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作業一條龍 文化部官員廠商手牽手一同考察趣
文化部前人文及出版司司長朱瑞皓收受出版商賄款,助業者取得補助與標案。犯罪模式大抵可參看朱員等人的出國考察報告。先由承辦人花兩個月籌畫(如簽辦公文上呈),幫廠商弄筆錢,再一起出遊花用,吃喝拉撒睡都由專人安排妥當,「黑錢」輕鬆落袋。
朱員出國期間,除了薪水照領,還可支領差旅費,一路上多餘的開銷,很可能也由廠商埋單。但這些費用,全〜部〜都〜來〜自〜您我的納稅錢。
〈2015 年第十一屆海峽兩岸圖書交易會考察報告〉摘要
一、 啟動
此階段在考察前 2 個月即開始著手,以整合管理方式進行:
(一)制訂並簽准考察計畫:包含考察內容、範圍、方向、對象、時間、成本、行程以及風險預估與控管,並與此次同行指導的朱副司長瑞皓、申請補助廠商臺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盧欽政等討論考察內容與方向,並聽取意見。全案於 104 年 8 月 5 日簽奉核准。
(二)透過臺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聯繫參訪機構及單位,並代訂當地飯店事宜。
(三)透過迎家國際旅行社代訂航班機位,並自行購買公務差旅平安險等行政事宜。
二、 規劃
此階段在國內啟動考察計畫後進行(到出發前 1 日):
(一)整合管理:根據事前針對海峽兩岸圖書交易會資料蒐集、臺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聯繫情形、與朱副司長瑞皓討論結果,以及司長等各級長官行前指示,修改並精進此次考察計畫,以符合最新狀況。
(七)溝通管理:針對臺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安排之不同參訪訪談機構、人 員,擬定參訪計畫及訪談題綱,並事先取得訪談機構與個人對訪談內容之同意,且確定其已充分理解訪談內容。
#朱瑞皓
#收賄
#貪汙
#補助
#文化部
#出國考察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59的網紅楊正中,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議會沒刪花博預算,希望市府能照議會附帶意見執行。 2.花博原稱不徵收民地,如今需不需要徵收? 3.台中市成為欠稅天堂?欠稅大戶只要簽奉核准就可免限制出境? 4.台中市未登記工廠無法就地合法,原不比彰化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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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屯區三光里電線地下化工程協調會】
三光里(九龍街、三光一、二街、北屯路212巷等),多年來經由林瑞芳里長、本服務處、盧立委共同努力不懈爭取下,終於在今年3月份開始進行地下化工程。
而最困難的電箱基座位置,經由里長與服務處同仁一一協調克服,不料工程進行至上個月,林里長反映工程似乎停擺,經與台電聯繫後方知,因九龍街路面重新翻修後管制一年不得開挖。
今早,特別與盧立委服務處邀請台電設計科柯科長、工務一課廖派工、建設局管線科、經發局公用科等單位,至里長辦公處招開協調會,達成協議:
1.下周請台電公司重新送件至管線科,基於公共建設由管線科簽奉核准開啟手孔進行線路工程。
2.開啟手孔完成線路工程後,台電必須完成手孔覆蓋下地。
3.如管線科在9月15日前核發路證,台電允諾在106年12月15日前完成九龍街、三光一街、三光二街、北屯路212巷等處地下化工程。
#感謝台電前後任處長各科長多年來協助
#感謝盧立委協助
#三光里將無電線電桿
簽奉核准 在 黃暐瀚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馬英九出境釋疑
昨天寫了「蔡總統為難,但蔡總統不說」 https://goo.gl/kZh3GL ,有關這次馬前總統申請前往香港演講的規定與細節,都已經交代清楚了(還沒看文者,煩請先看文,以利此篇討論基礎,謝謝)。然而,一早起來, 還是看到許多網友質疑「規定怎能牴觸法律」?顯然有些細節,可能還是得細列條文,仔細的說。
1 、「施行細則 」高於「總統府規定」?
