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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92310XXX 看板]
作者: ankylosaur (尹法) 看板: B92310XXX
標題: [轉貼]MP3大鬥法
時間: Wed Sep 3 16:56:19 2003
違法?合法? IFPI、KURO各說各話
針對日前檢警搜查Kuro與EZpeer會員,
以及IFPI(財團法人國際唱片交流協會)在網頁上提及,
「已具狀控告該等(註Kuro及Ezpeer)網站及其會員」等問題,
IFPI秘書長李瑞斌重申mp3使用的違法性,飛行網總經理則強調合法,雙方各說各話。
IFPI秘書長李瑞斌很不高興地說,如果要扯到控告80萬會員,就扯太遠了,
IFPI的立場是這些使用者違法,而Kuro或EZpeer等網站未盡告知的義務,
告訴消費者這是違法行為。另外,為何選擇這兩名會員「開刀」,
李瑞斌說這個事件不是針對「個人」,另外這個案子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並不願意多談。
Kuro飛行網總經理陳國雄指出,Kuro針對此一事件,要做幾點聲明,
首先,在新版的著作權法中,mp3有規範一個合理使用範圍,會員之間交換,
未涉及商業行為,並不構成違法。
第二,相關單位擅自利用軟體偵測,私下對電腦進行蒐證,
這種行為是侵害400萬個網路用戶隱私權,是非常粗暴的行為。
第三,這個案件既然進入司法程序,IFPI卻在網站上發表對這件事的說明,
企圖渲染,影響檢方調查,也影響司法公正。
第四,使用P2P這種方式交換,在伺服器中並沒有任何mp3音樂檔案,
在現行的智財權規範之下,這樣的模式並沒有違法。
至於EZpeer方面,總經理吳怡達則表示,不清楚此事,也沒有收到會員詢問。
200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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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抓人事件 IFPI:反對類似Kuro這種P2P機制
針對IFPI(財團法人國際唱片交流協會)進行蒐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
提出告發,檢警於7月底搜索的事件,7日IFPI秘書長李瑞斌做了一個詳盡的說明。
李瑞斌表示,IFPI並不是反對MP3音樂或是科技,相反地,
IFPI相當鼓勵科技與音樂的結合,而IFPI反對的是P2P這個機制。
李瑞斌說,「非營利意圖侵害著作權除罪化」的部分是外界誤解了,
Kuro一再對會員表示,「今年7月所公布新修訂完成的著作權法,
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只要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並且不做商業用途,是完全合法的」
,這樣完全是誤導會員,其實,新版著作權法規定重製份數超過「5份」,
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
超過新台幣「3萬元」者有刑事責任,而這個「5份」,每下載1次或1首歌就是1份,
「下載mp3音樂的網友不可能一共只下載5首吧」李瑞斌反問。
另外,IFPI認為Kuro等公司還肆無忌憚地大打廣告,
「在平面媒體或是電視到處都有Kuro的廣告,
而且Kuro還很招搖地在廣告文案中強調下載+燒錄=Kuro,
這不是鼓勵會員犯法嗎?」李瑞斌說。
檢警搜查的過程中,該名會員通知Kuro所屬的飛行網,飛行網立刻派律師前往,
並全程陪同,李瑞斌指出,Kuro一直強調自己伺服器中沒有資料,所以Kuro不犯法,
那就只有抓會員了,
美國RIAA(錄音工業協會)也曾向聯邦法院控告3名大學生涉嫌侵權,
歐洲也有這樣的例子,IFPI這樣的行動並不是首開先例。
因為Hinet從2001年起陸續與唱片公司合作線上音樂的內容,
同時Hinet也代收Kuro的月費,這讓唱片公司,對Hinet多有抱怨,
另外,Kuro也鼓勵會員向Hinet抗議,Hinet不堪其擾,
因此由電信總局出面行文詢問智財局對於P2P與無版權mp3音樂的合法性,
而智財局的令函,也對於Kuro所謂除罪化的說法提出糾正,
該令函已完整刊登於IFPI網站。
對於Kuro指稱,IFPI自行蒐證是侵害隱私權,李瑞斌以夜市抓盜版為例,
認為這個程序很正常,就像是自己家東西被偷了,去報案一樣,並沒有違法的地方。
