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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二)
【作 者】楊子慧│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內容簡介】
🔸本書研究主題為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及釋憲實務,前者含括憲法訴訟法引進的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闡釋、憲法及憲法訴訟法架構下司法權應基於制度上分工以克盡護憲之責、我國大法官釋憲制度之現況及司法化變革,並說明108年憲法訴訟法相關條文與102年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後者主要為大法官就機關、法院及人民聲請釋憲程序所作成相關解釋實務之分析與評釋。
🔸本書論述之主旨,得以「大法官釋憲制度之理論與實務」一詞涵蓋,秉承「憲法訴訟」一書之研究理念,名為「憲法訴訟(二)」,內容聚焦於闡明大法官釋憲制度之發展、憲法訴訟法規制的法庭化革新、法規範憲法審查與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類型與效力,具體探討範圍遍及德國憲法訴訟學理及實務、我國憲法訴訟法新制和相關大法官解釋,期能激發憲法訴訟法領域之廣泛研究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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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範憲法審查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審法修正條文三讀通過 人民將可提出個案釋憲】
備受各界矚目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案,在歷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兩次審查,及上周(12/11-12/14)多次朝野協商後,在今(12/18)日下午17:37正式三讀通過。時代力量黨團在此向參與本次修法過程中的朝野各黨團表達感謝之意。
本次修法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正式更名為《憲法訴訟法》,現行條文也由35條增至95條,除了提升整體法律的規範密度,讓我國釋憲程序變得更加透明、制度更加完善之外,也期待大法官釋憲功能得以確實發揮,讓我國法制體系能夠朝向強化人民憲法基本權保障的目標前進。
具體來說,《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未來大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將採用具法院性質的憲法法庭模式來進行,並會以裁判方式來宣告案件審理結果;而最大的變革莫過於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未來大法官審查的對象不再受限於法規範上的審理,一般人民如果認為自身案件的終審判決結果(具體個案)有牴觸憲法的疑慮,也能夠聲請釋憲(第59條),並且對於案件聲請主體及聲請要件上也做了部分的修正,比如立法委員聲請門檻,從三分之一降至四分之一,以保障少數政黨委員聲請釋憲進行救濟的權利(第49條)。
此外,本次的修法也讓大法官在未來的案件審理過程中,若認定判決的法律見解有違憲情形,可以將該判決廢棄,發回管轄法院(終審法院)重新審理(第62條);最後,為了改善因目前大法官評議門檻高,導致案件審結不易的情形,此次修正也些微的調降了表決門檻(第30條),希望能提升大法官審理效能,加強對人民權益的保障。
在審查及協商過程中,時代力量由過去曾參與草擬大審法條文修正案的黃國昌委員主審。黃委員也積極爭取,希望修正後的條文可以盡量保障人民權益,同時也符合訴訟制度的法理。最終時代力量所爭取到的修法內容包括:
一、聲請書、答辯書應確實於憲法法庭相關網站裡公開,使民眾可以自由閱覽。(第18條)
二、對於聲請人撤回聲請的運作方式,參考現行行政訴訟法(行訴第113條)相關規定於法條中明確訂定,以杜絕未來爭議。(第21條)
三、經言詞辯論的釋憲案件,憲法法庭作成裁判延長期限的規定,時代力量爭取改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司法院版本為延長三個月),以加速裁判結果作出的時程。(第26條)
四、違憲法規範定期失效的期限縮短:經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的違憲法規範,法律位階法規範應於二年內(司法院版本為三年)、命令位階法規範應於一年內(司法院版本為二年)失效。以促使立法、行政機關儘速進行違憲法規範的修正,確立法規範存在、適用的正當性,貫徹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本旨。(第52條)
五、人民聲請法規範或裁判(個案)憲法審查的準備時間增加:時代力量爭取到「於收到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可提出」(司法院版本僅兩個月)。(第59條)
六、針對新舊法過渡期間的適用情形(第92條):
1.人民聲請裁判(個案)憲法審查類型:如果人民所受確定終局判決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參考2018.12.07三讀通過之法院組織法內容)的法律見解,則可例外於本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
2.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所受的確定終局判決,如已在本法修正施行前送達給當事人,則可以在本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
而為符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通過的「大法官個人所持合憲或違憲的表決立場應予公開」決議,並秉持有權之人應對其所具有之權力負起相應責任、大法官應公開透明的立場,黃國昌委員於協商中即曾強烈表示,應該在不受理裁定及判決書中確實記載「案件同意受理與否」及「同意判決主文與否」之大法官姓名,很遺憾地,此意見並未被司法院接受。而為表達堅持此一立場的態度,時代力量黨團於今天院會時即針對此部分提出再修正動議,最後雖未通過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但我們還是肯定各黨團於今日院會表決時,皆表達支持大法官應該顯名,以示對其決定負責的立場。
除了堅持大法官應顯名外,大法官審理案件時如遇應迴避事項、或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情形,時代力量認為大法官具有主動告知當事人的義務。同樣的,若法庭之友欲就憲法法庭所審理案件提供專業意見時,也應針對與其有應迴避事項之相關訊息進行揭露。但很可惜的是,此意見無法獲得其他委員支持,但我們還是期待未來在案件程序中,大法官能夠真正落實迴避原則,以達到審理程序公正、公平、公開的目標。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修正,可說為司法改革中相當重要的一環,時代力量相信經過此一變革,我國釋憲制度能夠更加完善。而我們也將持續監督,並期待司法院於《憲法訴訟法》正式上路前,將相關配套措施建置完備,並審慎評估制度變革所需之人力、物力,以期落實此一關鍵的司法改革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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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範憲法審查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李俊俋委員表示,馬英九於卸任前提名4位大法官,從2008年其上任至今為止,共提名過3次大法官,倘若這次提名通過立法院審查,那將創下現任15位大法官皆是由同一名總統提名的先例,如此將違反任期交錯之憲政精神,甚至有行政干預司法之嫌。