這個是最多人提出的意見。
既然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20日前」提出申請,就算總統府的「退(離)職涉密人員申請出國(境)規定」是「15日」,也沒有用,要以法律優先。
這個說法的概念,基本上應該沒錯,但大家有把「施行細則」第32條看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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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施行細則 第32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包括於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或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且該國家機密已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核定者。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出境,應於出境二十日前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料,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提出申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並將審核結果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之。但申請人為機關首長,或現任職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者,其申請應向上級機關提出,並由該上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予以准駁。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經核准始得出境之人員,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繕具名冊及管制期間送交入出境管理機關,並通知當事人;有異動時,並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及當事人。但機關另有出境管制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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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看這最後一句「但機關另有出境管制規定者,依其規定」,除了本文的20日規定之外,文末還同時明確規範,「機關另有出境管制規定者,依其規定」,那總統府有沒有「另有規定」呢?
有的。
總統府「退(離)職涉密人員申請出國(境)規定」
建議於出境前15日,將申請文件寄至總統府人事處,以便依規定於預定出境當日之10個工作日前,簽奉核准後,函送內政部移民署辦理解除管制事宜。
1 前15日(含當天)
2 建議於(沒有強制性)
所以,馬前總統辦公室,在6/1提出6/15要出境,這是「完全按照總統府的目前的規定」,完全沒有問題,一直到我的臉書留言「違法」、「命令不能牴觸法律」芸芸的網友,得先搞清楚這個關鍵的基礎。
2、馬英九自肥「修訂」出境規定?
這個論點很有趣,所謂「馬英九為自己量身訂做」,得分別從「自己」跟「量身訂做」兩個角度來談。
A:馬英九自己修訂現在的出境規定?
國家機密保護法,2003年啟用,但2008年才適用於總統,所以有關總統卸任後的出境規定,當然只可能「2008之後」才會制定。2008年之後的總統,就是馬英九,一當八年,所以這個「卸任總統出境規定」,只可能是在「馬英九總統任內」制定,不然還可以在誰的任內制定?
B:量身訂做,「自肥」改成15天?
總統府的規定,就是15日。某些民眾抱持「為什麼要從20天改成15天」?那是忽略了施行細則早已明定,各機關可以各自規定的原文。有的10天,有的15,還有20天的,都是規定,只要承辦單位有辦法「完成收件與審理」,都不是問題。
部份網友一直拘泥於天數的差別,卻不討論重點仍在「需要報備審查」。如果馬英九真要「自肥」,好方便自己卸任之後「出境」,那他該「自肥」的,絕不是把20天改成15天,而是應該改成「卸任總統出境不需審查報備」,這才算「肥到」,不是嗎?
況且「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規範的「涉密人員」,並非單指「總統」一人,還有很多其他的官員與承辦人員,都在「涉密」之列,卸任或離職後,出境都得備查,這才是法條的真意,一再糾結於「為什麼20天變15天」,甚至變成10天,都沒有意義。重點還是在於需不需「送審」?要不要「報備」?而不是到底該「幾天前」提出申請。
事實上,馬英九卸任之前,就已向總統府人事處,詢問了相關的規定,人事處告訴馬前總統於「前15日」提出申請。所以這次決定要去香港,就按規定,於6/1一早找人親自送件,何來違規之說?
也就是說,蔡總統當然可以下令否決馬前總統的出境申請,他有權。但網友不必一再拘泥於「時間來不及」「違反法律規定」這兩件事情上面,這兩個問題,根本不是問題。
至於洩密,需要花多久的時間?甚至需不需這麼大老遠跑一趟去香港,才有「機會」洩密?大家對馬前總統看法不同,評價迥異,自然無法在同一個時空中對話。
就事論事,理直氣和,能去?或不能去?將是蔡總統的決定。不管給不給去,「卸任總統」的出境相關規定,大家都需得明白。
暐瀚 2016-6-4 de 台北
國家機密保護法 (26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03
國家機密保護法 施行細則 (32條)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26648
#蔡英文 #馬英九 #國家機密保護法 #15日 #香港 #出境
簽奉核准 在 楊正中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議會沒刪花博預算,希望市府能照議會附帶意見執行。
2.花博原稱不徵收民地,如今需不需要徵收?
