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女大生命案 補償通過】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去年10月遭殺害,家屬跨海提出犯罪被害人補償。橋頭地檢署審議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遺屬範圍,同意補償申請人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共約新台幣200多萬元。橋檢表示,目前待申請人提供資料,即可完成後續程序,並將補償金匯款至申請人指定帳戶。另外,因為是國家先支付犯罪補償,所以法條有限額規定,不足部分仍可由被害人遺屬對被告要求賠償。😢😢😢😢😢
#隨機擄人
#犯罪被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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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初兩名在日本語文學校就讀的台灣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被發現遭殺害於宿舍,因犯罪行為發生於我國境外、不受我《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保障,成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距受害事件即將一周年,今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林佳龍等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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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是減少傷害的第一步」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今日上午舉辦了第一場 #教育訓練-「建構友善的犯罪被害補償機制」。今天到場參加研習會,除了表達自身的經驗,更希望傳達被害人在現行保護制度中可能遭受到的二次傷害。
我們肯定犯保協會今日舉辦這樣的研習,經過這麼多年,終於有了第一場教育訓練!其中有幾位檢察事務官的分享讓我印象深刻,過去我曾經提過,檢察人員在審理補償金時所受的訓練不一,過於粗糙地的詢問可能無意間再次揭起被害人的傷疤。
例如我自己就曾經被問過:「請問你現在還會悲傷嗎?」、「你的悲傷有沒有影響到你的生活?你們還吃得下飯嗎?你睡得著嗎?」
而研習會上的檢察事務官針對這樣的問法,分享自己的經驗,他們可能會換一種說法:「你最近過得還好嗎?」、「事情發生對您的生活有沒有什麼影響?」
即使只是簡單的抽換詞面,其實都比:「你還會悲傷嗎?」這種粗暴的問法好上許多。透過類似的教育訓練與交流分享、正視現行制度的問題,才能真正改善被害人的困境。
透過今日的研習,我得知了目前犯罪被害補償審議機制中,對於過去較為人詬病的 #審議時間過長,甚至 #逾期未結案 的問題,如今初步 #獲得改善!
比起過往,逾期案件量稍微下降,例如新北地檢署從去年 1 月逾期 112 件,到去年12月降低至 39 件,顯見我們的監督有一定的功效,且地檢署也是有足夠的能量做到。但是,癥結仍在於法制面,目前的《犯保法》必須大幅度地修正,才能讓承辦的第一線人員獲得支持。
另外,根據犯保協會的調查,受理補償金申請的過程,發生許多 #言語傷害被害人 的案例:
「為何不跟對方和解?執意申請被害補償金,是不是很想要拿錢?」
「你不是法律系的嗎?你自己不知道嗎?」
甚至,在後續的審議過程中逐一檢討被害人,或者認為案情不算嚴重,而出現令人不可置信的討論:
「只是摸一下又沒什麼關係!」
「被害人在按摩店工作,是不是做黑的才會被性侵?」
「從下午喝酒到晚上,被害人被性侵,是不是自己也有一點責任?」
我認為,即使是為了確定補償金發放是否合宜,都不應該提出這樣的問題。這樣的問法和審議,對被害人及家屬無非是再一次的打擊,讓他們在經歷犯罪事件的創傷後,再次遭遇被國家和制度遺棄的無助感。
這也是我們過去一再重申,對於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需要有溫度的連結,真正從被害人的角度,去看待整件事情。
其實,早在 2019 年法務部委託研究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中就點出,目前的犯罪被害補償機制,應該從申請人為出發點,重新設計申請及審議流程,避免申請人來回往返、多次出庭陳述、經歷漫長未知的等待、找不到聯絡窗口等等。
而透過這樣的研習會議,讓大家能一起分享實務經驗、把問題攤開來討論。我希望,未來我們的國家,在對待犯罪被害人時,能夠讓制度更加友善與同理,讓長期未被正視的沉痾,能夠逐步獲得改善。