李俊俋委員指出,以提名大法官的條件來看,曾任法官15年以上者共有519人;曾任檢察官15年以上者共有205人;而擔任執行律師業務25五年以上更高達3768人,綜觀這次4位被提名人,雖然相關資歷完整,但過去並未有任何特別優異之表現,離司法院組織法規定的「聲譽卓著」明顯有一段差距。
李俊俋最後指出,大法官必須對憲政認知具備高度專業素養,因此李俊俋委員提出兩岸人民關係的法源以及過去釋字的爭議,就教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例如「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此規範為一國兩區、兩岸一中,還是替兩岸人民關係尋找法源?但4位被提名人意見不一,且也未針對問題提出明確之回答,顯見這次大法官被提名人,在專業度及憲政認知上仍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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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範憲法審查 在 [課業] 憲法/法大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憲法訴訟法 的推薦與評價
【憲法/法學大意 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 – 必考的憲法訴訟法!】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五等與初考,我會定期在【法緒 法學大意 專門】Line社群讀書會
,分享「法緒、憲法與法學大意」一些近期考試趨勢。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https://pse.is/3dnjp9
★【趨勢分析】
「憲法訴訟法」在111年1月4日施行生效後,111年迄今,高普考與其他同等考試的「憲法
」已經考了5次! 「法學大意」遲早一定也會出題,考試上的重要性不言可喻!
關於「憲法訴訟法」,可以參考我之前的影片,針對高普考「憲法」/「法大」
可能命題的內容有精要整理。→ YT 連結 https://youtu.be/bATSRf0Yf6A
此外,我也特別挑了111 普考的題目,詳細說明如下【例題解說】,並附上其他相關題目
供大家參考,幫助大家快速掌握「憲法訴訟法」!
★【例題解說】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符合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要件?111 普考
(A) 國家最高機關行使職權與其他最高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者
(B)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
法者
(C)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4分之1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
(D) 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認為有牴觸
憲法疑義者
D
選項A: 憲法訴訟法第65條第1項:「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
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此乃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範之六種案件類型中之「機關爭議案件」
選項B: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
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
之判決。」
→此乃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範之六種案件類型中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案件」。
選項C: 憲法訴訟法第49條
選項D: 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各法院」(→選項D「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錯誤)就
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選項D「命令」錯誤),依其合理
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
之判決
【相關題目】
1. 依憲法訴訟法,下列有關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組織與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111 警特
四等
(A)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並得設數審查庭
(B) 審查庭得對聲請憲法裁判的案件作成實體無理由的判決
(C)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司法院院長為審判長
(D)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並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B
2. 有關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11 鐵路員級 憲法
(A) 違憲政黨之解散,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B) 司法院大法官曾宣告國民大會所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因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修憲
界限而無效
(C) 司法院大法官對於違憲之法律或命令,均採取「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之宣告失效
方式
(D)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得對於牴觸憲法之法院終局裁判,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其違憲
C
3.有關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11 關務 身障 三等
(A)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之判例及決議尚非法律或命令,不得作為人民據以聲
請解釋審查之對象
(B) 大法官解釋就違憲法令所採取之宣告類型,包含立即失效、定期失效、單純確認違憲
而未宣告失效、合憲但要求立法者應適時檢討改進
(C) 依憲法訴訟法,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
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D) 各級法院之法官,對於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依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時,均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A
4. 憲法訴訟法施行之後,下列何種敘述不符合憲法法庭的職權設計?111 關務 身障 三
等
(A )聲請客體包含憲法疑義
(B) 聲請客體包含修憲條文
(C) 判決主文得廢棄確定終局裁判
(D) 判決主文得宣告法規範違憲
A
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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