而Kuro所謂釋出善意,於7月份提出「C2C」解決方案部分,李瑞斌說,
其實IFPI與唱片公司一起和Kuro針對這個議題談過3次,但是IFPI認為,
這個所謂的C2C解決方案,只是把版權費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Kuro繼續賺99元的會費,IFPI感受不到Kuro所謂的善意,
而這個C2C嚴格來說與原來P2P機制一樣,舉例來說,唱片公司共有100首歌,
拿出50首給Kuro做C2C機制,但是Kuro無法限制會員不對另外50首音樂進行非法交換。
未來IFPI還會陸續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舉發,
並呼籲網友不要「以身試法」。
200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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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抓人事件 律師:已有明確規範 任意交換的確觸法
無版權的MP3音樂一直處在模糊地帶,IFPI(財團法人國際唱片交流協會)說違法,
Kuro又說不違法,之前又有部分媒體報導「MP3除罪化」,大家各說各話,
讓人無所適從,律師簡榮宗指出,新修正的著作權法已於今年7月11日生效施行,
在MP3交換部分,已做了明確的規範,以不再有爭議。
簡榮宗說,過去Kuro、Ezpeer等業者強調,
「伺服器中沒有侵權MP3音樂內容因此不能用公開傳播權來約束」,
在今年7月11日生效施行的新修正的著作權法中新增「公開傳輸權」的部分,
規定也必須經過授權。
在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中規定「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
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簡榮宗說這個「非意圖營利」爭議比較大,
本來智財局是沒有限定「非意圖營利」,法案送到立法院後,立法委員參照國外條款,
加入「非意圖營利」,簡榮宗舉出Ezpeer推廣下載積點的例子,
嚴格來說,這樣也是一種「營利行為」。
簡榮宗解釋這個法條,超過五份「或」超過新臺幣3萬元者,
所以任何一項成立就觸法,如果兩項均不成立,
但是有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的行為,還是必須負擔民事責任。
非意圖營利是告訴乃論,如果扯到「營利行為」就是非告訴乃論了。
去年IFPI也曾經告發過一名台北藝術大學的學生,因為屬於告訴乃論,
IFPI最後沒有控告他,這個事情就不了了之了。
另外Kuro指出,IFPI侵害隱私權的部分,簡榮宗說,
要入侵網友的電腦竊取個人資料才是侵害隱私權,
以去年台北藝術大學學生例子來說,IFPI是偵測到流量異常,
有大量的下載與上傳,因此,應該不涉及到侵害隱私權。
簡榮宗說,MP3的問題,法律已經有一個很明確的規範,網友不能再心存僥倖,
另外,簡榮宗個人認為IFPI這次的行動,頗有殺雞儆猴的意味,
也是一個宣示性的動作,因此應該會告這兩名用戶。
200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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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消費者電子商務協會:支持P2P
IFPI(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向保智大隊控告兩名會員事件繼續上演,
由於Kuro與Ezpeer是SOSA台北市消費者電子商務協會會員(以下簡稱SOSA),
SOSA8日集結Kuro與Ezpeer代表,並首度表態,表達支持的立場。
SOSA台北市消費者電子商務協會理事長李宏志認為,IFPI私下蒐集證據,
向保智大隊舉發的行為,是告業者告不成,仿照美國RIAA控告使用者,
以殺雞儆猴方式,遏阻別的用戶繼續使用。同時,李宏志說,
雖然無涉及個人秘密,但是小到「流量監控」,都是侵犯隱私,
IFPI在還沒判決前,表達反對P2P的立場是「未審先判」。
李宏志並以Napster舉例,在Napster關閉以後,
出現了「After Napster」的網站,這是集結所有P2P軟體鍊結的網站,
因此消費者有權決定如何消費音樂,用任何行政手法違反市場,是不可能持久。