期待未來這樣的研習會議,能夠定期且持續地舉辦,這也是讓犯罪被害人保護,朝向減少傷害、更多理解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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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針對台南市長黃偉哲送超大支票給被害者家屬發表了一些想法後,我收到了一些不同的意見,藉著這個機會,我想來談談自己的經驗。
首先,昨天那篇文章的重點,是我認為黃偉哲市長沒必要在媒體公開場合上將印製出來的大型支票送給受害者家屬,無論是於情還是於理,這樣的做法都可能是再次地傷害家屬。
為什麼?因為並不是所有看到新聞的民眾,都如大家想像中的那麼「理性」。
當初在我們的案件發生後,我很感謝犯保協會主動提供了協助,他告知我們可以申請所謂的「補償金」。這個補償金是《犯保法》所訂定,提供給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一筆「補償」,犯保協會提供了申請文件讓我們填寫。
然而,在送出不久後,協會便「告訴記者們」,我們已經申請補償金,也告訴記者們,可以申請的最高額度為多少,犯保協會將會加緊審議。
這一切看似合理,但沒想到新聞一出來後,卻是我們惡夢的開始。
有「熱心」的民眾為孩子的離開「打抱不平」,認為事件才剛發生,我們夫妻就如此大動作、快速地請領高額補償金,根本是「居心叵測」,更有民眾直指我們是「謀財害命」、「自導自演」了一齣悲劇的發生。
甚至有網友截了許多攝影機畫面給我,自顧地沙推幾分幾秒我們安排哪一台車出現,讓行為人下車;幾分幾秒哪一台車經過,掩蓋了當時的畫面,霹哩啪啦一堆。
更有網友寄給我法條,告訴我「謀殺」的罪責有多重,也告訴我認罪可以減刑,是依據哪些法條。當然也有寄給我經書,告訴我願意悔改,自首之後,吃齋唸佛迴向給孩子,佛祖會原諒我的;也有送聖經,告訴我願意改過向善,天主會原諒我的。
諸如此類的騷擾,不勝枚舉,就這樣,持續半年之久。
在那半年多的時間裡,我們不只要努力走出傷痛,更要面對這些無端的指控與責難,就只是因為一個自以為是的「政績宣傳」,告訴媒體,你們做得有多好、有多值得被讚頌。
當時,我內心吶喊著:你們這些高官顯貴,能不能放過我們?
其實不只是我,身為被害人家屬的姑姑 王薇君 當年也是這樣走過來。在姑姑家裡的事件發生後,犯保協會好意催促她去申請補償金,但這個申請補償的舉動,也被做成了幾則新聞,造成許多不理性的輿論指責姑姑,認為她那些痛哭失聲的模樣只是為了搏得國家賠償。
這是何等殘忍的「正義」?
在當時,這些都僅僅只是簡單新聞露出,就能造成如此巨大的效果,甚至還不是一張大支票手板如此大張旗鼓。
我想說的是,對於政務官、政治人物來說,你的一個政績宣傳,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來說,不僅將他們推上第一線擋子彈,更可能再次將他們推入深淵。
我在意的,從來不只是善款為什麼還沒撥給家屬,而是被害人從來都不該是任何人宣傳政績的工具!
所以,當有人指責我介意的支票請領的工作天數,事實上,更是突顯了這整件事的問題核心:「不理解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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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兩名在日本語文學校就讀的台灣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被發現遭殺害於宿舍,因犯罪行為發生於我國境外、不受我《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保障,成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距受害事件即將一周年,今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林佳龍等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中殯葬費於20萬元以內者,不必檢具憑證,法務部即逕行核准,優先核發給遺屬。
本次犯保法已在司法委員會完成修法,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有關境外國人被害身亡,只要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20萬,並將此項修正溯及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者,也將適用於今年初二位日本遇害女學生個案。
犯保法從制定到現在近15年,林佳龍認為,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犯保法保在障人權上是空有其法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多數被害人以自己的生命、身體與健康付出慘痛的代價,以喚起犯保法要不斷的修改,他也了解法務部認為犯保法的修正涉及法律體系很大變革,如果沒有大的翻修無法符合社會的期待。林佳龍當場要求法務部陳明堂次長允諾明年九月將犯保法整體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並做成委員會決議通過。法務部也表達將遵循決議,盡速完成。
