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代填要保書 契約關係判存在
文/葉惠娟 | 2014.01.27 (新聞)
宜蘭朱姓女子於100年12月26日透過陳姓業務員向遠雄人壽買保險,隔年2月意外受傷,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調閱醫療紀錄發現朱女投保前不久曾因車禍住院16天,卻未在要保書據實告知,因此拒賠並解除契約。朱女提告主張是陳姓業務員代填不實,法院審理後採信朱女說法,判決保險契約關係存在。
法官指出,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行為,視為所屬公司的授權行為,由於陳姓業務員已承認為了業績,自行在要保書「最近二個月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等問項都勾選「否」,因此遠雄人壽不能依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主張要保人不實說明。
遠雄人壽辯稱,朱女曾通過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目前登錄於保經公司,應知悉告知事項的重要性,對此,法官認為,朱女101年3月及11月分別登錄於新光人壽及公勝保經,時間點都保險契約生效之後,無法證明朱女與遠雄人壽訂立契約時,明知應告知而未告知。
宜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遠雄人壽敗訴,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保險業務員未經朱女同意或授權填寫要保書,難認朱女故意隱匿或不實說明,判決保險契約關係存在,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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