3.台中市成為欠稅天堂?欠稅大戶只要簽奉核准就可免限制出境?
4.台中市未登記工廠無法就地合法,原不比彰化的彈性。
簽奉核准 在 Re: [討論] 公文**說明項的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linchainwen (1000)》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公文**說明項的問題
: 時間: Sun Nov 1 00:50:35 2009
:
: 我當公務員7-8年,每次簽公文的內簽
: 在主旨末端一定是寫"簽請 核示"
: 在說明欄一定是寫:
:
: 1依據....函辦理...
: 2依據....指示辦理...
: 3本案業於X年X月X日奉核在案。
:
: 現在問題來了,大家覺得"奉核在案"---
:
: 是指前案長官已經批准?還是沒批准?還是附帶條件批准?
:
個案認定.
: 又如果是附帶條件批准,
: 說明項下的其他二、三、四應該會提到當時的附帶條件吧....
看你要陰誰.......
: 現在有一個問題,有一份B公文說:
: 本案業於X年X月X日奉核在案(A公文),擬請撥付相關款項...........
:
: 錢也撥了.........首長也核章了...
:
:
: 結果後來調出A公文一看,A公文寫著:核退再議!-----一樣首長有核章
亂七八糟!!
: 嚇死會計、出納、還有我.......
: 後來首長說,承辦人調公文、請他補...核退再議..........
:
: 但是承辦人堅決否認有此事...........
: 整份公文價值500多萬....
:
: 大家覺得要怎麼處理呢?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19.145.119
: → guast:A批示:核退再議,那就是未准撥款吧? 59.117.193.191 11/01 01:52
: → guast:撥款通常都有要件,繳交啥收受啥或驗收之類 59.117.193.191 11/01 01:54
: → guast:如撥款前提未獲准,而是再議,那就不能憑撥 59.117.193.191 11/01 01:55
: → guast:但若後來撥款公文連首長也准了,那就算認帳 59.117.193.191 11/01 01:58
: → steelfinger:這種事本來就該檢附影本,自己白癡 140.116.220.1 11/01 09:56
: 推 yokoyah:請款時就要附核准函的不是? 61.225.121.11 11/01 13:29
: 推 isHsin:查有沒有調案的紀錄不就好了!? 218.169.51.203 11/02 13:17
簡單講,貴機關根本就是一個"亂"字可言,有空從上到下
一起搭遊覽車去調查站喝咖啡算了.
更何況台端已任公職許久,相關簽稿遣字用詞還是廢到這程度
看來可以函請土城幫貴機關留幾間 VIP ROOM 比較妥當
首先:
1.是簽?還是函稿?? 簽就是簽,絕對不是"公文",只有"稿"才可以作為
公文的依據.
就算依照資訊公開法,一般人也只能調函稿,不能調簽.
2.要給錢的簽,都沒有先簽會會計主計??
3.要撥錢的簽,不附上"原本首長簽准"的簽影本??
4.本案承辦人是你還是別人?? 整個看不出來.
簡單講,請先釐清 A 是公文還是簽? B 是公文還是簽?
A 公文(簽?)承辦人是誰? B公文(簽?)承辦人又是誰?
A 公文有無簽轉函稿?還是直接文存? 若有轉發函,內容又是如何??
B 公文有無簽轉函稿?還是直接文存? 若有轉發函,內容又是如何??
若今天 A 公文有簽轉函稿,那既然首長(假設)簽核退再議,那發公文
的內容又是如何? 是不是退再議?
若是退再議,那 B 公文又有何膽量寫說 A 公文核准給錢,所以才來討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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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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