行政院所提犯保法修正草案,對於海外因國人故意殺害國人,其家屬才得以申請扶助金20萬。林佳龍表示,認同法務部於現行補償機制外創設「扶助金」制度,但「為德不卒」,需要國人殺害國人才得申請國家奧援,這完全與國家維護國民責任的精神相違背,實在不應以加害人為中華民國國民為限。林佳龍也提出修正動議,修正加害人不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並獲得委員會通過。
本次犯保法已在司法委員會完成修法,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有關境外國人被害身亡,只要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20萬,並將此項修正溯及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者,也將適用於今年初二位日本遇害女學生個案。
台中民間社團在2013年1月5日,距離日本女學生遇害事件發生屆滿一年,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正案也已經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通過,在台中市文英館舉辦「百合條款音樂會」,用音樂傳達此件心痛的事故帶給社會的深入反省與法律制度的檢討。
林佳龍指出,外國人在台灣都列入境內的保護,我國國民在國外受害卻沒有列入保護,除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外,也涉及行政作為,政府以公權力不夠或以權限為由互踢皮球,採消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顯露出行政部門各自為政,無法苦民所苦的官僚氣息。林佳龍在自己的提案增列駐外單位的協力義務,也修正行政院版條文,增列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相關權益,促使外交部與相關駐外單位扮演為轄外國人服務角色,主動提供必要協力。
當受害事件發生後,媒體若在毫無根據下錯誤報導,對痛失親人的家屬來說,是一種二度傷害,也無法還給受害者一個清白。林佳龍提出修正草案課與媒體責任維護被害人隱私權,審查會也通過對行政院版修正。未來被害人或其親屬如認為媒體報導有錯誤時,得於報導播送或刊登之日起15日內要求更正。媒體應於接到要求後15日內在該報導播送之原節目或同一時段之節目或刊登報導之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若被害人或其遺屬因媒體報導受有損害,媒體及其負責人員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中殯葬費於20萬元以內者,不必檢具憑證,法務部即逕行核准,優先核發給遺屬,法務部相關單位也要主動告知遺屬應有的權益。
這一修法林佳龍稱為「百合條款」,即是以二為受害者之一林芷瀅的日文名字來為這次修法定名。林佳龍表示,這是讓這起事件被害人的犧牲能有所代價,同時也讓未來在境外因犯罪而被害的台灣人民都能得到政府應有的體恤與補償。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申請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23)日上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議,林佳龍委員就今年初我國兩名留日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遇害乙案質詢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林佳龍委員表示從年初以來便積極協助被害者家屬赴日處理調閱資料等後續事宜。而此一個案,也凸顯司法互助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實施之後出現了一些適法性問題。林佳龍委員已提出相關條文的法律修正案,及提案要求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以單一窗口協助被害者家屬進行法律等相關事務之交涉,並酌予補助部分費用。會議中多數委員相當認同林委員的提案,並決議建請內政部和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提具體措施,以完整保障國人權益。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删除互惠原則後,非我國國籍而在我境內被害者,如外國遊客,甚至非法入境者都可能申請被害補償,然如本案擁有我國籍而在國外被害者,卻無法適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被害者家屬而言,需強忍傷痛,花費心思和資源去面對漫長的司法及求償過程,林佳龍委員要求外交部和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應建立單一窗口,以專案整合的方式積極協助家屬,他也委託專家學者研議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除了希望能及時協助此一個案,針對法條中對於國人於境外遇害卻無對等保障的情況也能予以改善。