EZpeer全球數碼顧問蘇拾忠表示,
著作權法第91條「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
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超過新台幣三萬元,
估計要超過1000首歌,才會達到三萬元的門檻,
另外,「重製份數超過五份」蘇拾忠說是會員的同一首歌「被下載超過五次」,
顯然與IFPI及簡榮宗律師的詮釋不同,IFPI及簡榮宗律師認為是「下載超過五次」,
可見這是較為爭議的部分。
而Kuro代表說,大家都只注意到著作權法第91條,
而忽略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
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zpeer也表示,目前Ezpeer已經取消積點制,
所以沒辦法再解釋為「營利目的」,不過究竟何者為「在合理範圍內」,
還是有很大的空間。
SOSA認為,MP3之爭,明明是商業競爭,卻無端扯到消費者身上,
因此將募款100萬元,透過律師提供集體法律輔助。
兩個月前已提案工業局數位內容辦公室,希望獲得官方支持,
讓音樂界、創作界、科技界三方對談。
並去函EFF(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希望提供與美國RIAA(錄音工業協會)斡旋的經驗,
作為提供消費者面對IFPI指控時自保的借鏡。
200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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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合法性 還是有爭議
部分法界人士認為目前著作權法已規範相當清楚,MP3是一種侵權行為,
但飛行網法律顧問,
同時也是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創始合夥律師李宗德有不同的看法,
認為在非營利合理範圍內,用戶得以合法使用MP3音樂。
李宗德說,P2P軟體就像搜尋引擎是中性的工具,
以燒錄機、影印機、錄影機來說,都有可能造成侵權行為的工具,
沒有人說這些器材不能賣,為了保護一種產業,而讓另一種產業不能生存,
這是不合理的。
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以非營利為目的,在合理範圍內,
得利用圖書館或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在理論上是合理使用,
所以如果有下載燒錄營利等違法情事,應由個人負擔刑責,李宗德並以菜刀舉例,
菜刀理論上是切菜,可是如果買菜刀的要拿去殺人,殺人者應自行負擔刑責,
沒人說菜刀不能賣,所以Kuro是合法的業務,
對於Kuro遭唱片業者抹黑成非法網站,是為了自己繼續壟斷的利益,
假借合法打擊非法之名,Kuro感到遺憾。
李宗德說,目前Kuro已向立法院提出,請立法委員提案,增列51-1條,
強制授權制度,給予唱片業者一筆補償金,唱片業者在不願意授權的狀況下,也
必須授權,這讓唱片業者很緊張,可能因此才會上演「抓人記」。
李宗德表示,著作權法第51條與91條是選擇一種使用,
假如符合51條非營利使用就算下載超過5首或超過300萬,也不需負擔法律責任。
但律師簡榮宗指出,著作權法第51條必須與第65條配合,
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由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依准。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簡榮宗說,顯而易見地,MP3對於唱片銷售的確有直接的影響,
因此在影響權力人的經濟價值之下,不適用於此條款。
簡榮宗個人認為,11日發起的「MP3使用者自首行動聯盟」,
只是造成話題,耍噱頭,不會真的有人跑去自首,
目的是為了凸顯他們認為著作權法涉及刑事責任的不合理。
20030811
~~~~~~~~~~
Kuro提供名單 會員將被起訴?
原文
KURO真是高招!!!真正被起訴的將 是上傳的KURO會員
~~提醒你的朋友喔~~
KURO的計倆很厲害,讓大家免費使用一個月,卻不公佈退出方式.
KURO網站上公佈的客服專線也常常是空號.時常你無法撥進去.
造成無法退出KURO而必須繳錢.
