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夥伴,一起針對即將定案的「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召開公聽會。
台灣於2016年簽署《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of Children,CRC),並於2017年11月首次邀請國際兒童人權委員審查我國兒童權利現況,為回應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去機構化」,政府於今年四月提出「替代性照顧政策草案」,以「去機構化、發展家庭式照顧」為替代性照顧政策方向。
要發展非機構式服務,很好。但寄養家庭數這十年來的趨勢呈現減少,兒少機構大約滿足每年60%的安置兒少需求。台灣應該要站穩自己的發展脈絡。
希望透過今天的公聽會,讓兒少安置實務界的夥伴和社家署、地方政府深入溝通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在執行上應該要注意的事。
六點會議結論:
✅1. 在評估兒少安全與家外安置必要性及返家評估、返家準備計畫時,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慮,避免開案過嚴或結案過鬆,切勿以降低家外安置數量及比率為設定前提。
✅2. 機構安置兒少返家評估及返家後追機制中,應邀請安置機構代表參與,已充分反應受安置兒少需求。
✅3. 政府應發展多元化安置服務,同時須確保安全安置床位數。家庭式照顧與機構安置不應該只能擇一發展,兩者沒有衝突,政府應發展建置多元化安置照顧服務資源,確保替代性照顧所需之安全安置床位數量,讓不同類型的個案可以選擇其合適的照顧模式。
✅4. 類家庭式住宿照顧單位是以建立類似家庭照顧的模式,有助於照顧者與兒少建立依附關係,並針對兒少需求提供個別化服務,該項照顧模式在轉型過程中應被認可。在優化替代性照顧的服務模式,提供類家庭式住宿照顧時,政府亦應同時協助機構因應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並在補助制度上回應經營成本的增加。
✅5. 因應特殊兒少的安置,衛福部在補助相關跨專業服務費的規劃,不應有安置人數比例限制,只要有需求都應該可以申請。
✅6. 有關兒少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法定安置順序,造成兒少轉換安置頻繁的問題,建請衛福部朝向該款次為多元安置選項,而非安置順序研議修正,並於今年底完成研議。
🔆安置盟政策建議
(1)對於社家署提到已經辦理十四次的替代性照顧政策工作小組,安置盟認為其中的機構代表性不足,也造成在制訂政策期間及之前,安置盟無法與政府做更多的討論,最後只能召開公聽會。所以對話是很重要的。
(2)兒少安置機構是從宗教慈善到專業要求一步一步走來,事實上從民國93年兒少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制定後,至今已經18年。目前安置機構中所有的生輔員,在職前就要接受360小時的訓練,但是寄養家庭服務主要照顧者只需接受20-24小時的職前訓練。從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順序,是從親屬、重要他人、寄養、再到機構;但若要定義專業,哪一個比較專業?
(3)從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安置順序排下來,安置機構常常是承接最後最困難或多次轉換的個案;但是政府提供給安置機構的資源、配套措施卻是最不足的。
(4)政府替代性照顧政策中對去機構化及機構轉型策略不明,讓安置機構處於很多的不確定性之中。然而,安置機構轉型與定位存在很多可能性,如何善用這些資源、並且合理地定位安置機構中已經發展58年類家庭式的服務模式,是必須的。
(5)去機構化不等於關掉安置機構,去機構化乃是去機構式的教養,而目前76%的兒少安置機構都已經是類家庭式的照顧。且家庭式的照顧跟住宿式的照顧,不應該是擇一發展,它們沒有衝突,政府應該發展多元的安置服務。
(6)政府應該積極輔導還沒有成為類家庭式的機構,以及輔導有些能夠成為專業型住宿照顧模式的機構,讓現在仍安置在醫療機構、護理之家的兒少,能夠到安置機構來,有正常的生活。
(7)安置順序不應該是固定的SOP,故安置盟建議修法: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不應是安置順序,而應是多元的安置選項。
(8)當個案結束安置以後,回到各縣市,建議政府不要再以地方自治的理由,造成後追、自立資源的不一致,讓兒少接受到的幫助有所不一。
(9)替代性照顧政策應有具體量化的目標、執行期程、輔導指引、資源配套。安置盟希望聽到的不是口號,也希望政府不要拿著CRC的旗幟,滿足自己的政績。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兒少福利科長何秋菊回覆:向中央爭取兒少福利機構管理系統與教育部不適任教師系統介接,民間參與的評鑑平台還須評估適法性,不過社會局教育局會加強資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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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一民政部門質詢,我分別就公訓處性別主流化課程、多元托育服務,和兒童、家庭相關市府委外業務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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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平教育課程竟充斥刻板印象?