林佳龍委員表示兩名被害者的家屬都非常善良,也很為他人著想,對於加害者一直相當包容,故讓外界誤以為本案已解決,但事實上加害人張志揚的父母卻對此事不聞不問。政府相關部門的態度也十分消極被動,如被害人家屬想取得加害人的身份證字號以進行假扣押等求償程序,外交部和法務部卻以保護個資為由互踢皮球,致民事求償的作業延宕至今。林佳龍委員強調,賠償金額並不是求償重點,而是藉此釐清責任及恢復當事人的名譽。本案純為一件謀殺案,而非感情糾紛,與部分媒體對本案的報導有所出入,新聞報導逕冠以情殺案件,對被害者名聲和其家屬已造成二度傷害。
日本的偵查調查報告業已出爐,大致確定本案為謀殺性質。林佳龍委員詢問吳次長,是否能夠成立單一窗口來協助家屬處理善後?另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法方向,林佳龍委員提出為避免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支付對象範圍過廣,建議參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二項除戶規定的精神,將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犯罪被害人,如長期旅居海外之僑民,即使仍具我國國籍,仍排除於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對象範圍。
同樣地,凡非我國國籍而在本國領域被害者,宜排除偷渡等以不法方式進入我國領域者或是短暫停留者,如觀光旅遊,限縮為「合法居留或定居」之非中華民國國籍,始屬得申請被害補償的範圍。對於國人的在境外與非我國籍人士在我境內的法律保障將形成較為對等的狀態。吳次長答覆按現行法律,國人在境外遇害死亡或重傷目前無法獲得補償,但法務部願意提供心理輔導與法律諮詢等相關協助。法務部無法赴日直接提供協助,只能在國內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給予扶助,他認為成立單一窗口並無必要。委員會仍堅持成立專案小組來做好跨部會的分工與協調,以協助家屬進行司法求償作業確有必要性。吳次長亦提到法務部正在研議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條文中有關犯罪被害的補償對象,另對於林佳龍委員提議在我國境內非合法居留應排除於補償範圍之外等相關意見,均會納入研議修法的重要參考。
更多內容:http://www.citylove.org.tw/parliament/33-sowf/404-2012-05-23-13-4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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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申請 在 [新聞] 台灣第二件國民法官案:酒駕致死7年2個-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1.媒體來源:《報導者》
2.記者署名:
文字/張子午、陳潔、黃浩珉、林雨佑、曹馥年
攝影/林彥廷、鄭宇辰
核稿/李雪莉
數據整理/柯皓翔
責任編輯/陳思樺、張詩芸
3.完整新聞標題:
台灣第二件國民法官案:酒駕致死7年2個月重判,酒害問題仍待解
4.完整新聞內文:第一起國民法官酒駕致死案於今日(7月28日)宣判後,參與之國民法官與
職業法官舉行記者會對外說明審理心得。(攝影/林彥廷)
今日(7月28日)下午1點半,國民法官第二案、也是全國首起國民參審的酒駕致死案件於台
北地方法院宣判,被告李佳修因觸犯《刑法》第185-3條,判處有期徒刑7年2個月,可上訴
。本案也是首度有被告擔心國民法官被媒體報導影響心證,拒絕接受國民參審,然而被北院
以判決有「公共利益」的理由駁回。
台灣酒駕致死人數雖逐漸減低,但近10年平均每年仍有270人(2022年統計數字為最低點,2
014年統計數字為最高點,有534人),不幸因酒駕車禍死亡;儘管歷年來持續修法重罰,據
統計,6成被告刑度低於最低本刑3年,因此質疑法院輕判的聲浪不斷。今日台北地院國民法
官判出7年以上的刑期,會帶來什麼樣的改變?《報導者》全程記錄連續兩日的審理過程,
並探詢酒害的根本性問題以及可能解方。
去年(2022)11月14日凌晨4點到4點半左右,從夜店及酒店離開的被告,23歲的李佳修,在
酒測值高達1.085毫克下,無照沿忠孝東路向西行駛,在剛過行政院的地下道口撞翻前車,
導致駕駛,25歲的王孝展死亡、另一名女性乘客受傷。在警方趕到現場時,李佳修作勢攻擊
,被警方開槍擊中腿部送醫。台北地檢署依酒駕致死罪起訴李,於今年3月8日移審台北地院
,成為北院首件國民參審案。
事發後此案件即被媒體大幅報導,此案在起訴後,被告認為已認罪的情況下,並無證據需要