你只要沒有退出,中華電信就直接從你的帳單裡面收費.你一年不理會這個免費試用的
帳號,你就繳交一年的會費. 看來大家都被這個超級MP3盜版商給耍了.
現在KURO的會員這麼多,多半是無法退出的會員.提供一個數字給大家,KURO公司的月收
入是6千萬上下.真正在生產音樂的公司的CD
銷售也掉到平均6千張的數字.
在幾個官司之後,KURO(暫時)獲判無罪...
KURO表示,他們本身只提供一個軟體平台,提供(會員交換)檔案之用.雖然盜用智慧財產
的意圖很明顯,卻無法定罪,因為非法重製的MP3並不是KURO提供的 而是KURO的會員.
KURO為了脫罪,疑似近期會開放會員名單給智慧財產業業者,所以真正被起訴的將會
是上傳的KURO會員.
這真的是螳螂捕蟬黃雀在後!!!KURO真是高招!!!
在大家想要免費享受受到智慧財產保護的音樂的同時,KURO似乎提供大家一個快樂的平
台.荷包也賺的滿滿的,同時犯法的卻是繳錢的會員.這個無本生意,除了龐大的後盾
之外,我看只有台灣的消費者會付費等著被起訴.
KURO真是高招!!!!!!
解釋
有關於P2P與MP3的網路謠言一直都不少,
從IFPI抓人到最近「Kuro真是高招!!!真正被起訴的將是上傳的Kuro會員」,
不斷地被流傳著,這封信指出,Kuro讓大家免費使用一個月後,
不公佈退出方式,客服電話撥不通,造成中華電信繼續收費,
另外,IFPI與Kuro的違反著作財產權官司繼續在纏訟,Kuro為了脫罪,
疑似近期會開放會員名單給智慧財產業業者,
所以真正被起訴的將會是交換音樂的Kuro會員。真相呢?
首先,中華電信已不協助Kuro收費,所以目前已沒有所謂「只要沒有退出,
中華電信就直接從你的帳單裡面收費」的問題,其次對於客服電話撥不通的問題,
試撥了這支電話,的確沒有撥通過,不是「通話中」,就是沒人接,
包括早上10點非尖峰時段,依舊如此。
飛行網事業發展處長王立文坦承,客服電話的確是不好撥,
但是王立文指出,哪一家公司的客服電話容易撥通,飛行網只是一個小公司,
客服專線人手不足,難免出現這樣的狀況,但是這通電話的確存在著,
也可以查看通聯記錄,並沒有所謂的「是空號」(號碼註銷)情形。
王立文說,這封信就飛行網所知已經出現大約一個月,以出現的時間點來說,
中華電信早已不幫Kuro代收費用了,並舉出「毒果子」的例子,
「樹根有毒,所以長出的果子也是有毒的」,
因此王立文認為這是有心人士散佈不利於Kuro的謠言,
「KURO為了脫罪,疑似近期會開放會員名單給智慧財產業業者,
所以真正被起訴的將會是上傳的KURO會員。」這句話更是斥為無稽之談。
王立文表示,
法律上有所謂「罪不及眾」與「微罪不舉」的原則,
認為IFPI投鼠忌器,怕重蹈成大事件的覆轍,
所以採用「以公權對付私權」的方法,而
政府竟為了IFPI用納稅人的錢成立「保護智慧財產警察大隊」,
如果最後這些案子宣判無罪的話,
這個「保護智慧財產警察大隊」以後就沒事可做了!
法律上的確有所謂「罪不及眾」與「微罪不舉」的原則,
法界人士表示,主要判定權在於檢察官,如果檢察官認為符合這個原則,
此告訴就不成立。
20030901
參考網站
www.ettoday.com
www.ifpi.org.tw
www.kuro.com.tw
www.ezpeer.com.tw
www.afternapster.com
mx.newsd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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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負不是關鍵
生死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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