公訓處架設的 #台北e大 網站,是公務人員完成每年訓練時數的重要平台,有多達80多萬的會員人數。
然而我卻發現「性別主流化」課程中,有許多內容不僅和公務員業務無關,甚至是在複製、傳頌性別刻板印象,應立刻下架處理。
2018年上線的課程「男女大不同」,內容竟提及:「女性要 #預防被性騷擾」、「要注意不要在語言上被人家看扁」;「預約幸福—兩性相處的藝術」中,講師表示優質的兩性溝通,要每天 #摸摸男性、#切水果給他吃、#穿他喜歡的衣服;「愛情方程式解碼」課程,講者說男人的大腦除了性、還是性,女人的大腦則是嫉妒心、購物技巧、講電話的技巧。
這些內容已明顯不合時宜、牴觸性別平等的價值,讓人看了滿頭問號,公訓處內部卻完全沒有定期檢視的機制和規範。
我要求應將違反性別人權的課程直接下架、不適任講師不再邀約開課,並提醒公訓處修正數位課程汰換的作業準則,建立把關機制,處長也承諾會在兩週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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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元托育區域發展不均
「#多元托育服務」,是台北市為了打造友善育兒、提升女性勞參率的重點政策,雖然目前的供給率都有達到施政目標,我卻發現制度上有嚴重的 #區域發展不均,且依照社會局現有的推展計畫,直到2025年,各區的差距只會繼續加劇、完全無法改善。
以我們大安、文山區為例:文山區符合申請資格的2歲以下兒童,每100人有22.8人能獲得公共及準公共資源,反觀大安區,卻只有13.8人。但未來5年內,文山區已預計增加5家公托設施,大安區則僅有1家。
此外,社會局除了提供經濟誘因外,完全沒有推行「#準公共化」的策略、目標和細部計畫,也沒有針對各行政區 #因地制宜 的發展策略。
若以大安區及大同區作為對照:大安區共31家私立托嬰中心,僅12家完成「準公共化」轉型,有極大的努力空間;但大同區受限於區域特性,私立托嬰中心較不願進駐,全區僅有3家私托,「準公共化」可推行的空間較小,因此應該更著力於公托的設置。
我要求社會局,應根據不同行政區的社經條件、區域特性,在兩個禮拜內提出更細緻的發展策略,並設立「準公共化」的推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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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兒童、家庭相關委外辦理業務,契約應明確納入性別人權條款
台灣已成功完成 #同性婚姻法制化,有越來越多的同志家庭也已生養小孩,我特別指出社會局有許多和兒童、家庭相關的委外業務,如:收出養服務資源中心、早療中心、各區親子館、兒少福利機構主管人員訓練課程等。
一線人員在承辦服務時,會頻繁接觸到多元家庭、同志家長,但並不是每個負責執行的組織團體都具有性別人權的意識。
因此市府應主動盤點相關委託辦理業務,並在契約中,明定從業人員應受性別平權訓練、建立多元家庭與性別概念,才能有效把關、打造友善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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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 #文山 #林穎孟
問政報告 https://yingmeng.pros.is/report2020fw
陳情與免費法律諮詢請洽 https://forms.gle/pG7YjamwHcN1735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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