調查,而國民法官會受偏見影響,請求直接由職業法官判決,聲請不採行國民參與審判。台
北地院則以酒後駕車肇事致死的判決「為國民所關心之事」、「具有公共利益」等理由駁回
。
由於杜蘇芮颱風逼近,原訂3天的程序,縮減為7月24日到7月25日,連續2天密集審理中,除
了現場證據、犯罪事實並傳喚5位證人,清楚呈現酒駕被告與友人凌晨疑似在忠孝東路上競
速,失控撞翻前車導致一死一傷的細節。
經過7月24日到7月25日連續2天審理後,於7月27、28日進行評議,28日下午宣判後,台北地
院召開記者會,由審判長兼受命法官林鈺珍、陪席法官吳玟儒和洪甯雅,以及10名國民法官
(其中4名為備位國民法官)一同參與。
林鈺珍指出, 本案犯罪事實並無爭議,但被告是否符合自首減刑要件則成為討論焦點。被
告雖在車禍現場時曾坦承犯罪,但員警認定李當下面光通紅、酒氣濃厚,故不符合自首要件
。且李佳修尚未與被害家屬和解,也未取得家屬原諒,也不適用修復式正義減刑要件。
量刑部分,林鈺珍代表合議庭發言表示,被告犯行前玩樂飲酒,又駕駛車輛以接近百公里時
速在街道上行駛,事故發生後也並未第一時間救助被害者,犯行嚴重程度屬於中度偏高的範
圍。檢察官雖求處7年6個月至9年刑期,但合議庭認為,被告家庭關係疏離,家庭功能不健
全,更生可能性稍低,因此僅微幅下修檢察官求處刑期,改為7年2個月。
《報導者》蒐集3年來酒駕致死判決,發現平均為3年3個月,與過去外界批評輕判的刑度大
致相符;7年以上只有14件,占比為7%,57%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有近4成可緩刑。
國民法官:「若覺得這樣判決很恐龍,我會推薦他來參與」
7月25、26日,台北地院於寶慶院區審理李佳修酒駕致死案,另開延伸法庭全程轉播。(攝
影/鄭宇辰)
林鈺珍表示,此案國民法官參與程度高於預期,報到參與候選者接近5成(法院未公布應報
到人數),比過去模擬法庭還要高出許多。此案評議的重點是自首與量刑,林鈺珍認為,國
民法官都能對證據充分表示意見,不會因沒有法律專業知識有所影響,反而是職業法官從國
民法官身上學到東西。她舉例評議過程中使用「便利貼」的方式進行討論,法官們各自寫上
量刑的重要跟次要理由並貼在白板上,她發現同一個理由會被不同法官排在不同重要性,像
是「酒後駕車致死的對象是陌生人」,原本她自己放在量刑次要理由,但有國民法官表示「
酒駕撞死的人是無法選擇的,重點應該是被害結果」,林鈺珍坦承被說服,「這也是國民法
官的重要性。」
3名職業法官發言完後,多名國民法官發表參審心得,大多表達被抽選成為國民法官時,原
本一度擔心影響工作或法律素養不夠影響判決而抗拒,但實際參與後卻得到很多收穫。一位
國民法官表示,原先他以為看到車禍現場血腥的照片會太刺激,但實際上檢察官跟法官都會
先提醒並篩選證據;他更語帶哽咽說,評議過程中最讓他情緒激動的不是血腥照片,而是看
到被害者王孝展兩歲女兒的照片。
另一位備位國民法官則表示,從沒進過法庭的他參與審判過程,讓他覺得法律變得很真實;
「酒後不開車」本只是生活隨處可見的標語,但來到法庭,才真實看到酒駕如何讓兩個家庭
國民法官:「若覺得這樣判決很恐龍,我會推薦他來參與」
7月25、26日,台北地院於寶慶院區審理李佳修酒駕致死案,另開延伸法庭全程轉播。(攝
影/鄭宇辰)
林鈺珍表示,此案國民法官參與程度高於預期,報到參與候選者接近5成(法院未公布應報
到人數),比過去模擬法庭還要高出許多。此案評議的重點是自首與量刑,林鈺珍認為,國
民法官都能對證據充分表示意見,不會因沒有法律專業知識有所影響,反而是職業法官從國
民法官身上學到東西。她舉例評議過程中使用「便利貼」的方式進行討論,法官們各自寫上
量刑的重要跟次要理由並貼在白板上,她發現同一個理由會被不同法官排在不同重要性,像
是「酒後駕車致死的對象是陌生人」,原本她自己放在量刑次要理由,但有國民法官表示「
酒駕撞死的人是無法選擇的,重點應該是被害結果」,林鈺珍坦承被說服,「這也是國民法
官的重要性。」
3名職業法官發言完後,多名國民法官發表參審心得,大多表達被抽選成為國民法官時,原
本一度擔心影響工作或法律素養不夠影響判決而抗拒,但實際參與後卻得到很多收穫。一位
國民法官表示,原先他以為看到車禍現場血腥的照片會太刺激,但實際上檢察官跟法官都會
先提醒並篩選證據;他更語帶哽咽說,評議過程中最讓他情緒激動的不是血腥照片,而是看
到被害者王孝展兩歲女兒的照片。
另一位備位國民法官則表示,從沒進過法庭的他參與審判過程,讓他覺得法律變得很真實;
「酒後不開車」本只是生活隨處可見的標語,但來到法庭,才真實看到酒駕如何讓兩個家庭
破碎。他認為,只有讓國民更了解法律、才會更守法也不會觸法。至於如果有人說國民法官
是恐龍法官,「我完全可以接受,但想呼籲大家,若覺得這樣判決很恐龍,我會推薦他來參
與國民法官。」
在忠孝東路疾駛而去的夜
回到本週二(7月25日)下午、全國第二件國民法官案辯論終結的國民法官現場。
台北地檢署檢查察官高光萱面對著審判席上的法官們陳述;坐在左側第二階席位的備位1號
男性國民法官,專注看著檢察官,緊蹙著眉、頻頻點頭。
「(被告)成長在愛的家庭,卻是用放任的方式,媽媽幫他繳罰款、賠償金;在愛的教育中
長大,就讀的『○○實驗中學』是一所尊重學生、標榜不打不罵的全人教育學校;他還在愛
的社會中長大,想寫悔過書、抄佛經得到被害人的饒恕與和解,雖然檢方覺得有點瞎,但真
的用心希望迴向給被害人,也不是壞事,所以同意給他機會,但還是連續6次抄漏字,這是
不上心!
