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雷聲須大,雨點很少】
5人全准保釋,可同學生會的律師慢慢詳談,不要揾泛民律師,光環事少,提防被出賣。
黑警主動放料,不單不專業,而且顯示證據不足,宣傳當做左野同成功做野咁解。 記否上水藥房企圖縱火案?結果告了遊蕩。
在 Law of Evidence 而言,co-accused 不是 competence witness,本身證據價值甚底。召認亦可以因為被騙被打被嚇,經常無效。
2000小時錄影係笑話,回憶法國佬一案便明白,black bloc 左,疑點得益歸被告。
呢類事永遠定D來。不過,立會外不宜進行高風險行動,本大利少,事後要冷靜檢討。
//Quote: 立會外爆炸:5被告准保釋 禁踏足立會大樓
【on.cc東網專訊】 警方前日就本月9日在立法會示威區發生的垃圾桶爆炸案,拘捕6名18至24歲的男性青年,當中包括主張「港獨」的激進本土組織「勇武前綫」成員。案件今日在東區法院提訊,涉案的其中5人被控串謀縱火罪,早上由警車押送到庭,他們毋須答辯,押後至明年2月3日再訊,以待進一步調查,包括調查被告的手機紀錄、閉路電視紀錄及檢驗涉案易燃物質。
5被告期間獲准以1萬元至5萬元保釋,需每周3次到警署報到,以及不得踏足立法會綜合大樓範圍。法官警告,被告需嚴格遵守保釋條件,否則可能被還押。
5名被告依次是香港專業教育學院(IVE)一年級生陳祖澤(18歲)、無業的葉卓賢(19歲)、報稱繪圖員的林國倫(24歲)、培正專業書院一年級生周樂軒(19歲)及樹仁大學四年級生楊逸朗(22歲)。他們被控在本月9日,於立法會綜合大樓一號入口外示威區,串謀地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立法會的垃圾桶。
控方透露,有閉路電視紀錄影到無戴口罩的首被告,由港鐵金鐘站走到立法會;而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影到的疑犯衣着與首被告脗合。第二被告在案中負責「睇水」,他在警誡下招認犯案,並協助警方案件重組。另第三被告在警誡下亦招認,他指受第五被告指使購買火酒及報紙,第五被告更叫他在立法會大樓的廁所會合,但他不知所買東西是用作縱火。
控方又指,個人八達通紀錄顯示,首被告曾到海富中心買咖啡;而他疑是閉路電視影像中,將易燃物拋入垃圾桶致起火的人。首被告的代表律師則指,將會爭議被告在案中身份,因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只是影到有戴口罩的疑犯,強調每個人都可以搭港鐵及走到立法會,市民有憲法權利在立法會集會及表達意見。
警方在法院外有架起鐵馬,並增派警員維持秩序;至於庭內旁聽席亦告爆滿,熱血公民創辦人黃洋達、綽號「四眼哥哥」的「學生前線」前成員鄭錦滿也到場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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