸流水了。」
大律師說這話是其來有自的,黃阿伯每次過來事務所諮詢的時候,帶來的遺囑版本都不一樣,塗塗改改的,讓大律師心驚膽跳,擔心黃阿伯哪天臨終前改了什麼無效的版本來不及給大律師看,黃阿伯卻有他的一番道理:「中華民國的法規還不是年初修了,年底改?與時俱進嘛!」
最近老大做生意賠了錢,他就多撥個一百萬過去,改天老二升遷了,他就抽個五十萬回來,我們看得眼花撩亂,他老人家倒是樂此不疲。
每回他來,大律師總是勸他,趕緊定稿,去找個公證人公證一下。
「公證遺囑,只要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然後由您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您認可後,記明做成遺囑的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您同時簽名,如果您到時因為身體狀況不能簽名的話,可以由公證人將不能簽名的事由記明,用按指印代替,最後加蓋公證人圖記,手續就完成了。當然,如果您希望親自書寫自書遺囑再給公證人公證也可以。總之,別讓自己再朝三暮四、心猿意馬了,哪天,您意外離世,這張沒公證過的遺囑雖然有效,但難免讓子女們有爭執,畢竟您不是按照法定應繼分下去分配遺產,甚至哪天改一改還侵害特留份,雖然遺囑還是有效,繼承人有爭執也可以聲請鑑定筆跡,但您不是埋了個禍端給子女嗎?」
當然,光是解釋給黃老伯聽,法定應繼分是沒有遺囑的狀況下法律規定每個繼承人的應繼承比例,及即使是被繼承人也不能自由分配遺產,除了繼承人有法律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還是得保留一定比例的法定特留分給每個繼承人,大律師就跟黃老伯吵了一下午。「錢是我賺的,我XX(消音——)的不能自己決定要怎麼分,我們是專制國家嗎?」
黃老伯混著鄉音的罵聲,迴盪在會議室的那一刻,在我們得知黃老伯離世後,又彷彿在我們耳邊響起。
「為什麼你們唆使我爸爸訂這種沒有效力的遺囑?你們不是律師事務所嗎?不知道法律上有特留分的規定嗎?也沒有見證人,也沒有公證人,誰知道是真的假的?你們律師是做哪門子的事情啊!」
沒錯!最後,黃老伯還是沒去公證,也不能怪他,他自己都不知道哪個版本是最後的版本嘛!倒是在遺囑裡夾了一張事務所的名片,讓他的大兒子辦完後事整理遺物時,看到這份顯然侵害他的特留份比例的遺囑後,有個傾洩怒火的對象。其實黃老伯一意孤行,律師根本就無從置喙,他堅持,他賺的錢他有全權處理的權利,他不相信子女敢造反。
「問題是,每個人只相信他願意相信的事實,分得少的人就認為,這遺囑肯定有問題!」
大兒子堅持遺囑無效,於是希望按照法定應繼分來分配,也就是說,在黃老伯已經喪偶的況狀下,三個子女各分得三分之一的遺產。
不過,在黃老伯親自書寫遺囑,格式也都符合法律規定的狀況下,侵害特留分並不會讓遺囑無效,只是特留分的部分可以請求從其他的繼承人拿到的遺產裡扣除,當然,還是少於法定應繼分,以子女而言就是少了二分之一,黃老伯雖然不是留下什麼金山銀山,但也足以讓這三個子女大打出手、鬧上公堂,甚至連找不到大新聞的記者,也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來報導
一下剛出爐的判決。
「為什麼黃老伯就是這麼堅持呢?」我關上電視,回頭問問躺在沙發上翻雜誌的大律師,這是我們一年前和黃老伯周旋的疑問。
「後來我想明白了。」是嗎?我倒想聽聽大律師的高見。
「父母親對孩子就像是面前擺著幾盤沙,總想著怎麼把這盤的沙撥到那盤去,讓每盤沙都一樣多,才顯得公平,殊不知,對多數的子女而言,這才叫不公平。」
嗯!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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