甚至連司法都給他一次『愛的機會』,根據《刑法》第77條可假釋,假設刑期8年,4年就可
以出來,還需要提早給他一次機會嗎?如果從輕量刑,誰有能力管教他?社會教不了,就交
給法律!」
綜合3位處理事故的警員證詞以及關鍵證據,還原出新聞衝突現場外,當天的事發經過:被
告李佳修於去年(2022)11月13日晚間11點多開著BMW到忠孝東路四段的OMNI Nightclub,
透過同車曾姓少年的Instagram限動,可看到夜店內迎賓處的螢幕看板上,寫著李佳修與其
他友人的名字,下方是「祝鱈魚Happy Birthday」。
隔天(11月14日)凌晨3點半,李佳修及友人又到香格里拉酒店續攤,4點19分在數位黑衣男
攙扶下離開酒店,先由未成年曾姓少年駕車駛過一、兩個紅綠燈,李嫌其開太慢、技術不好
,在等紅燈時直接下車與曾換手,一路猛加速向西。
7月25日辯論終結的最後時刻,檢方節奏明快地向國民法官強調李佳修如何的不值得同情,
說詞避重就輕沒有自首,更以Google Maps結合監視器畫面,精密地按照時序與移動點位,
在法庭四面投影螢幕上呈現酒醉的李佳修幾乎沒踩煞車地疾駛過整條忠孝東路,就在過
了林森北路要進入忠孝西路地下道前,逐漸接近、緊貼前車由素昧平生的王孝展駕駛的
Toyota Yaris。
李佳修連續點放4次煞車,然後從左側跨越雙黃線欲超車時撞上前車,被拋出車外的王孝展
被壓在橫陳的車頭底下,造成頭胸部外傷、顱骨粉碎性骨折引發腦挫傷出血、肺挫傷而死亡
,另一名乘客江慈敏頭皮、臉部、左膝等挫傷。
從警察的證詞以及密錄器影像,可看到滿臉通紅、渾身酒氣的李佳修與友人在現場對著員警
叫囂、作勢攻擊,警員張靜開槍射擊李佳修腿部,還在駕駛座發現14歲的曾姓少年;在警方
追問下,曾姓少年說出肇事後開車的李怒吼著要求他交換座位,因為「(未成年)判的罪比
較輕」,他在害怕下遵從。李在現場被警察壓制後說「車是我開的」,但隨即又說詞反覆,
隔日(11月15日)白天於台大醫院接受第一次筆錄時,仍連續否認自己的責任,直到警方出
示監視器畫面才坦承。
從法條到擲筊,重判的心願
被害家屬之告訴代理人在法庭外接受媒體訪問。(攝影/林彥廷)
「王孝展唯一的錯,就是開在李佳修前面 王孝展連活下來的權利都沒有。」檢方強調,李
佳修有各種機會,包括去考駕照、叫代駕或計程車、不續攤不喝醉、讓(開得相對穩定的)
曾姓少年開車、不高速飆車、煞久一點、注意車前狀況 ,檢方多次激動表示對被告所為「
痛心」,白底的投影布幕上跑出4個大大黑字:「他不在乎」。
檢方強調,這是國民法官第一件酒駕案,為了替後面許多案子(光是北院4件國民法官案中
就有2件酒駕致死)立下典範,讓僥倖者知道「禁止酒駕」不只是一個標語,而是有其代價
,應在酒駕致死罪(《刑法》第185-3條第二項)3到10年的刑度區間中從重量刑,並向國民
法官具體提出「7年半到9年」的建議量刑數字。
受害者家屬的兩位告訴代理人之一何仁崴,也在法庭上從《刑法》第57條各項情狀,一一解
釋為何應該對被告處以重刑,包括:飲酒作樂後執意駕駛導致車禍,貸款買BMW、生活方式
揮霍,加上前科紀錄以及多條交通違規,證明品行不佳,事故後抗拒執法,延誤被害人送醫
導致一死一傷,使被害者家庭破碎,直到現在僅賠償20萬仍未和解,首日開庭不久竟想將責
任推給被害人。
「被害人媽媽特別去『跋桮』(pua h-pue,擲筊),問王孝展希望怎麼判,答案是:『為
了女兒,希望賠償;為了懲罰,希望重判!』」何仁崴總結道。
在包括國民法官的詢問中,被告一再聲稱,當天僅在夜店喝兩支香檳、在此事故之前從未酒
駕過,然而事故當天酒測值1.085毫克超標4倍(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即
達《刑法》第185-3條的刑事犯罪標準)」、累積38次交通違規記錄、刑案前科表等資料清
楚攤在法庭中。
儘管被告主張依據《刑法》62條自首減刑、《刑法》59條減輕其刑,辯方幾乎沒有太多辯護
空間,只能提出諸如抄佛經、悔過書、國中在學紀錄「活潑好動」、「熱心助人」的評語作
為證據。而檢方則用同一份成績單,呈現其拾物據為己有、上課無視老師、每一科目都是丁
的學業成績。
面對種種不利被告的證據與證詞如雨下,辯護人在最後的量刑辯論中,先表示接到此案委任
之前,看到新聞「也認為被告酒駕撞死人的行為很可惡,可是如果今天因為他做錯事就一味
重判,除了死者家庭已破碎,會讓被告現在家庭也破碎,這不是我們立法樂見的結果」,強
調其非十惡不赦之徒,有自首可符合減刑,並表達修復式司法以及復歸社會的期望。相對於
檢方的簡報檔在清算李佳修罪行時,躍上畫面的表情符號「☹ 」,辯方在最後一張簡報檔
,放上描述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困難的名片《刺激1995》劇照。
「我覺得很對不起被害人,因為我僥倖,酒後駕車造成他死亡,我真的很抱歉、真的很不應
該、很想拿我的命跟他換。我也很想跟被害人家屬和解,只是去年被收押至今,沒辦法工作
賺錢償還,如果後來可以(交保)出去,我一個月會想辦法還2萬塊給被害人家屬。真的很
抱歉,」
李佳修在最後的意見陳述說道。
交互詰問中,意外呈現的艱難母職
第二天傳喚的證人中,有兩人皆為母親角色的品格證人──分別是王孝展以及李佳修的媽媽
(王母因無法與被告共處同一空間,在指認室隔離回答,後李佳修退庭,王母才於法庭現身
)。在檢辯詰問過程中,意外地呈現出,去年事發時分別25歲及23歲的被害人與被告,來自
極為相似的家庭、社會與經濟背景,以及重重限制中,艱辛且無奈的母職。
從王孝展國中起,母親就單親撫養他以及弟弟、妹妹3名孩子,很早就出社會的他生前主要
從事房務、油漆工等基層勞動工作,且罹患先天膽道閉鎖,每個月要資助家裡兩萬元,以及
負擔其兩歲女兒的奶粉尿布錢──孩子兩個月大時,王孝展就與妻子離婚。王過世後,這個
家連喪葬費都拿不出來,只能靠社福團體暫時接濟。目前家裡經濟重擔,落到王孝展弟弟身
上(國民法官特別關心其狀況),王母則兼差從事按摩工作。
李佳修則成長在三代同堂的家庭,6人住在僅16坪的狹窄空間,成年後即搬出家裡,做過廚
師,事發時為工地臨時工,兼差酒店經紀,每週會回去跟家人吃飯。其父過去也從事工地工
作,但近年身體不佳,靠媽媽獨撐家計,開過熱炒店、做過生意,現仍負債。由於母親忙於
開店,李佳修小時候多半由(娘家)阿公阿嬤照顧,在學校的學習與行為出現狀況時,母親
表示幾乎都不知情,出社會後多次無照違規,她就幫忙把罰款繳清,儘管提醒其要去考照,
僅無奈表示「現在小孩不是講了就會聽,我沒辦法24小時在他身邊,我也要工作」。
在犯罪事實明確的情況下,法庭審理過程中,原本國民法官提問並不踴躍,甚至有時是由審
判長表示「代替」國民法官們詢問。但在詢問母親及被告的成長背景時,可明顯感到國民法
官的關切加強,尤其5號女性國民法官連續問了許多問題,圍繞著被告的生活大小事,問完
一輪後說,「學校出了狀況,老師怎麼會沒打電話跟媽媽說 」,被審判長制止,「不好意
思,我們要問被告問題,而不是發表評論喔!」
外界觀點:已認罪案件由國民參審,有消費被告之虞
台北地院寶慶院區為新上路的國民法官制設置專庭審理。(攝影/林彥廷)
從上週的季婦殺夫案到今日的酒駕致死案,儘管背景與各種條件都不相同,卻有一個一致的
共通點,就是犯罪事實明確、被告已認罪,各方對於檢方起訴的罪名毫無懸念,國民法官不
需要討論「定罪」問題,審理程序全部在處理「量刑」──也就是在法定刑度之中,是否可
以減刑,或要判多重。
「基本上,如果在美國,這兩案都不會用到陪審團,量刑是職業法官的事,」少數全程參與
觀察這兩起國民法官案旁聽的執業律師張鈞綸表示,已大致認罪的單純案件,在陪審團制度
中,會用檢辯協商(或稱辯訴交易)的方式來解決,不會動用到開庭,美國絕大多數的案件
都會走這個途徑,檢辯雙方甚至對有無自首之類的細節問題,也拿出來討論。
「但台灣國民法官制度是『參審制』,司法院怕被罵恐龍,所以量刑也一定要用國民法官『
背書』,不容許交易,所以即使認罪,仍然要把案情在國民法官面前又走一遍,你(被告)
要認罪了,當然提不出、也不會提什麼證據,就是在法庭上對被告深挖、批鬥而已,」張鈞
綸提出從實務觀點的反思。
事實上,除了本案,至今已陸續有幾起犯罪事實明確、已認罪案件,都因擔心被「過度消費
」、引發大眾關注而使家庭「再經歷一次痛苦」,希望不要由國民參審,包括士林地院的酒
駕致死案、台北地院的啞鈴弒父案。張鈞綸期待未來會有「不認罪」的案子,才能更進一步
實質展現國民法官透過社會經驗與職業法官的激盪,而非僅止於把犯罪細節與畫面公開在法
庭上,「讓鄉民發洩」。
後續觀察:刑罰之外,如何解決酒害問題?
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李俊宏投入成癮治療16年,他認為,判決的後續觀察點,
是司法正義的彰顯是否能寬慰家屬並給予補償?能否預防未來的憾事發生?台灣的酒害問題
,能否從根本層面解決?
李俊宏提出3個他對台灣酒害現象的擔憂:第一,台灣的酒類便宜且容易取得,雖規定不能
賣酒給未成年人,但學生在吃到飽餐廳等飲宴場合都能輕易接觸酒類。根據最近期的青少年
健康行為調查報告,未成年飲酒人口顯著增加,有15%國中生、30%高中職生曾在過去30天內
飲酒。近年多起社會矚目的酒駕案件,當事人的年紀都很輕。
第二,酒駕總人數下降(除了取締件數微幅上升,酒駕致死、受傷、事故與移送法辦件數近
10年都大幅下降),可見重罰對未達酒精成癮的個案有嚇阻效果,酒駕累犯卻逐漸增加(近
3年酒駕致死案件中,具「累犯」身分比例約11.6%)。在「酒駕三振條款」規範下,酒駕累
犯幾乎都得入監服刑,每年新入監的酒駕人數已比毒品犯還多。李俊宏曾投書表示,「台灣
酒駕罰則幾近於全東亞最嚴,嚴格到每年因為道路不能安全駕駛被判有罪的高達3萬6,000多
人、每年新入監人數有3成左右是關押酒駕公共危險罪者。」
但根據台灣成癮學會的評估,監所中的公共危險罪受刑人,有三分之二罹患中重度酒精使用
障礙症,亟需醫療協助。
第三,不只監所中的酒駕者,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需要到監理站上道安講習
課程的酒駕者,經施測同樣有三分之二需要進一步的醫療評估,可見酒駕者需要醫療介入的
比例之高。
把人關起來,就能戒除酒癮嗎?李俊宏表示,重複性酒駕的個案,情緒與家庭暴力的議題都
較一般人來得高。根據美國研究,單純的監禁,對8成以上的酒癮犯罪者而言沒效果,一定
得在監所內外搭配相對應的治療資源。
(延伸閱讀:〈從藥物治療到戒酒互助會,台灣酒癮戒治的漫漫長路〉)
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李俊宏長年關注酒癮戒治問題,他認為判決後是否能寬慰
家屬並給予補償、能否預防未來憾事發生,以及台灣的酒害問題,是接下來社會更須面對的
重要問題。(資料照片)
「台灣目前是罰酒駕、不罰(過量)飲酒,」看向問題根本,李俊宏一直有推動酒品健康捐
的想法。提高飲酒成本,可降低總飲酒量。而且健康捐可專款專用,在成癮治療未能納入健
保的現況下,用於酒癮者的治療與酒害防制。對於酒駕者造成的傷害,礙於酒駕者脫產、經
濟不佳等情況,健保代位求償機制的效益不高;或被害者經年累月民事訴訟仍一無所獲。透
過酒捐成立酒害基金,或可在事故發生後,為受害者緩解經濟的當務之急。
在北院此案判決後,接下來的8月1日到8月3日,基隆地院也將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一件酒駕
致死案;8月中,新北地院則將審理一件單親母殺子案,預計將掀起一波關於單親母職、道
德以及經濟困境之間的衝突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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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qazsedcft (111.250.197.174 臺灣), 07/29/2023 06: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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